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行一理财经理利用老客户信任诈骗1400万,服刑后再遭银行追偿

2022-04-29 20:13:36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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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行一员工利用老客户信任诈骗超千万,该行被判承担85%责任。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两则判决书显示,2013年,交行上海陆家浜路支行(原名为交行上海大桥支行)前理财经理印某以银行名义与客户谢某签订虚假信托合同,诈骗并私吞谢某1400万元,后被公安机关逮捕。直至案发,印某仍无力偿还剩余款项,随后,谢某将交行上海陆家浜路支行告上法庭并获赔315.68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交行上海陆家浜路支行在赔偿谢某损失后,将前员工印某告上法庭,但此人目前正在监狱服刑,交行是否能追回上述经济损失仍未可知。

  理财经理利用老客户的信任

  伪造信托合同诈骗1400万元

  2010年3月至2016年8月期间,印某在交行上海大桥支行担任理财经理,负责向客户推销交行推出的各种理财产品。据印某证言,在其介绍下,谢某于2011年至2012年期间先后购买3次信托产品,此3次交易均是真实交易。

  随后,在2013年4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印某多次冒用交行上海大桥支行名义,与谢某签订多份伪造的信托合同,同时,利用协助谢某办理网银转账之机,将谢某交行账户内的1400万元陆续转入自己银行账户,用于个人炒股票、邮币等。

  那么,印某是如何利用虚假合同诈骗,并且没有被谢某及早发现的呢?

  印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称:“一方面,我是交行上海大桥支行客户经理,职责是介绍客户购买各种各样的产品,另一方面,我是在银行内部办公场所替客户划转资金的。此外,我也要客户签订相关的理财产品合同和协议。当然,主要原因是这些客户都是我的老客户,大家比较熟悉,关系也不错,比较信任我。”

  印某表示,伪造的理财合同是在互联网上下载的,之后再冒用交行的名义与谢某签署合同。谢某是在其伪造的合同、协议上面签名,而合同或协议上加盖的却是交行上海大桥支行的业务受理章。在这样的条件下,印某轻易地获得了谢某的信任。

  “从我认识谢某开始,每次都是谢某将其网银插在交行的网银电脑上,她输入完密码后,会将电脑交由我操作。”印某称自己利用客户年纪较大,不懂网银密钥转账操作为由,帮助他们操作网银购买交行理财产品,并将他们购买的理财产品的资金划转至个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理财经理获刑12年,

  交行被判赔偿原告85%损失

  判决书显示,印某因投资失败而无力归还谢某到期的本息,遂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最终,印某被法院判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处罚金15万元。但是,直至案发,印某仍有371.39万元未归还给谢某。

  于是,谢某将印某原单位交行上海陆家浜路支行告上法庭,要求其对印某造成的损失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交行上海陆家浜路支行在印某长达几年的犯罪过程中,并未引起警觉,直至印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逮捕。上述情形之所以能发生,与交行上海陆家浜路支行规章制度不健全、用人失察、监管不力密不可分。

  此外,2018年2月2日,原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对交行上海大桥支行做出沪银监决字[2018]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2014年11月、2015年11月,该支行未能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督和排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员工的上述违规行为,员工行为管理严重不审慎。”最终该支行被责令改正,并处罚金30万元。

  最终,二审法院上海金融法院认为,交行上海陆家浜路支行的过错与谢某的损失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判处交行上海陆家浜路支行对谢某371.39万元损失承担85%的赔偿责任,即315.68万元。

  交行向入狱原理财经理追偿

  虽胜诉但能否追回赔偿未可知

  2020年5月28日,交行上海陆家浜路支行因印某案件,最终向谢某支付335.46万元,包括315.68万元本金及利息、案件的受理费、律师费等。

  在交行上海陆家浜路支行赔偿谢某损失后,对印某进行了追偿,要求其赔偿该支行给谢某的335.46万元。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印某作为交行上海陆家浜路支行的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以及该支行管理上的疏漏,对谢某实施犯罪行为导致交行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交行上海陆家浜路支行据此向印某行使追偿权,请求印某履行赔偿义务,并且支付相应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最终,上述法院判定,印某对交行上海陆家浜路支行支付给谢某的合计335.46万元进行赔偿,同时支付该笔款项的相应利息。

  但是,印某目前仍在入狱服刑期间,交行是否能追回上述经济损失仍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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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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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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