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追诉时效可延长至五年,单项罚款最多或可达200万
金融监管总局就行政处罚裁量权开征意见稿!
12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官网发布了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办法》强调了避免执法“一刀切”,并就追溯时效可延长至五年、从重处罚情形等方面展开了阐述。
公告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 1 月10日,即为期一个月。
避免“一刀切”,预留裁量空间以免执法僵化
在《办法》中,“行政处罚裁量权”被定义为“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银行保险监管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权限”。
《办法》共计四章三十一条,围绕着以下四方面展开:1.严格规范执法行为;2.细化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3.规范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适用标准;4.明确各监管局可以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合理细化量化。
当金融监管总局围绕着这四方面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需要就不同市场主体进行裁量,“统一性”与“灵活性”的平衡上将变得非常复杂,所以《办法》尤其强调了要避免执法上的“一刀切”。
为了达成以上目标,首先,《办法》明确了不同裁量阶次的内涵以及具体适用情形,对使用频率较高的罚款处罚,规定了幅度标准,提高执法可操作性。
其次,考虑到实践的复杂性,如同时存在多种不同种类裁量情节等复杂情形,允许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处罚的裁量尺度,
另外,明确适用《办法》时,也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情形,《办法》可以调整裁量以适用不同情形。
落实《行政处罚法》,追溯时效可延长至五年
在就《办法》答记者问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明确指出,《办法》的制定是金融监管总局落实《行政处罚法》的重要举措。
因为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所以《办法》在也对涉及裁量权的相关内容也进行了细化规定和披露,追诉时效的延迟在其中尤为瞩目。
《办法》提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就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强调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诉时效延长至五年。与此同时,《办法》还对违法行为连续状态、继续状态的判断标准提出了明确规定。
裁量阶次适用方面,《办法》对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进行了细化。
处罚种类适用方面,考虑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使用频率较高,《办法》明确了罚款的裁量幅度标准,违法所得的认定及计算标准等。
强化自身约束方面,《办法》表示,对于在行使处罚裁量权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年内重犯将从重处罚!最高或可罚200万元
每当各银行、保险机构的大罚单出炉,往往引发市场热议。因此,《办法》对于“从重处罚”的规定,各方还需多加关注。
就“从重处罚”适用情形,《办法》规定以下情形将依法从重处罚:
1.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案件或者重大风险事件的;
2.严重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规定,影响金融市场秩序稳定的;
3.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社会关注度高、影响恶劣的;
4.不依法配合监管执法的;
5.同一责任主体受到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被责令改正后五年内,再次实施违反同一定性依据的同一类违法行为的;
6.机构内控严重缺失或者严重失效,违法行为涉及面广,影响程度大或者具有普遍性、群体性特征的;
7.违法行为发生次数多,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大或者违法业务占比较大的;
8.诱骗、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法或者代为承担法律责任的;
9.对举报人、证人、检查人员或者其他监管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10.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银行业来看,从重罚款幅度如下:
1.法定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按照35万元至50万元的标准从重罚款;
2.法定罚款幅度为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按照25万元至30万元的标准从重罚款;
3.法定罚款幅度为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按照40万元至50万元的标准从重罚款;
4.法定罚款幅度为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按照150万元至200万元的标准从重罚款。
保险业方面,从重罚款,要求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70%以上、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金额幅度内处以罚款。
当然,无论何种行业,都要秉承“一事不二罚款”原则,即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的多个法律规范均规定应当给予罚款的,则应当依照罚款数额较高的规定给予罚款处罚。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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