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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王巍 北京报道
1999年开始,日本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与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以上两家公司下文统称无印良品公司)便开始在中国的多个商品类别申请注册同名商标,但并未在24类商品中申请注册;此后,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下称棉田公司)在毛巾、被子等24类商品上注册了“无印良品”商标。2019年,无印良品公司在网店及线下实体门店中发布声明,称“被其他公司抢注了‘无印良品’商标”。该声明发出后,棉田公司将无印良品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后者声明中“抢注”等表述导致公众,构成商业诋毁。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无印良品公司赔偿棉田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10万元。法院认定无印良品公司客观上实施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已经对棉田公司的商誉造成了影响。
发布“抢注”声明,无印良品公司被诉商业诋毁
此案源于“无印良品”的商标战。据了解,日本无印良品公司进入中国后,从1999年便开始在多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同名商标,但并未在包括毛巾、被子等在内的第24类商品上注册。2001年,海南某公司在第24类商品申请“无印良品”商标注册并被核准,2004年,海南某公司将该商标核准转让给棉田公司。2019年,因认为无印良品公司在24类商品,即床单被子等上面使用了“无印良品”商标,棉田公司以侵权为由将无印良品公司诉至法院。2019年11月,北京高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无印良品公司构成商标侵权行为,需要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为了履行北京高院的上述生效判决,2019年11月10日开始,无印良品公司在天猫“无印良品MUJI官方旗舰店”及线下实体门店中发布声明称,在大陆范围内,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几乎在所有的商品服务类别上注册了“无印良品”商标,但是仅在布、毛巾、床罩等商品类别的一部分上,被其他公司抢注了“无印良品”商标。
因为该份声明中“抢注”等表述,棉田公司以商业诋毁为由,再次将无印良品公司诉至法院。棉田公司认为,结合涉案声明的前后文,足以导致公众将上述“其他公司”与棉田公司划上等号,认为棉田公司抢注了无印良品公司的“无印良品”商标,是不法之徒,而非民事侵权案件的真正受害者。“抢注”一词就是通过不正当竞争等非法手段将他人享有在先权益的标记抢先申请注册商标这种不法行为的一种简便说法。无印良品公司编造并传播棉田公司“抢注”其“无印良品”商标的虚假信息,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棉田公司的“无印良品”毛巾、被子等商品为山寨货,给棉田公司造成损失。棉田公司请求法院判决无印良品公司共同赔偿因商业诋毁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300万元,并赔偿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10万元;并发布声明、消除其因侵权行为给棉田公司造成的影响。
被认定客观编造事实 无印良品赔偿20万
2021年11月,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无印良品公司赔偿棉田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以及合理开支10万元等。
一审宣判后,无印良品公司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棉田公司的原审全部诉讼请求。无印良品公司认为,一审法院错误认定无印良品公司实施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该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无印良品公司公开发表的声明中提及“抢先注册”的缩略语“抢注”属于全面、客观、真实的事实陈述,不具有误导性,没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声明损害了棉田公司的商誉,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抢注”一词为“抢先注册”的缩略语,本身不具有否定性评价,仅仅表明了注册的先后顺序。涉案声明全文内容是一份致歉声明,结合该背景理解全文不可能产生对棉田公司的负面评价,且棉田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商誉损害情况。
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在生效判决已经认定棉田公司“无印良品”商标是合法注册商标、并非抢注商标的情形下,涉案声明中仍含有“被其他公司抢注了‘无印良品’商标”的语句,与在先判决认定的事实不符,且含有一定的贬损性评价。因此一审认定无印良品公司发布涉案声明的行为构成了以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棉田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定性正确,法院予以确认。
在是否造成不良影响方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无印良品公司发布涉案声明的行为构成了以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棉田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应就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无印良品公司的主观恶意程度、被诉行为在涉案声明中所占的比重及造成的影响的程度、涉案声明公开的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其应当赔偿棉田公司经济损失的数额为10万元。一审判决酌定的经济损失数额过高,法院予以调整。法院综合考虑发布涉案声明的主观目的、被诉争议表述在涉案声明中的比重、涉案声明全文的客观性程度、被诉行为对棉田公司商誉的损害程度和关联程度及被诉行为的具体情节等,终审判决无印良品公司赔偿棉田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10万元。
法官论证:“抢注”声明为何损害商誉
对于“抢注”一词为何被认定损害棉田公司商誉,法院认为, 在商标法语境下,“抢注”可以解释为“抢先注册”的缩略。而本案中,经过生效判决文书已经确认,棉田公司的“无印良品”商标的注册,并非商标抢注行为。在此情况下,无印良品公司在公开声明当中仍然指称“其他公司抢注”商标,显然传达了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虚假信息,客观上实施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
无印良品公司的公开声明是基于生效判决而发布,可以让社会公众直接将实施“抢注”行为的“其他公司”与棉田公司直接联系起来。在商标法当中“抢先注册”已经包含了行为不法的否定性评判。在此前提下,无印良品公司指称棉田公司“抢注”商标,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亦属于贬损性的评判。
法院认为,放在公开声明的整体内容下理解,“抢注”实现了彰显自己为合法权利人,同时贬损棉田公司的客观效果。根据无印良品公司公开声明的内容,一般人将会理解为,在无印良品公司疏忽的情况下,棉田公司“抢注”了部分“无印良品”商标。从声明整体内容来看,无印良品公司表面上虽然作了声明,认可了其被法院认定的部分侵权行为,但实际上通过声明再一次强调了自己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对比之下棉田公司的不正当性、不法性已经蕴含其中。
综上,在棉田公司与无印良品公司的商标争议已经持续多年的情况下,为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前提下,无印良品公司为履行生效判决,理应本着客观、审慎的态度对外发布声明。但无印良品公司实际发布的公开声明,客观上反而存在违背事实的表述,进而实际上贬损棉田公司商誉。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赵虎表示认为,法律规定了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一旦没有遵守上述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就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赵虎表示,在法律层面判断是否构成商业诋毁时,首先要看当事人有没有编造虚假信息,或者误导信息有没有对竞争对手的商业声誉造成损害等。在实践当中,商业诋毁经常体现在编造一些竞争对手公司或者高层无中生有的事件,或者产品有不良的成分影响等。一旦被认定构成商业诋毁,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法院按照500万以下的金额酌定。这其中酌定的因素比较多,法院会根据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严重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害的程度,来酌定一个金额。
责任编辑:李墨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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