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能补息?300人被骗4600余万元!退保理财有何“套路”?

2022-06-16 17:58:14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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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犯罪团伙以办理保险补息为由,诈骗300多人超4600万!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则判决书显示,犯罪分子通过虚构办理保险补息业务,吸引投资者参与多个“理财项目”,并承诺保本返息,从300多人手中诈骗4600余万元违法款项。

  事实上,保险消费者被诱导,并通过办理退保购买高收益“理财”案件频发,那么,退保理财有何“套路”?消费者又该如何防范保险理财诈骗?

  消费者被保险补息“套路”,300多人被骗4600万

  据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包某明,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案发前系北京维利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利斯公司)、内蒙古恒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驰能源)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鲁某亮,男,1994年5月9日出生,案发前系维利斯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关某霞,女,1981年8月3日出生,案发前系维利斯公司外聘会计。

  2019年至2021年间,包某明、鲁某亮、关某霞伙同他人以维利斯公司等名义,通过虚构为被害人办理保险补息业务,吸引被害人与集资参与人签订相关协议,投资恒驰能源有关项目,并承诺保本返息,骗取集资款。

  据判决书显示,此案的报案集资参与人共计300余人,涉及集资款项达人民币4600余元,造成经济损失4400余元。其中,鲁某亮参与骗取集资款2000余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移送涉案人员退缴款项共计270余万元(含关某霞退缴款30万元),另鲁某亮退赔人民币50万元。

  此外,据另一则相关判决书显示,维利斯公司销售总监赵某荧参与吸收1000余万元;销售主管韩某阳参与吸收100余万元;销售经理包某禄参与吸收100余万元。案发后,赵某荧退缴人民币42.3万元,韩某阳退缴人民币15万元,包某禄退缴人民币8.2万元。

  为何构成集资诈骗罪?案件主犯被判刑14年

  判决书显示,包某明的辩护人认为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对此,上述法院提出三大事实理由:

  首先,包某明、鲁某亮以非法手段获取集资参与人保险理财信息,再用欺骗方式吸引集资参与人投资,包某明通过对项目进行欺诈宣传、承诺保本返息的方式进行集资,现查明集资款用于其所谓的投资项目支出占总集资款比例较低。

  其次,包某明、鲁某亮设计的销售返利、提成模式,给集资参与人返款及给团队工资、提成超过40%,包某明当庭供述加上运营成本和公司开支,支出占集资额的60%,故能够用于经营的资金占比很少,不具有给集资参与人持续付息并返还本金的可能性。

  再次,包某明将大量钱款转至其控制的其他账户后再取现,鲁某亮的工资、提成也只收取现金,造成大量集资款去向无法准确认定。因此,该法院认为,此案的募集手段、宣传方式、项目投入、资金去向等方面均表现出集资诈骗的行为特征。

  最终,上述法院判定,包某明犯集资诈骗罪获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款40万;鲁某亮犯集资诈骗罪获刑9年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款20万。二人均被责令在各自责任范围内退赔诈骗集资款。同时,关某霞等在内的其他四位犯罪分子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10个月至3年不等。

  退保理财有何“套路”?消费者如何防范保险理财诈骗? 

  上述“保险理财”诈骗案件并非个例,今年2月,11名保险从业人员因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终身禁业。据悉,该11名保险从业人员向保险公司客户宣传某公司发行的“盛云大山”非法基金产品,帮助该公司以销售基金为名,非法募集资金,存在吸收公众存款之实。

  近年来,保险消费者被诱导通过办理退保或保单质押贷款获取资金、购买高收益“理财”的案件频发。那么,什么是“退保理财”?公开资料显示,其是指一些机构、个人以代理退保为噱头,诱导消费者退保并购买其推荐的所谓“高额”理财产品或其他非保险金融产品。

  退保理财有何“套路”?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指出,第一步,犯罪分子会通过拨打保险消费者电话、信函、短信等方式,自称是金融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第二步,称保险消费者持有的保险产品收益较低,以客户售后服务、保单收益升级补偿、赠送礼品等名义推荐高收益的“理财产品”;第三步,劝说保险消费者购买所谓的“理财产品”可获补贴、退保资金转购“理财产品”可获贴息或领取旅游券等,诱导保险消费者办理退保或保单质押贷款后,购买“理财产品”。

  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提醒,退保理财骗局会导致保单非正常退保,而退保资金大多被诱导转购“理财产品”,涉嫌非法集资,社会影响恶劣。

  那么,投资者该如何防范保险理财诈骗?上述协会建议保险消费者不要轻信退保理财,并做到“三拒绝”:拒绝相信高息“理财”和以保险公司名义承诺的高额回报;拒绝被赠送礼品、“先返息”等诱饵打动;拒绝与销售人员以个人名义签订投资理财协议,拒绝销售人员以个人名义出具收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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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余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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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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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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