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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起诉企业污染环境案二审宣判 赔偿5482多万元
金陵晚报
12月4日上午,备受关注的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有了二审结果,最终法院驳回了海德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泰州中院做出的一审判决,海德公司被判赔5400多万元。
2014年5月9日上午,泰州靖江市自来水公司发现长江水有异味,有关部门第一时间关闭取水口,暂停对全市供水。随后,靖江官方对外发布消息:因长江水源出现水质异常,有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
受此影响,靖江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中断取水超过40个小时。几天后,泰州新通扬运河又发生严重的水体污染事件,导致兴化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中断取水超过14个小时。水体污染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立刻展开调查。
经查,2014年,海德公司营销部经理杨某非法将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废物废碱液102.44吨,交给不具有危废物处置资质的李某等人进行处置,李某又将这些危废物交给其他不具有危废物处置资质的人处置,最终导致这些废碱液被直接倾倒入长江靖江段及泰州市内的新通扬运河,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致使江苏省靖江市城区、兴化市城区及几个城镇超百万人用水受影响。杨某、李某等个人均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人民政府以海德公司为被告,于2017年7月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今年8月27日上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海德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637.9万元,生态环境功能服务损失费1818.95万元,承担赔偿评估费26万元以及诉讼费31.46万元,合计5514.31万元,其中赔偿金额达5482.85万元。
据介绍,该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授权省政府可以提起生态赔偿损害诉讼之后,省级政府作为独立原告,首次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12月4日,该案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经过庭审,法庭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戴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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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万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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