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后仍被标记不良,借款人要求农行删除记录被拒,谁才是真正的“债务人”?

2022-06-27 20:53:01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A- A+

  借款人转移债务后还是“债务人”吗?转债后谁才是真正的“债务人”?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判决书显示,2005年2月24日,王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辽阳市太子河支行北新华分理处(以下简称农行辽阳北新华支行)贷款9.7万元,张某某担任第三方担保人。由于王某无法按时还款,经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以下简称农行辽阳分行)及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欠款由张某某偿还。然而,虽然二人之间发生了债务转移,但王某个人征信仍有一条不良记录,该记录来源便是上述9.7万元欠款。

  针对该不良记录,农行辽阳分行辩称张某某承担还款责任是基于其保证人的身份,而不是债务人的身份。而王某作为借款合同的债务人,其借款时间长达16年之久,将其违约行为录入征信系统并无不当之处。对此,法院给出最终判决结果。

  债务人身份转移至第三方担保人,

  借款人信用报告仍被标记不良

  2005年2月24日,王某与农行辽阳北新华支行签订个人消费担保借款合同,载明借款金额为9.7万元,借款用途为装修款,借期为2005年2月24日至2006年2月23日,第三方担保人张某某在担保处签字。

  由于王某没有按时偿还欠款,2012年,农行辽阳分行将王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至辽阳县人民法院。

  2012年10月25日,上述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农行辽阳分行与王某、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尚欠农行辽阳分行个人消费贷款9.7万元及利息,由被告张某某偿还,此款张某某于2013年8月1日前偿还7万元,余欠本金及利息于2013年12月31日前还清。但是,张某某未能按照借款合同和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021年5月11日,农行辽阳分行申请对上述民事调解书中的王某恢复执行。对此,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该行对王某的执行申请。但是,王某的个人信用报告信贷交易信息明细中,仍显示该笔贷款有被追偿信息。

  要求删除不良记录被拒,

  银行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仍然存在? 

  一审法庭上,农行辽阳分行上诉称,王某借款实际逾期16年之久,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且借款合同上明确约定,张某某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还款责任是基于其保证人的身份,而不是债务人的身份,在本案中王某所承担的债务并没有发生转移,王某与张某某对银行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同时,农行辽阳分行认为,辽阳县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仅仅是对其与王某、张某某之间基于本诉产生的诉讼关系的调整,不能改变债务人王某基于借款合同产生债务人的身份,民事调解书的制作不能当然的导致借款合同和基于该合同产生的抵押担保关系的撤销或是无效。

  农行辽阳分行还表示,其与张某某达成民事调解书是此人自愿加入王某之债,此人所承担的债务与王某的债务是债的并存,不是对王某之债的免除。因此,银行与王某间的借贷关系仍然存在,并未解除。

  对此,王某辩称,农行辽阳分行当时已经同意由张某某偿还9.7万元欠款,本人已无还款义务,请求一审法院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判令该行删除其征信报告中的被追查信息,恢复其名誉权。同时,判令农行辽阳分行向其赔礼道歉,给付精神损失费1万元。

  支持删除征信报告中被追查信息,

  但不构成侵害名誉权责任

  那么,王某和张某某究竟谁才是真正的债务人?王某能否消除不良记录?

  一审法院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权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法院指出,从此案查明的事实看,王某在农行辽阳分行申请消费贷款,第三人张某某进行担保,经过辽阳县人民法院组织调解,第三人张某某自愿对上述欠款承担给付责任,该调解书系由王某、农行辽阳分行、第三人张某某自愿达成,且已生效,亦可视为该笔债务的承担由王某转移给第三人张某某,得到了农行辽阳分行的同意,故王某要求删除在农行辽阳分行征信报告中的被追查信息,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法院认为,由于银行征信系统相对封闭,相关信用记录并未在不特定的人群中进行传播,不会造成王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本案农行辽阳分行其相关行为尚不构成对王某名誉权的侵害。因此,王某主张的要求农行辽阳分行赔礼道歉,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而王某主张的精神损失1万元,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判定,农行辽阳分行为王某征信报告中被追查信息予以更正(2005年2月24日王某借款9.7万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由农行辽阳分行承担500元案件受理费。

  由于农行辽阳分行不服一审法院判定结果,故上诉至二审法院,但因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该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责任编辑:李琳琳

文章关键词: 农行 债务

作者

金融法眼

金融法眼

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热文排行

联系我们

  • 邮    箱: money@staff.sina.com.cn
  • 电    话:010-62676252
  •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新浪总部大厦

新浪财经意见反馈留言板

400-052-0066 欢迎批评指正

Copyright © 1996-2022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