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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开展北斗基础产品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提升芯片、模块、天线、板卡等北斗基础产品质量,加快推进北斗导航系统广泛应用,市场监管总局拟建立实施北斗基础产品认证体系,并起草了《关于开展北斗基础产品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1年1月28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xfprz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开展北斗基础产品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三、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开展北斗基础产品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月19日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北斗基础产品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是我国自主建设运行的全球卫星导航系统,是为全球用户提供全天候、全天时、高精度的定位、导航和授时服务的国家重要时空基础设施。为进一步提升芯片、模块、天线、板卡等北斗基础产品质量,保障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在各领域各行业的广泛应用,现就开展北斗基础产品认证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北斗基础产品认证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共同实施、政府引导、市场运行”的基本原则。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建设、运维、应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结果采信,营造有利于北斗基础产品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北斗基础产品认证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认证规则和认证标志,标志图案如下。
三、市场监管总局牵头组建由政府部门、科研机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标准化机构、生产企业和用户等相关方参与的北斗基础产品认证技术委员会,协调解决认证体系建设和实施过程中有关技术问题,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等。
四、从事北斗基础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具备从事北斗基础产品认证相应的技术能力。
五、认证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北斗基础产品认证规则、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认证工作,建立可追溯工作机制对认证全过程完整记录,并对在认证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六、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收费标准和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注销或者撤销的状态等信息,接受社会的查询和监督,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北斗基础产品认证实施情况及获证产品信息。
七、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和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八、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北斗基础产品认证机构及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月19日
责任编辑:刘万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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