利用职务便利受贿、合谋私设千万“小金库”!营口银行多位高管被判刑

2023-01-06 10:46:00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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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营口银行多位高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根据判决书,原营口银行大连分行行长师某某在担任沈阳分行副行长、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贿赂62万元。

  另外,师某某与原丹东分行副行长代为履行行长职务的姜某某、原营口银行辽阳分行副行长刘某某,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将沈阳分行未使用的综合费用套取1312万元,设立小金库,并非法占为己有,涉及金额总计664万元。

  判决书显示,师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姜某某与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刑五年四个月、四年十个月。

  利用职务便利 办公室收受贿赂

  公开信息显示,师某某2011年任营口银行沈阳分行副行长,后升任沈阳分行行长;2019年任营口银行行长助理,后出任营口银行大连分行行长。据裁定书内容,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师某某于2022年2月被采取留置措施,2022年7月被拘留。

  师某某的受贿违法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其担任营口银行沈阳分行副行长、行长期间。

  2015年7、8月份,师某某在任沈阳分行副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某公司董事长的请托,承诺为其公司在沈阳分行贷款提供帮助。2015年10月、2016年春节前,师某某在其办公室先后两次收受购物卡100张价值人民币10万元。此后师某某又多次为他人提供贷款、续贷等帮助,先后多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贿赂。

  2015年10月至2018年春节前,师某某收受贿赂钱款共计52万元人民币和价值10万元人民币购物卡,合计人民币62万元。

  多位高管合谋私设千万“小金库” 非法占有664万元

  除了在帮助他人贷款过程中收取好处费外,师某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安排时任沈阳分行副行长姜某某、沈阳分行计财部总经理周某等人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将沈阳分行未使用的综合费用从沈阳分行财务套取1312万元,设立小金库。

  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师某某从小金库中先后多次取出共计229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在此期间,经师某某提议,与姜某某、时任沈阳分行副行长刘某某商议后,师某某又先后多次从小金库中取出315万,并且再次安排周某、姜某某另行虚开发票从沈阳分行未使用的综合费用中套取120万元。三人多次以发放奖金为名予以私分,师某某共计分得195万元,姜某某共计分得130万,刘某某共计分得110万元,三人合计分得43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师某某作为营口银行沈阳分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师某某侵占公司财物人民币229万元,数额巨大;师某某、姜某某、刘某某共同侵占本单位财物人民币43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审判决显示,师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

  根据判决书,师某某、姜某某、刘某某均已全部退赃。

  公开资料显示,营口银行是一家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成立于1997年4月,总部设于辽宁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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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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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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