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客户信赖假意担保,光大银行分行行长以欺诈手段施行非吸!

2023-12-12 09:34:35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A- A+

  一行之长以银行之名作保,《借款合同》签字、盖章样样齐全,一场牵涉多位投资者的非吸大案就此展开。

  作为光大银行许昌分行的一名普通投资者,郭某钊在发觉事情不对时提起了诉讼,试图从银行方着手挽回总额高达3000万元的损失,却遭到了法院的驳回。

  信任行长作保,

  三千万借款有去无回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涉事的银行人员杨念忠曾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下称“光大银行许昌分行”)行长,并在该分行工作多年。据爱企查披露,杨念忠自2012年4月5日上任光大银行许昌分行行长,于2015年6月结束任职。杨念忠对郭某钊的诈骗正是施行于这4年任期间。

  2014年1月,经时任光大银行许昌分行行长的杨念忠等人的介绍,郭某钊认识了陆灿欣(又名陆灿鑫),陆灿欣以许昌县瑞通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法人的名义登场。

  相识以后,杨、陆二人对郭某钊表示,陆灿欣需要3000万元过桥资金用来还旧贷款、批新贷款,想向郭某钊借这一笔款项。杨念忠在一旁承诺,光大银行许昌分行可以为这笔借款作担保。

  得到了杨念忠的承诺,在光大银行许昌分行行长的办公室内,郭某钊和陆灿欣签订了《借款合同》,作为行长的杨念忠也在场,并电话通知了一位办公室员工前来,在《借款合同》的担保人(丙方)处加盖了公章,杨念忠自己也在合同上亲笔签字。

  《借款合同》约定显示,郭某钊借给陆灿欣3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即2014年3月到期,利息为月息3分6。除了借款到期后,陆灿欣应当偿本付息外,《借款合同》还规定了光大银行许昌分行自愿为陆灿欣承担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的担保责任,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合同一经签署,郭某钊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支付的方式,将3000万元转至陆灿欣在光大银行许昌分行开立的存款账户。

  借款到期之后,陆灿欣并未向郭某钊偿还借款,其表示新贷款未能通过光大银行的审批。款项无法收回的郭某钊多次向陆灿欣、光大银行许昌分行强调银行对还款的连带担保责任,结果陆灿欣与光大银行许昌分行一方未还款、一方也拒不履行保证责任。

  于是,索要借款不畅的郭某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名,在2014年9月将光大银行许昌分行告上法庭,还将陆灿欣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总行)追加为原告,提出陆灿欣需要偿本付息,光大银行许昌分行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郭某钊的诉求,陆灿欣一方给出的答案是承认借款,但经济上比较困难,无还款能力。与此同时,光大银行许昌分行则辩解称,对于该借款真实性并不知情,且《借款合同》上杨念忠的签字虽然是真签名,但公章实为假公章。

  此时,陆灿欣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考虑到该民事纠纷为陆灿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一部分,法院方以“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为由,对郭某钊的一审起诉提出了驳回。

  借款未讨回的郭某钊再次上诉,但法院又以民事案涉嫌犯罪,且《借款合同》加盖公章已证伪为由,在2016年12月的二审、2019年的6月终审中均驳回了郭某钊的上诉。

  之后,郭某钊改变起诉方向,针对光大银行许昌分行发起上诉,但法院于2023年6月再次次驳回了他的诉求。

  一枚“萝卜章”环环设套牵扯多起非吸,

  涉事行长已被捕

  细看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文书,可以观察到,杨念忠与陆灿欣合伙设套的骗局中,牵扯客户并非只有郭某钊,庞某妮、郭某蒙、郭某民等数人也均被卷入了这场非法吸取存款的大案中,并且涉案金额从百万元到千万元不等,数目亦不小,且针对银行的上诉基本都被驳回。

  如《郭某蒙与陆灿欣、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显示,在杨念忠与陆灿欣共同施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郭某蒙也是其中一位提供借款的客户,并因为陆灿欣不偿还借款,将《借款合同》中担保的光大银行许昌分行告上法庭。

  杨念忠与陆灿欣对郭某蒙的诈骗套路与其他相关案子套路类似,杨念忠摆出光大银行许昌分行行长身份,陆灿欣以个人及许昌县瑞通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出现进行借款,二人共同以借款之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郭某蒙总计借陆灿欣2000万元,借款利息按月利率4.5%计算。与郭某钊的借贷纠纷略有不同的是,陆灿欣将利息还给了郭某蒙,但本金依旧是未偿还。郭某蒙最终也选择了诉诸法庭。

  同样地,法院方以双方涉及的民间借贷及担保两个法律关系,均涉嫌犯罪,且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尚需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对郭某蒙的一审、二审起诉均驳回。其他多起案子,基本上原告的针对银行方的诉求也是以类似理由驳回告终。

  据裁判文书网披露杨、陆二人后续审理进度,2015年9月,陆灿欣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年10月被逮捕。2014年11月,因涉嫌挪用公款,杨念忠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刑事拘留,12月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执行逮捕。目前,二人最终审判结果并未见到公示文书,但裁判文书网公示的部分裁决书显示,杨念忠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二审(2021)豫刑终178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出炉。

  虽然二人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不明,但从民事角度的民间纠纷方面入手,法院也给出了一些驳回郭某钊等借款人诉求的理由。

  参考郭某钊相关裁决书,法院提出,杨念忠的担保为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并非出于履行行长职务的行为,这封担保合同对光大银行许昌分行无约束力。其次,因为杨念忠为个人犯罪行为,所以光大银行许昌分行对杨念忠给郭某钊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无过错。

  此外,法院还明确指出,郭某钊没有对光大银行许昌分行是否有权就涉案借款担保进行审查,难以认定具有善意。

  事实上,光大银行许昌分行也指出,其作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没有得到企业法人(即光大银行)的授权(总行授权),无权签署保证合同,没有担保资格。

  对此,法院也表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修正)》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是法定可以经营的业务。但该第三条的“担保”性质不同于案涉《借款合同》中约定光大银行许昌分行提供的“担保”性质。

  即使《借款合同》上的公章为真,恐怕这份“担保”合同也是不合法的,遑论合同上的公章均为杨念忠私刻的“萝卜章”。

  多家分行连收罚单,

  光大银行内控频现红灯

  事实上,除了被牵涉进这起诉讼过程横跨数年的大型非吸,原河南银保监局许昌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一年前,光大银行许昌分行还因为贷款“三查”不尽职致使贷款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流入房地产被罚40万元,相关负责人被警告。

  除了光大银行许昌分行,光大银行其他多家分行也连收罚单。

  2023年9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因贷后管理不到位、虚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信用卡业务管理不到位,光大银行大连分行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责令改正并罚款90万元。

  2023年10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更是收获百万罚单。

  罚单显示该行存在多项违法违规事实包括:未按规定承担小微企业押品评估费,贷款管理不到位、风险分类不准确,线上经营贷业务贷后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被挪用。光大银行深圳分行被罚138.5万元;同时,3名相关负责人被警告。

  各分行连收罚单,并且多数与贷款相关,对于光大银行而言,贷款等方面的内控问题管理加强,恐怕也需早日提上日程了。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责任编辑:张文

文章关键词:

作者

金融法眼

金融法眼

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热文排行

联系我们

  • 邮    箱: money@staff.sina.com.cn
  • 电    话:010-62676252
  •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新浪总部大厦

新浪财经意见反馈留言板

400-052-0066 欢迎批评指正

Copyright © 1996-2023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