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最高法:银行卡被盗刷可索赔,信用卡合同不能埋“地雷”

重磅!最高法:银行卡被盗刷可索赔,信用卡合同不能埋“地雷”
2021年05月25日 14:47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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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银行卡盗刷、信用卡透支息费、违约金收取等行为引发的银行卡纠纷持续增多。

  针对这类案件的判定,5月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银行卡规定》),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在这类银行卡纠纷中,大众最为关注的是:银行卡被盗刷是否可以向银行索赔?信用卡格式合同“雷区”多、看不懂怎么办?因盗刷等陷入不良征信,可撤销吗?

  针对上述热点,《银行卡规定》均进行了规定。25日,相关热议的话题也冲上了热搜榜单。

  银行卡被盗刷可向发卡行索赔

  “近年来,在申领、使用银行卡过程中,因银行卡盗刷、信用卡透支息费、违约金收取等行为引发的银行卡纠纷持续增多,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呈现增长趋势,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问题。”民二庭负责人介绍,其中,银行卡盗刷在侵害当事人财产权益的同时,也影响了银行卡支付市场的安全稳定发展,潜藏着较大的风险。

  发生盗刷,可以要求发卡行赔偿吗?

  《银行卡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款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在责任清晰之下,发生盗刷的借记卡的本息,以及发生盗刷的信用卡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是可以要求发卡行赔偿的。不过,这里面还要涉及责任的厘定、举证等方面的问题。

  《银行卡规定》回应社会关切,对银行卡盗刷责任进行了规定。即,银行卡盗刷的最终责任人为盗刷者。因此,持卡人可以基于其与发卡行、收单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特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诉求上述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盗刷类型的界定,银行卡盗刷交易分为伪卡盗刷交易和银行卡网络盗刷交易两种。《银行卡规定》第十五条对两种盗刷类型进行了界定。

  民二庭负责人表示,伪卡盗刷交易和网络盗刷交易的主要区别是,他人是否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刷卡进行交易。银行卡盗刷交易认定的着眼点是“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因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该交易不是持卡人本人授权交易。

  “银行卡纠纷类案件近年确实持续增多,因所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容易产生不同理解,也会导致同案不同判。”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怀涛认为,除了对两种盗刷类型进行了界定,《银行卡规定》同时解决了发生盗刷时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突破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常规规定。

  关于银行卡盗刷交易事实认定,《银行卡规定》主要从举证责任分配和法院认证规则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同时,民二庭负责人表示,由于在银行卡交易中,有关支付授权的所有记录和数据、录像都掌握在发卡行等主体手中,持卡人难以获得和掌握,无法对上述证据进行举证,故依据证据法上“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占有上述证据的主体即发卡行或者收单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应承担举证责任。

  上海华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任耀龙表示,从持卡人角度来看,《银行卡规定》给了持卡人诸多抗辩的理由,比如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持卡人、发卡行的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而这些举证义务在发卡行。

  信用卡合同“雷区”要警惕

  “在银行卡实务中,存在发卡行工作人员在向持卡人推介银行卡时,只强调信用卡存在免息期和最低还款额的优惠而避谈信用卡逾期还款将收取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等问题,或者只强调分期付款的信用卡不收取利息等优惠,但却不告知分期付款将按期收取费用、逾期收取违约金等问题。”民二庭负责人在解释信用卡纠纷案常见背景时说。

  该负责人表示,前述现象导致持卡人在不知道、不理解息费违约金的收取方式以及不知道信用卡透支交易收取的年利率远高于普通金融贷款的情况下签订信用卡合同,领用信用卡。

  在审判实务中,因为上述问题的存在,时常出现持卡人抗辩偿还的利息、复利、违约金、手续费总额过高的问题。发卡行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持卡人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引起社会公众对该条款公平性的质疑。

  同时,高额息费违约金条款导致信用卡债权的不良数额增多,民事纠纷大量出现,甚至产生恶意透支犯罪问题,在给持卡人个人信用造成不良影响的同时,也易引发金融纠纷和社会问题。

  因此,《银行卡规定》第二条根据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对息费违约金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制。该条规定: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即是说,在现实中,因为普通民众确实难以具备计算实际利率的能力,而借款平台必须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明确告知实际利率。

  如何依法确定发卡行收取的息费违约金标准,《银行卡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进行了规定,即:“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3月底,央行发布公告要求,所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在网站、移动端应用程序,宣传海报等渠道进行营销时,应当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并在签订贷款合同时载明。并明确,贷款年化利率应以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贷款成本与其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并折算为年化利率。其中,贷款成本应包括利息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

  可撤销不良征信记录

  银行卡纠纷类案件,不免给一些当事人造成征信报告上的不良记录。对此,《银行卡规定》还涉及撤销不良征信记录等内容,也就是说,即持卡人有权请求发卡行及时撤销相应不良征信记录。

  《银行卡规定》第十四条:持卡人依据其对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不承担或者不完全承担责任的事实,请求发卡行及时撤销相应不良征信记录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任耀龙认为,我国信用卡持卡人数量庞大,面临信用修复的不在少数,《银行卡规定》某种意义上是信用修复的开始,但仍然需要更全面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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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万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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