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官提示:申请商标注册应避免“欺骗性”条款雷区

北京知识产权法官提示:申请商标注册应避免“欺骗性”条款雷区
2021年04月15日 13:22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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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部分经营者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仅从自身利益出发,设计商标时怀着侥幸心理,妄图打“擦边球”,通过夸大宣传、虚假描述等方式,误导公众

  法治周末记者 孟伟

  “全天然”“椰树鲜榨”“老手艺”……当这些词语作为商标出现时,你是不是觉得这种商品的品质优良、效果超群?事实上,这些听起来“靠谱”的标志用来申请注册为商标都会被驳回,因为它们具有“欺骗性”。违反“欺骗性”条款的商标大多是通过对商品或服务的成分、质量、功能等作出超过其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误导消费者,均因违反商标法“欺骗性”条款,无法获得注册。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介绍具有欺骗性的商标案件审理情况和司法审查标准,并发布典型案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兼政治部主任宋鱼水介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三庭成立以来,共受理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3万余件,其中涉“欺骗性”条款案件收案量逾千件,占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收案总数的3.1%。

  涉“欺骗性”条款商标复审案件八成被驳回

  何为“欺骗性”条款?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宋鱼水介绍,这是商标的禁用条款,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标志违反“欺骗性”条款的规定,就意味着其本身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即使进行了使用,这种使用也不能使其注册为商标。

  涉“欺骗性”条款案件的商标,其商标名称与产品实际特点、公司经营情况存在出入,甚至通过一些明示或暗示性表述将本不符合产品质量、产地等特点的词汇“植入”商标名称。不论这种行为主观上是否存在欺骗的故意,客观上都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可能性。

  据悉,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近6年的司法实践中,商标行政案件数量增长较为迅猛,目前,已占据该院各类案件总和的一半以上。其中,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更是占有很大比重,受理涉“欺骗性”条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逾千件。

  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的数据显示,近三年来,涉“欺骗性”条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收案数量分别为200件、508件、374件。在该类案件中,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被诉决定的比例为81.3%。

  宋鱼水发现,“在实践中,我们发现部分经营者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仅从自身利益出发,设计商标时怀着侥幸心理,妄图打‘擦边球’,通过夸大宣传、虚假描述等方式,误导公众。”她提出,“欺骗性”条款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最直接的体现之一。其立法目的在于避免“带有欺骗性”的标志影响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消费决定,使商标发挥应有的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之作用,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宋鱼水介绍,保护商标标志资源、防范和制止恶意申请商标行为,强化商标“帮助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集中体现企业商誉”的功能,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商标案件审理工作的主要目的之一。

  具有“欺骗性”商标的特点

  什么样的标志具有“欺骗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三庭党支部书记张剑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认定某一标志是否“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需要从标志指向、整体误导性、欺骗可能性、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和注册主体、判断主体、误认程度等多个角度综合进行考量判断。

  据介绍,按照“欺骗性”条款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常见的涉“欺骗性”条款案件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情形,如商品的原料、成分、功能、用途、种类、内容、重量、数量、价格、规格、生产时间、工艺、技术特点等;二是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如标志中含有地名或与地名相关,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的。

  在此次发布会上,公布了多起涉“欺骗性”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的典型案例。

  在此次通报的典型案例中,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全天然”商标,用于洗发液、染发剂、化妆品等商品的生产。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以违反“欺骗性”条款为由予以驳回,原告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全天然”本身有“全部自然形成”的含义,使用在洗发液、化妆品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的原料成分全部由天然原料制造,不含任何化学成分,从而有可能产生误认,被认定带有欺骗性,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三庭法官助理雒明鑫介绍,“全天然”商标属于易误认“成分原料”的情形,违反“欺骗性”条款。而在另一起典型案件中,含有易误认“功能用途”的情形。

  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为胃好”商标,用于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商品生产。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商标使用在植物饮料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具有“养胃”“健胃”等对人体胃功能有好处的功效,从而有可能产生误认,同样被认定带有欺骗性,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官提示,类似的情况还有“享瘦曲线”“霾卫士”等。

  雒明鑫介绍,对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的情形中还包含一类,易误认“技术规格”的情况。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在无酒精果汁饮料、啤酒(无酒精)等商品上注册使用“椰树鲜榨”商标。法院审理后认为,“鲜榨”一词有“新鲜压榨”的含义,使用在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产品均为“新鲜压榨”而成,从而可能产生误认,因此被认定带有欺骗性,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官提示,类似的情况还有“植萃醇露”“老手艺”等。

  此次通报的典型案例中还包括,标志中含有地名或与地名相关,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

  吉林某酿酒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粤港澳”商标,用于葡萄酒、白酒等商品注册,经法院审理被驳回。法院经审理认为,“粤港澳”是指我国广东省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构成的区域。吉林公司将“粤港澳”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带有欺骗性,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违反‘欺骗性’条款的商标无法获准注册,长远看来,也影响商标申请人作为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与发展,无异于自毁长城。反之,经营者在注册商标时,如能对标志有无欺骗性作出预判,并进行调整,主动避让,将有助于减少商标被驳回的风险,提高商标申请注册的通过率,降低注册成本,有益于企业长期高质量发展。”宋鱼水说。

  张剑提示,企业或者个人在申请商标时应当更加慎重,主动避让一些可能具有欺骗性的词语,避免触碰“欺骗性”条款的雷区而无法获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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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中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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