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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内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宣判 *ST康美(维权)将承担24.59亿赔偿责任
证券时报记者 陈丽湘 程丹
国内首例证券集体诉讼宣告成功!*ST康美因故意财务造假,将依法承担超过24亿元的赔偿。
国内首例
2016年到2018年,*ST康美累计虚增营业收入291.28亿元。广受关注的康美造假案持续发酵,如今,涉及5.5万投资者的集体诉讼宣告成功。
11月12日晚间,*ST康美公告称,2019年及2020年,公司针对可能面临的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合计计提或有诉讼费用10亿元,案件判决向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24.59亿元,将对公司本年度经营和净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此次案件判决涉及*ST康美需承担的投资者损失,公司将根据破产重整工作推进情况,依据届时经揭阳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的债权受偿方案,通过现金、抵债股票等方式统一实施清偿,充分考虑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ST康美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ST康美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及5名直接责任人员、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13名相关责任人员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赔偿责任。该案是新《证券法》确立中国特色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后的首单案件,是迄今为止法院审理的原告人数最多、赔偿金额最高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这是新《证券法》落地以来的首例,预示着严罚、重罚经济犯罪将走向实践。参与本次造假的上市公司实控人、高管、相关负责人,以及监督不到位的中介机构、负责人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这对参与证券市场违法活动的相关方具有震慑意义。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5.5万余名投资者的特别代表人参加集体诉讼。法庭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投资损失及其他风险因素等进行测算,并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证券投资者代表及新闻记者旁听了案件审理和宣判。
证监会发声
一审判决结束后,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火速就*ST康美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作出判决答记者问。
康美药业证券纠纷案是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康美药业公司连续3年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表示,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响应市场呼声,依法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康美药业代表人诉讼,为投资者争取最大权益。
此次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示范意义重大,是落实新《证券法》和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的有力举措,也是资本市场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标志性案件,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
证监会对此表示支持,并表示将依法监督投资者保护机构,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后续相关工作。下一步,证监会将在全面总结首单案件经验的基础上,推动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机制,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进一步优化案件评估、决策、实施流程,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
在此次民事赔偿之前,证监会已经对康美药业进行了行政处罚,相关各方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通过多种手段并举,构建了民事、行政、刑事立体化的责任追究体系:一是巨额民事赔偿让“首恶”承担应有责任。二是上市公司积极追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占款。三是司法机关同步追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刑事责任。这些举措让康美药业案幕后实际操纵上市公司的为恶者付出沉重代价,实现了“惩首恶”的目标,有利于强化惩恶扬善、扶优限劣的鲜明导向,不断增强市场各方的敬畏之心,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生态。
与此同时,*ST康美的大股东占款问题也在逐步解决。在广东省及各方的协调努力下,10月30日,*ST康美公告披露,经揭阳中院对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资产进行强制执行,所得款项共计16.41亿元已支付至公司管理人账户,用于冲抵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通过追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让上市公司重新轻装上阵。
与普通代表人诉讼相区别的是,中国特色的集团诉讼或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可以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其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区别为,诉讼代表人不同。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投资者,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投资者保护机构。诉讼加入原则不同。相较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明示加入”,特别代表人诉讼是“默示加入”,能够扩大投资者保护的范围,更好发挥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诉讼效果不同。相较普通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一次性解决纠纷,但也意味着相关责任人短期内面临巨额赔偿,增大了破产风险,增加获得赔偿的不确定性。两种诉讼方式各有优劣,无论哪种方式都是落实新《证券法》保护投资者、威慑违法行为人的重要举措。在具体个案中采用哪种诉讼方式更有利,需要结合个案情况具体分析。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在全面总结首单案件经验的基础上,推动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机制,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进一步优化案件评估、决策、实施流程,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
责任编辑:戚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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