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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2月11日正式发布。
《办法》将商业银行的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到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类,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
《办法》强调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对债务风险进行分类。明确商业银行对非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应加强对债务人第一还款来源的分析,以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重点考察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偿付意愿、偿付记录,并考虑金融资产的逾期天数、担保情况等因素。
对此,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举例说,根据现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同一个债务人名下的多笔银行贷款分类结果可能不一致,既可以是正常类、关注类,也可以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而根据新的《办法》,商业银行进行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那么如果某个债务人在这家银行债权超过10%分类为不良的,那么这名债务人在这家银行所有的债权均应分类为不良;此外,如果某个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那么所有银行都应将这个债务人的债务归为不良。
《办法》还要求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金融资产进行一次风险分类。对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或影响债务偿还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调整风险分类。
这一《办法》将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自今年7月1日起新发生的业务应按《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2023年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设置了过渡期。在2025年12月31日前,商业银行可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对所有存量业务重新分类。
(总台央视记者 王雷)
责任编辑:赵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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