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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函秉贸易中心(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据了解,当事人系一家主要从事服装服饰销售的企业。自2022年5月起,当事人在其阿里巴巴网店(店铺名称:上海函秉贸易中心)中一款“新品A 类儿童睡衣女童莫代尔夏季宝宝蕾丝中小童家居服睡裙无袖背”商品,宣传有“抗静电、防紫外线、防辐射、抗菌”功能,实际商品为普通的儿童睡衣。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经查,该内容为该公司员工杜撰,无相关依据。2022年8月24日,当事人对相关网页重新编辑并修改了上述违法内容。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主动整改了违法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万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责任编辑: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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