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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对险资股票投资祭出哪些大招
保监会对险资股票投资祭出哪些大招

保监会针对保险资金股票投资共祭出了以下大招:对股票投资进行分类差别监管、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保险机构收购上市公司须实行事前核准并有行业禁区等。[详情]

上海证券报|2017年01月25日  02:04
保监会再出拳严防险资成“险”资 救市政策适时退出
保监会再出拳严防险资成“险”资 救市政策适时退出

保监会《通知》中对投资股票比例有所调整,这实际上是2015年救市政策的退出。《通知》给予了足够的宽限期。保险公司可在2年或更长时间将相关资产比例调整至监管比例之内,随着保险公司自身资产规模的增长,其投资比例呈现自然下降,不会对资本市场形成资金压力。[详情]

金融时报|2017年01月25日  06:04
保险资金监管新规落地:如何影响A股 盯紧这四大要点
保险资金监管新规落地:如何影响A股 盯紧这四大要点

海通证券分析师孙婷表示,新规对资本市场不会形成资金压力。“新规将进一步推动保险资金的分散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与上市保险公司的投资方式相一致。”[详情]

证券时报|2017年01月24日  22:21
保监会设险资运用禁区 意在防范激进投资
保监会设险资运用禁区 意在防范激进投资

业内人士认为,监管层出台相关文件主要是为了防范风险、引导险资往合理的,有利于资本市场稳定的方向投资,并通过资金运用服务保险主业。[详情]

每日经济新闻|2017年01月25日  01:00
险资股票投资立新规 “一致行动人”收购明令禁止
险资股票投资立新规 “一致行动人”收购明令禁止

此次春节前祭出险资股票投资的监管新规,可以说是监管政策“组合拳”的“致命招术”。对于新规出台的目的,保监会方面表示,《通知》旨在加强对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重大股票投资行为的监管,防范个别公司的激进投资行为和集中度风险。[详情]

第一财经日报|2017年01月25日  06:13
保险资管协会:险资投资股票上限调整不会冲击市场
保险资管协会:险资投资股票上限调整不会冲击市场

保险资管协会相关负责人:《通知》在政策上给予了将比例调整至监管比例之内的两年或更长时间的宽限期,实际上,随着资产规模的不断增长,增长的效应会抵消比例调整的效应。[详情]

证券时报|2017年01月25日  04:30
保监会发布新规:险企不能再做大股东提款机
保监会发布新规:险企不能再做大股东提款机

保监会正式发文表态,在股票投资方面严禁险企与关联方共同对上市公司发起收购要约,以防保险公司沦落为大股东的提款机。[详情]

北京商报|2017年01月25日  01:01
保监会:严禁险企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收购上市公司
保监会:严禁险企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收购上市公司

《通知》重点强化了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举牌或收购行为监管,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详情]

中国保监会网站|2017年01月24日  16:36
险资监管新规落地!单一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总资产5%
险资监管新规落地!单一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总资产5%

在“宝万之争”接近尾声的时点,保监会对于险资的监管也正式摆在台面上。此前不久,保险公司在资本市场 大肆举牌,掀起了一场对于险资以及保险公司”万能险“业务的大讨论。在酝酿数月之后,保监会对于险资的监管新规出台![详情]

新浪财经|2017年01月24日  16:42
保监会:险资投资股票达1.2万亿元 整体尚有较大空间
保监会:险资投资股票达1.2万亿元 整体尚有较大空间

当前,保险资金股票投资余额达到1.2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额的比例不到10%,距监管上限尚有较大空间[详情]

证券时报网|2017年01月24日  16:54
保监会:险企股票投资涉及上市公司收购实行事前核准
保监会:险企股票投资涉及上市公司收购实行事前核准

对占绝大部分不涉及举牌的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开展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的,应当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进行事后报告;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行事前核准。[详情]

证券时报网|2017年01月24日  16:40
保监会:险企股票投资根据持股份额变化实施差别监管
保监会:险企股票投资根据持股份额变化实施差别监管

《通知》同时明确,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详情]

新华网|2017年01月24日  16:51
专家:严管险企入市意在保障股市稳定
专家:严管险企入市意在保障股市稳定

  本报记者 朱宝琛  日前,接近证监会的相关人士表示,保监会发布的新规对股市影响不大。 他进一步阐述:首先,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整体上有较大空间。据了解,当前保险资金股票投资余额达1.2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作总额的比例不到10%,距监管上限尚有较大空间;其次,《通知》明确支持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投资的监督指导,将推动更多保险机构运用保险资金进行分散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第三,调整监管比例实质影响有限,持股市值占其总资产比重超过30%,或者持有的单一蓝筹股市值占其总资产比重高于5%的保险公司仅少数几家,涉及资金约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额的1%。 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认为,新规避免了保险资金的“野蛮”收购,同时避免险资通过风险转移的加杠杆行为,有利于化解金融风险。[详情]

证券日报 | 2017年01月26日 07:13
保监会祭出控险企投资风险组合拳 多项新规正在酝酿
保监会祭出控险企投资风险组合拳 多项新规正在酝酿

  有关保险行业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办法年内有望出台 ■本报记者 傅苏颖   保监会2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防范个别公司的激进投资行为和集中度风险。对此,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的下发是保监会贯彻落实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及的“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下决心处置一批风险点”所打出的“组合拳”之一,防控风险是今年保险业的三大战略之一,也是重中之重。同时,他透露,今年还有多项新规正在酝酿,其中,有关保险行业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年内有望出台。 自2015年以来,险资在A股市场的频繁举牌引发监管层的关注,尤其在2016年,个别险资的激进行为引发监管趋严,并祭出一系列的措施,目前正在征求意见或刚结束征求意见的文件有《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章程指引(第二轮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建立监管公开质询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一个文件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于1月31日征求完意见,后两个文件已经结束征求意见。 其中,《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将保险公司股东分为财务类、战略类和控制类,并要求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从不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51%降低至1/3。 对此,首创证券发布的报告显示,是从保险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角度规范保险公司股东的投资性质和经营风格,以此来保障保险业回归保险本身,成为社会稳定器。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少数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存在重大缺陷,“一股独大”、股权结构复杂不透明,个别控股股东把保险公司当做“融资平台”,随之而来是激进的产品设计和销售策略,倒逼出激进的资产配置和投资风格。 此外,该负责人透露,未来将通过产品政策研究来引导险资运用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配合国家经济转型发展。 东北证券研究所董事总经理付立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当前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十分全面,这些对于加强保险公司的监管,从源头上防控风险,可以达到治本的作用,可谓范围之广,力度空前。”[详情]

证券日报 | 2017年01月26日 04:49
专家解读险资投资监管新规:促进资本市场稳健发展
专家解读险资投资监管新规:促进资本市场稳健发展

  原标题:专家解读险资投资监管新规: 明确险资投资股市监管导向促进资本市场稳健发展 ⊙记者 严政 ○编辑 剑鸣 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的参与方之一,保险资金的动向备受关注。近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更是引发市场各方讨论。强监管下是否会影响保险资金在A股市场的投资力度?新规下是否会对资本市场形成资金压力?对此,多位受访专家表示,该《通知》旨在维护保险资产安全和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对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市场实质影响有限。 接近证监会的相关人士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保险业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保险产品不仅成为居民稳定生活规避风险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成为居民配置资产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重要选择。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力量,险资自2005年开始直接进入股市,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比重逐步上升。总体来看,险资投资目的以财务投资为主,主要获取投资利益;投资标的以蓝筹股为主,主要集中在银行、地产和消费类等领域;投资策略秉承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呈现出持有时间长、换手率低等特点,其换手率远低于市场平均水平,也低于基金公司、证券公司、QFII等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该人士进一步称,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期间,保监会及时响应国家关于稳定资本市场的工作部署,出台提高投资单一蓝筹股和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的救市政策,引导险资进一步加大了股市投资力度,为稳定市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但2016年以来,个别保险公司偏离了“保险姓保”的宗旨,急功近利,集中举牌,跨领域并购,投资激进,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加剧了市场波动,损害了投资者利益。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保监会近日发布了上述《通知》。 多位受访专家表示,新规旨在加强对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重大股票投资行为的监管,防范个别公司的激进投资行为和集中度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和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总体来看,此次《通知》发布后对股票市场的实质影响有限。 “新规对资本市场影响不大。”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保险资金股票投资余额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额的比例不到10%,距离调整后的监管上限(30%)尚有较大空间,本身就还有增加投资的空间;第二,即便存在个别超过新规比例(包括总量或单一股票投资上限)的保险企业,新规出台后他们也可以通过2至3年的时间进行调整,而且随着这些保险公司自身资产规模的增长,其投资比例可能出现自然下降。因此,此次险资新规不会对资本市场形成资金压力。 此外,新规规定保险机构收购上市公司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保险机构不得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且不得以投资的股票资产抵押融资用于上市公司股票投资。“这样避免了保险资金的‘野蛮’收购,同时避免险资通过风险转移的加杠杆行为,有利于化解金融风险。”潘向东表示。 “此次新规体现了目前我国在分业监管混业经营的情况下,保险行业、证券行业在监管上的进一步协调,以及监管思路的逐渐统一。”湘财证券副总裁、首席经济学家李康向记者表示。 在李康看来,此次新规背后的监管导向更值得关注。他认为,上述《通知》透露出明确支持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投资的监管导向,将推动更多保险机构运用保险资金进行分散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 潘向东则表示,金融资本的回报率最终需要实体经济的回报率做支撑,实体经济的繁荣才能最终支持金融的发展,对险资投资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将有利于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任何投资于资本市场的资金都应该是伴随上市公司的成长而受益,而不应该通过资本市场这一平台赶走‘上市公司的经营者’,成为‘野蛮人’。” 上述接近证监会的相关人士指出,当前,险资对高收益资产配置的需求在逐步提高,在合理的制度框架和监管下,险资与资本市场完全能够实现良性互动。THE_END[详情]

上海证券报 | 2017年01月26日 03:26
保监会加强险资股票投资监管
保监会加强险资股票投资监管

  中国保监会2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旨在防范个别公司的激进投资行为和集中度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和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通知将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监管部门根据持股份额变化,实施层层递进的差别监管。 根据通知,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新增投资部分应使用自有资金;开展一般股票投资发生举牌时,保监会可以采取暂停保险机构资金最终流向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等监管措施。保险机构在获得重大股票投资备案意见或上市公司收购核准文件前,不得继续增持该上市公司股票。 为防范个别保险机构激进投资,通知要求,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 为促进保险资金对上市公司经营发挥良好协同作用,通知提出保险机构应当做友好投资人,要切实与上市公司股东和经营层沟通。保监会将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协调,及时通报保险机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情况。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发布有利于推动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对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防范金融行业系统性风险、维护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随着保险业资产规模不断增长和相关监管政策导向作用不断发挥,保险资金作为资本市场“稳定器”和“压舱石”的作用将进一步显现。 [详情]

经济参考报 | 2017年01月25日 10:04
险企股票投资实施差别监管 防范投资集中度风险
险企股票投资实施差别监管 防范投资集中度风险

  原标题:险企股票投资实施差别监管 □本报记者 李超 保监会2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将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实施差别监管。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通知》旨在加强对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重大股票投资行为的监管,防范个别公司的激进投资行为和集中度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和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差别监管层层递进 《通知》将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根据持股份额变化,实施层层递进的差别监管。 具体而言,一般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比例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重大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上市公司收购指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相应地,对占绝大部分的不涉及举牌的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开展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的,应当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进行事后报告;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行事前核准。保险机构开展一般股票投资的,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00%;开展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50%,且已完成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符合有关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的监管要求。 保险机构收购上市公司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保险机构不得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不得以投资的股票资产抵押融资用于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经备案后继续投资该上市公司股票的,新增投资部分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保险机构开展一般股票投资发生举牌行为的,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法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提交包括投资研究、内部决策、后续投资计划、风险管理措施等要素的报告。保险机构可以使用保险资金投资上市公司股票,自主选择上市公司所属行业范围,但应当根据资金来源、成本和期限,合理选择投资标的,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服务保险主营业务发展。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差别监管是分类监管思路的充分体现。随着大资管时代的来临,在保险资金运用领域推行分类监管,是适应保险资金内在属性及稳健、多元创新发展,防范风险失控阻隔风险蔓延,充分利用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率,推动保险资金全球化配置的现实需要及有效途径。对正常的一般股票投资不增加限制性措施,不会影响保险资金的正常投资行为,更不会影响资本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 防范投资集中度风险 《通知》明确,保险机构应当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限额管理,防范股票投资集中度风险和市场风险。保险机构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除上市公司收购及投资上市商业银行股票另有规定情形外,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对于已经运用相关政策增持蓝筹股票的保险机构,应在2年内或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调整投资比例,直至满足监管规定的比例要求。 2015年7月,保监会明确,对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将投资单一蓝筹股票的比例上限由占上季度末总资产的5%调整为10%;投资权益类资产达到30%比例上限的,可进一步增持蓝筹股票,增持后权益类资产余额不高于上季度末总资产的40%。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对比例的调整实际上是2015年救市政策的退出。2015年针对资本市场的特殊情况,监管部门出台提高保险机构的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的救市政策。现在资本市场已基本稳定,并且大家普遍看好在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资本市场的发展前景。在这种情况下,临时性的救市措施可以也应当及时退出。 从整个保险资管行业看,权益类的投资比例一直在20%左右,仍有上升空间。保险资金运用规模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将保持快速增长,即使股票市场的投资比例可能下降,但投资的绝对金额不会下降,而是会增加。 从单一保险机构的角度看,《通知》给予了足够长的宽限期。投资比例调整并不意味着目前投资比例超标的6家保险机构将卖出一定金额的股票,何况目前超出比例所涉资金仅占整个行业的1%,一些大型保险机构月度资产规模增长带来的新增股票投资额度就可以覆盖这一影响。同时,宽限期的设置将大大降低对资本市场的扰动,甚至实现“零影响”。 为进一步防范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的风险,《通知》加强了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举牌或收购行为监管。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开展一般股票投资发生举牌时,保监会可以采取暂停保险机构资金最终流向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等监管措施。保险机构在获得重大股票投资备案意见或上市公司收购核准文件前,不得继续增持该上市公司股票。[详情]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 2017年01月25日 07:07
保监会新规:防范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行为
保监会新规:防范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行为

  经济日报北京1月24日讯 (记者江帆)近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旨在防范个别公司的激进投资行为和集中度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和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为防范个别保险机构激进投资,通知明确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此外,通知还要求保险机构在获得重大股票投资备案意见或上市公司收购核准文件前,不得继续增持该上市公司股票。[详情]

中国经济网 | 2017年01月25日 06:47
险资股票投资立新规 “一致行动人”收购明令禁止
险资股票投资立新规 “一致行动人”收购明令禁止

  险资股票投资“立新规” “一致行动人”收购明令禁止 记者 张菲菲 杨倩雯 1月24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范保险股票投资的监管 视觉中国图 [ 《通知》根据股票投资分类实施差别监管,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要求,调整了自2015年股灾以来的险资股票投资“红线” ] 坊间传闻事关规范保险股票投资的监管政策终于在春节前“靴子落地”。1月24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这是去年12月以来,监管规范险资举牌、收购的系列组合拳之一,从多项规定来看,其“杀伤力”将涉及险资股票投资、举牌和并购等资本市场行为。《通知》根据股票投资分类实施差别监管,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要求,调整了自2015年股灾以来的险资股票投资“红线”,并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这将有望重塑保险资金运用的规范准则。 险资股票投资分三类 实施差别监管 2015年末资本市场上演“宝万之争”,险资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不容小觑,接着以安邦系、恒大系、宝能系为代表的多路险资在资本市场大举“扫货”、“举牌”蓝筹股,也给股市带来不小的波澜,险资成为守在上市公司门口的“野蛮人”。随后,保监会祭出系列举措规范万能险业务,陆续出台多项监管政策规范险资投资行为。 此次春节前祭出险资股票投资的监管新规,可以说是监管政策“组合拳”的“致命招术”。对于新规出台的目的,保监会方面表示,《通知》旨在加强对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重大股票投资行为的监管,防范个别公司的激进投资行为和集中度风险。 纵观此前活跃在资本市场上恶意收购的“野蛮人”行径,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对第一财经表示,少数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存在重大缺陷,“一股独大”、股权结构复杂不透明,个别控股股东把保险公司当做“融资平台”,随之而来是激进的产品设计和销售策略,倒逼出激进的资产配置和投资风格。这显然与监管思路相悖。在保险资金运用领域,“以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一直是监管层坚持和倡导的原则。 为切实落实“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导向,《通知》将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根据持股份额变化,实施层层递进的差别监管。 “《通知》中提到的差别监管,正是分类监管思路的充分体现。”上述保险资管协会负责人表示,国际成熟市场的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国内的银行、证券等行业普遍采取了差异化监管制度。 具体而言,对占绝大部分不涉及举牌的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开展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的,应当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进行事后报告;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行事前核准。 上述保险资管协会负责人还表示,分类监管的本质是差异化、精准化监管,是以风险控制为着眼点的综合监管措施,按照市场主体的不同风险程度及发展需求,对其从市场准入、生存发展再到市场退出的全过程采取针对性、差异性的监管措施。 “保监会此次明确了险企股票投资的监管政策,对市场发展和保险资金运用而言是好的事情。”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李全对第一财经表示,资本市场最怕不确定性,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怕政策不明朗、不确定中隐含风险,如今规矩确立了,便于险资在规矩下做事,在明确的规则下开展投资,能够有效降低风险和投资的不确定性,这对投资者风险是最小的。 单一股票投资、权益类资产修订“红线” 为防范个别保险机构激进投资和集中度风险,《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要求,规定了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在偿付能力、股票投资能力、内控管理等方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对于保险机构开展单一股票投资设定了“红线指标”。《通知》明确,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 对此,李全表示,这对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并不会产生直接影响,单一股票投资账户余额不超过公司总资产的5%已经是很大的投资空间,他向本报记者算了这样一笔账,目前新华资管公司资产规模700亿余元,那么对某家上市公司进行股票投资金额达350亿元,资金规模完全可以实现财务投资的目的。 事实上,此次《通知》中比例的调整实际上是2015年救市政策的退出。2015年“股灾”期间,保监会发布的《关于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经报保监会备案,投资单一蓝筹股票的余额占上季度末总资产的监管比例上限由5%调整为10%;投资权益类资产的余额占上季度末总资产比例达到30%的,可进一步增持蓝筹股票,增持后权益类资产余额不高于上季度末总资产的40%。 对于“单一保险机构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这一规定,上述保险资管协会负责人分析,《通知》在政策上给予了将比例调整至监管比例之内的两年或更长时间的宽限期,实际上,随着资产规模的不断增长,增长的效应会抵消比例调整的效应。 就权益类投资而言,整个保险资管行业距离“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这一红线,还有较大空间。目前保险资管行业权益类的投资比例一直在20%左右。2016年11月保监会数据显示,保险资金运用余额13.12万亿元,其中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1.88万亿元,占比14.37%。 那么,既然监管文件已经为保险资金运用设定了“红线”,险资投资于股市的资金是否将大幅减少?对此,李全分析,鉴于现有的资产市场容量,按照保监会规定的范围,多数险企不必调整就在达标范围之内,不对资本市场和自身权益投资产生冲击成本,且单一机构在资本市场占比很小,不致于牵动和影响股市行情。 明令禁止一致行动人收购上市公司 回顾险资在资本市场收购最具代表性的莫过于“宝万之争”。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如果保险公司被大股东控制,作为一致行动人参与到上市公司收购中,那么保险公司将不再具有独立性,反而成为了大股东的‘提款机’和融资平台的资金平台。这仅仅有利于大股东,对保险资管行业和资本市场的发展都是不利的。” 有鉴于此,《通知》重点强化了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举牌或收购行为监管,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 具体而言,《通知》规定,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新增投资部分应使用自有资金。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开展一般股票投资发生举牌时,保监会可以采取暂停保险机构资金最终流向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等监管措施。 前述保险资管协会负责人表示,保险公司不能成为大股东的“提款机”和融资平台,必须通过规范和引导,做好股东资格审查标准,坚定保险的价值定位和发展导向。 《通知》还进一步提出保险机构应当做友好投资人,要切实与上市公司股东和经营层沟通。保监会将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协调,及时通报保险机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情况。[详情]

第一财经日报 | 2017年01月25日 06:13
保监会再出拳严防险资成“险”资 救市政策适时退出
保监会再出拳严防险资成“险”资 救市政策适时退出

  保监会再出拳 严防险资成“险”资 本报记者 刘小微 近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监管政策,加强对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重大股票投资行为的监管,防范个别公司的激进投资行为和集中度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和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严防险资成“险”资。 “近年来,保监会按照‘放开前端、管住后端’总体思路,持续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资产规模快速增长,配置结构持续优化,投资收益稳步改善,在经济社会和金融市场中的影响力不断提升。”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但同时,保险资金运用也面临着日益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和风险形势,风险防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 分类监管思路明确 《通知》将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根据持股份额变化实施差别监管,并规定保险机构应当遵循财务投资为主的原则,开展上市公司股票投资。 《通知》对占绝大部分不涉及举牌的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开展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的,应当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进行事后报告;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行事前核准。 协会相关负责人指出,《通知》中提到的差别监管正是分类监管思路的充分体现。国际成熟市场的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国内的银行、证券等行业普遍采取了差异化监管制度。比如,美国对具有负债性的保险资金和自有资金,由于资金性质上有差别,采取区别运用的限定;对传统型与新型保险产品的保险资金也对其收益性要求区别运用。相关国家的分类监管实践表明,建立市场化的扶优限劣机制将促进整个保险资产管理业的健康发展。 分类监管的本质是差异化、精准化监管,是以风险控制为着眼点的综合监管措施,按照市场主体的不同风险程度及发展需求,对其从市场准入、生存发展再到市场退出的全过程采取针对性、差异性的监管措施。随着大资管时代的来临,在保险资金运用领域推行分类监管,是适应保险资金内在属性及稳健、多元创新发展,防范风险失控,阻隔风险蔓延,充分利用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率,推动保险资金全球化配置的现实需要及有效路径。 救市政策适时退出 《通知》中对投资股票比例有所调整,这实际上是2015年救市政策的退出。 2015年下半年,资本市场出现大幅波动,保监会及时响应国家关于稳定资本市场的工作部署,出台提高投资单一蓝筹股和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的救市政策。协会相关负责人直言,现在资本市场已基本稳定,并且大家普遍看好在深化改革大背景下资本市场的发展前景,在这种情况下,临时性的救市措施可以也应当及时撤出。 当前,保险资金股票投资余额达到1.2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额的比例不到10%,距监管上限尚有较大空间。《通知》明确支持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投资的监管导向,将推动更多保险机构运用保险资金进行分散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 据协会相关负责人透露,目前超出投资比例的共有6家保险机构,超出比例的涉及资金仅占整个行业的1%,一些大型保险机构月度规模增长带来的投资股票额度就可能覆盖这一影响,并且宽限期的设置将大幅降低对资本市场的扰动,甚至实现“零影响”。 事实正是如此,《通知》给予了足够的宽限期。保险公司可在2年或更长时间将相关资产比例调整至监管比例之内,随着保险公司自身资产规模的增长,其投资比例呈现自然下降,不会对资本市场形成资金压力。 推动友好投资合作共赢 为促进保险资金对上市公司经营发挥良好协同作用,《通知》进一步提出保险机构应当做友好投资人,要切实与上市公司股东和经营层沟通。 实际上,保险资金做“友好投资人”对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和资本市场来说也是“多赢”之举。协会相关调查研究表明,保险机构在股票市场投资的上市企业大多为该行业中具有龙头地位或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公司,并且,在所有险资举牌的案例中,94%以上的资金并没有控制上市公司或者成为大股东的想法,只是希望未来获取好的财务投资回报,成为“友好投资人”。 协会相关负责人认为,保险机构应该合力维护市场稳定,遵循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稳健投资的理念,从保险投资的规律出发,与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进行更充分沟通,防范化解冲突,理性举牌,成为上市公司的“友好投资人”,让保险资金成为市场上真正的基石投资者。 在复杂多变的市场形势面前,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可以灵活调整投资策略、优化投资组合、提升投资技术,但要坚守自己的投资理念、风控文化和社会责任。保险资产管理要坚守依法合规、诚实守信、稳扎稳打的投资态度,要做市场的友好投资者,要追求长久的投资收益,多做与保险主业关联度高的事,少做甚至不做行业跨度较大、自己不熟悉的事,更不要有赚快钱、图暴利、一口吃成胖子的心理。[详情]

金融时报 | 2017年01月25日 06:04
保监会进一步明确险企股票投资监管政策
保监会进一步明确险企股票投资监管政策

  保监会进一步明确险企股票投资监管政策 落实“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监管导向 记者 刘小微 本报讯记者刘小微报道 为进一步明确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监管政策,规范股票投资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加强对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重大股票投资行为的监管,防范个别公司的激进投资行为和集中度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和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为切实落实“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导向,《通知》将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实施层层递进的差别监管。对占绝大部分不涉及举牌的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开展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的,应当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进行事后报告;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行事前核准。 为防范个别保险机构激进投资和集中度风险,《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要求,规定了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在偿付能力、股票投资能力、内控管理等方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要求。同时明确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 为进一步防范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风险,《通知》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规定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新增投资部分应使用自有资金;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开展一般股票投资发生举牌时,保监会可以采取暂停保险机构资金最终流向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等监管措施;保险机构在获得重大股票投资备案意见或上市公司收购核准文件前,不得继续增持该上市公司股票。 为促进保险资金对上市公司经营发挥良好协同作用,《通知》进一步提出保险机构应当做友好投资人,要切实与上市公司股东和经营层沟通。保监会将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协调,及时通报保险机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情况。[详情]

金融时报 | 2017年01月25日 06:04
保监会:股票投资新规仅对个别险资激进行为加以规范
保监会:股票投资新规仅对个别险资激进行为加以规范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对险资正常股票投资仍是积极鼓励的,险资正常举牌现象肯定还会出现 ■本报记者 傅苏颖  《证券日报》记者从保监会获悉,自去年8月份就开始酝酿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4日正式公布,《通知》对险资投资股票进行分类监管,要求险资超过20%的股票投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保险机构收购上市公司,应该使用自有资金,严禁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下发的新规仅是对个别险资的激进行为加以规范,对险资的正常股票投资仍是积极鼓励的,因此,险资的正常举牌现象肯定还会出现。 《通知》将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根据持股份额变化,实施层层递进的差别监管。对占绝大部分不涉及举牌的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开展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的,应当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进行事后报告。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行事前核准。 为进一步防范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风险,《通知》重点强化了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举牌或收购行为监管,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 东北证券研究所董事总经理付立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通知》很明确地针对保险公司投资上市公司股票特别是举牌、重大投资以及收购行为,涉及备案、审批以及资金流向等,非常明确和具体,让险资的股权投资行为纳入规范化的监管中。这有助于保护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 《通知》将去年因救市“放宽”的险资投资比例收回,明确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险资投资比例收回对资本市场影响不大,另外,对于目前已经不达标的险企来说,新规也给予了足够的宽限期。“保险公司可在二年或更长时间,将相关资产比例调整至监管比例之内,随着保险公司自身资产规模的增长,其投资比例呈现自然下降,不会对资本市场形成资金压力。” 《通知》明确支持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投资的监管导向,将推动更多保险机构运用保险资金进行分散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详情]

证券日报 | 2017年01月25日 05:54
专家:严管险企入市意在保障股市稳定
专家:严管险企入市意在保障股市稳定

  本报记者 朱宝琛  日前,接近证监会的相关人士表示,保监会发布的新规对股市影响不大。 他进一步阐述:首先,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整体上有较大空间。据了解,当前保险资金股票投资余额达1.2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作总额的比例不到10%,距监管上限尚有较大空间;其次,《通知》明确支持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投资的监督指导,将推动更多保险机构运用保险资金进行分散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第三,调整监管比例实质影响有限,持股市值占其总资产比重超过30%,或者持有的单一蓝筹股市值占其总资产比重高于5%的保险公司仅少数几家,涉及资金约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额的1%。 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认为,新规避免了保险资金的“野蛮”收购,同时避免险资通过风险转移的加杠杆行为,有利于化解金融风险。[详情]

保监会祭出控险企投资风险组合拳 多项新规正在酝酿
保监会祭出控险企投资风险组合拳 多项新规正在酝酿

  有关保险行业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办法年内有望出台 ■本报记者 傅苏颖   保监会2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防范个别公司的激进投资行为和集中度风险。对此,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的下发是保监会贯彻落实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及的“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下决心处置一批风险点”所打出的“组合拳”之一,防控风险是今年保险业的三大战略之一,也是重中之重。同时,他透露,今年还有多项新规正在酝酿,其中,有关保险行业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年内有望出台。 自2015年以来,险资在A股市场的频繁举牌引发监管层的关注,尤其在2016年,个别险资的激进行为引发监管趋严,并祭出一系列的措施,目前正在征求意见或刚结束征求意见的文件有《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章程指引(第二轮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建立监管公开质询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一个文件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于1月31日征求完意见,后两个文件已经结束征求意见。 其中,《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将保险公司股东分为财务类、战略类和控制类,并要求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从不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51%降低至1/3。 对此,首创证券发布的报告显示,是从保险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角度规范保险公司股东的投资性质和经营风格,以此来保障保险业回归保险本身,成为社会稳定器。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少数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存在重大缺陷,“一股独大”、股权结构复杂不透明,个别控股股东把保险公司当做“融资平台”,随之而来是激进的产品设计和销售策略,倒逼出激进的资产配置和投资风格。 此外,该负责人透露,未来将通过产品政策研究来引导险资运用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配合国家经济转型发展。 东北证券研究所董事总经理付立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当前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十分全面,这些对于加强保险公司的监管,从源头上防控风险,可以达到治本的作用,可谓范围之广,力度空前。”[详情]

专家解读险资投资监管新规:促进资本市场稳健发展
专家解读险资投资监管新规:促进资本市场稳健发展

  原标题:专家解读险资投资监管新规: 明确险资投资股市监管导向促进资本市场稳健发展 ⊙记者 严政 ○编辑 剑鸣 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的参与方之一,保险资金的动向备受关注。近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更是引发市场各方讨论。强监管下是否会影响保险资金在A股市场的投资力度?新规下是否会对资本市场形成资金压力?对此,多位受访专家表示,该《通知》旨在维护保险资产安全和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对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市场实质影响有限。 接近证监会的相关人士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保险业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保险产品不仅成为居民稳定生活规避风险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成为居民配置资产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重要选择。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力量,险资自2005年开始直接进入股市,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比重逐步上升。总体来看,险资投资目的以财务投资为主,主要获取投资利益;投资标的以蓝筹股为主,主要集中在银行、地产和消费类等领域;投资策略秉承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呈现出持有时间长、换手率低等特点,其换手率远低于市场平均水平,也低于基金公司、证券公司、QFII等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该人士进一步称,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期间,保监会及时响应国家关于稳定资本市场的工作部署,出台提高投资单一蓝筹股和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的救市政策,引导险资进一步加大了股市投资力度,为稳定市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但2016年以来,个别保险公司偏离了“保险姓保”的宗旨,急功近利,集中举牌,跨领域并购,投资激进,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加剧了市场波动,损害了投资者利益。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保监会近日发布了上述《通知》。 多位受访专家表示,新规旨在加强对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重大股票投资行为的监管,防范个别公司的激进投资行为和集中度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和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总体来看,此次《通知》发布后对股票市场的实质影响有限。 “新规对资本市场影响不大。”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保险资金股票投资余额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额的比例不到10%,距离调整后的监管上限(30%)尚有较大空间,本身就还有增加投资的空间;第二,即便存在个别超过新规比例(包括总量或单一股票投资上限)的保险企业,新规出台后他们也可以通过2至3年的时间进行调整,而且随着这些保险公司自身资产规模的增长,其投资比例可能出现自然下降。因此,此次险资新规不会对资本市场形成资金压力。 此外,新规规定保险机构收购上市公司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保险机构不得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且不得以投资的股票资产抵押融资用于上市公司股票投资。“这样避免了保险资金的‘野蛮’收购,同时避免险资通过风险转移的加杠杆行为,有利于化解金融风险。”潘向东表示。 “此次新规体现了目前我国在分业监管混业经营的情况下,保险行业、证券行业在监管上的进一步协调,以及监管思路的逐渐统一。”湘财证券副总裁、首席经济学家李康向记者表示。 在李康看来,此次新规背后的监管导向更值得关注。他认为,上述《通知》透露出明确支持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投资的监管导向,将推动更多保险机构运用保险资金进行分散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 潘向东则表示,金融资本的回报率最终需要实体经济的回报率做支撑,实体经济的繁荣才能最终支持金融的发展,对险资投资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将有利于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任何投资于资本市场的资金都应该是伴随上市公司的成长而受益,而不应该通过资本市场这一平台赶走‘上市公司的经营者’,成为‘野蛮人’。” 上述接近证监会的相关人士指出,当前,险资对高收益资产配置的需求在逐步提高,在合理的制度框架和监管下,险资与资本市场完全能够实现良性互动。THE_END[详情]

保监会加强险资股票投资监管
保监会加强险资股票投资监管

  中国保监会2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旨在防范个别公司的激进投资行为和集中度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和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通知将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监管部门根据持股份额变化,实施层层递进的差别监管。 根据通知,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新增投资部分应使用自有资金;开展一般股票投资发生举牌时,保监会可以采取暂停保险机构资金最终流向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等监管措施。保险机构在获得重大股票投资备案意见或上市公司收购核准文件前,不得继续增持该上市公司股票。 为防范个别保险机构激进投资,通知要求,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 为促进保险资金对上市公司经营发挥良好协同作用,通知提出保险机构应当做友好投资人,要切实与上市公司股东和经营层沟通。保监会将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协调,及时通报保险机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情况。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发布有利于推动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对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防范金融行业系统性风险、维护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随着保险业资产规模不断增长和相关监管政策导向作用不断发挥,保险资金作为资本市场“稳定器”和“压舱石”的作用将进一步显现。 [详情]

险企股票投资实施差别监管 防范投资集中度风险
险企股票投资实施差别监管 防范投资集中度风险

  原标题:险企股票投资实施差别监管 □本报记者 李超 保监会2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将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实施差别监管。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通知》旨在加强对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重大股票投资行为的监管,防范个别公司的激进投资行为和集中度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和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差别监管层层递进 《通知》将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根据持股份额变化,实施层层递进的差别监管。 具体而言,一般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比例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重大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上市公司收购指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相应地,对占绝大部分的不涉及举牌的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开展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的,应当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进行事后报告;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行事前核准。保险机构开展一般股票投资的,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00%;开展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50%,且已完成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符合有关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的监管要求。 保险机构收购上市公司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保险机构不得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不得以投资的股票资产抵押融资用于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经备案后继续投资该上市公司股票的,新增投资部分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保险机构开展一般股票投资发生举牌行为的,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法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提交包括投资研究、内部决策、后续投资计划、风险管理措施等要素的报告。保险机构可以使用保险资金投资上市公司股票,自主选择上市公司所属行业范围,但应当根据资金来源、成本和期限,合理选择投资标的,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服务保险主营业务发展。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差别监管是分类监管思路的充分体现。随着大资管时代的来临,在保险资金运用领域推行分类监管,是适应保险资金内在属性及稳健、多元创新发展,防范风险失控阻隔风险蔓延,充分利用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率,推动保险资金全球化配置的现实需要及有效途径。对正常的一般股票投资不增加限制性措施,不会影响保险资金的正常投资行为,更不会影响资本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 防范投资集中度风险 《通知》明确,保险机构应当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限额管理,防范股票投资集中度风险和市场风险。保险机构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除上市公司收购及投资上市商业银行股票另有规定情形外,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对于已经运用相关政策增持蓝筹股票的保险机构,应在2年内或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调整投资比例,直至满足监管规定的比例要求。 2015年7月,保监会明确,对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将投资单一蓝筹股票的比例上限由占上季度末总资产的5%调整为10%;投资权益类资产达到30%比例上限的,可进一步增持蓝筹股票,增持后权益类资产余额不高于上季度末总资产的40%。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对比例的调整实际上是2015年救市政策的退出。2015年针对资本市场的特殊情况,监管部门出台提高保险机构的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的救市政策。现在资本市场已基本稳定,并且大家普遍看好在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资本市场的发展前景。在这种情况下,临时性的救市措施可以也应当及时退出。 从整个保险资管行业看,权益类的投资比例一直在20%左右,仍有上升空间。保险资金运用规模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将保持快速增长,即使股票市场的投资比例可能下降,但投资的绝对金额不会下降,而是会增加。 从单一保险机构的角度看,《通知》给予了足够长的宽限期。投资比例调整并不意味着目前投资比例超标的6家保险机构将卖出一定金额的股票,何况目前超出比例所涉资金仅占整个行业的1%,一些大型保险机构月度资产规模增长带来的新增股票投资额度就可以覆盖这一影响。同时,宽限期的设置将大大降低对资本市场的扰动,甚至实现“零影响”。 为进一步防范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的风险,《通知》加强了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举牌或收购行为监管。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开展一般股票投资发生举牌时,保监会可以采取暂停保险机构资金最终流向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等监管措施。保险机构在获得重大股票投资备案意见或上市公司收购核准文件前,不得继续增持该上市公司股票。[详情]

保监会新规:防范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行为
保监会新规:防范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行为

  经济日报北京1月24日讯 (记者江帆)近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旨在防范个别公司的激进投资行为和集中度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和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为防范个别保险机构激进投资,通知明确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此外,通知还要求保险机构在获得重大股票投资备案意见或上市公司收购核准文件前,不得继续增持该上市公司股票。[详情]

险资股票投资立新规 “一致行动人”收购明令禁止
险资股票投资立新规 “一致行动人”收购明令禁止

  险资股票投资“立新规” “一致行动人”收购明令禁止 记者 张菲菲 杨倩雯 1月24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范保险股票投资的监管 视觉中国图 [ 《通知》根据股票投资分类实施差别监管,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要求,调整了自2015年股灾以来的险资股票投资“红线” ] 坊间传闻事关规范保险股票投资的监管政策终于在春节前“靴子落地”。1月24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这是去年12月以来,监管规范险资举牌、收购的系列组合拳之一,从多项规定来看,其“杀伤力”将涉及险资股票投资、举牌和并购等资本市场行为。《通知》根据股票投资分类实施差别监管,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要求,调整了自2015年股灾以来的险资股票投资“红线”,并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这将有望重塑保险资金运用的规范准则。 险资股票投资分三类 实施差别监管 2015年末资本市场上演“宝万之争”,险资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不容小觑,接着以安邦系、恒大系、宝能系为代表的多路险资在资本市场大举“扫货”、“举牌”蓝筹股,也给股市带来不小的波澜,险资成为守在上市公司门口的“野蛮人”。随后,保监会祭出系列举措规范万能险业务,陆续出台多项监管政策规范险资投资行为。 此次春节前祭出险资股票投资的监管新规,可以说是监管政策“组合拳”的“致命招术”。对于新规出台的目的,保监会方面表示,《通知》旨在加强对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重大股票投资行为的监管,防范个别公司的激进投资行为和集中度风险。 纵观此前活跃在资本市场上恶意收购的“野蛮人”行径,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对第一财经表示,少数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存在重大缺陷,“一股独大”、股权结构复杂不透明,个别控股股东把保险公司当做“融资平台”,随之而来是激进的产品设计和销售策略,倒逼出激进的资产配置和投资风格。这显然与监管思路相悖。在保险资金运用领域,“以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一直是监管层坚持和倡导的原则。 为切实落实“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导向,《通知》将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根据持股份额变化,实施层层递进的差别监管。 “《通知》中提到的差别监管,正是分类监管思路的充分体现。”上述保险资管协会负责人表示,国际成熟市场的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国内的银行、证券等行业普遍采取了差异化监管制度。 具体而言,对占绝大部分不涉及举牌的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开展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的,应当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进行事后报告;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行事前核准。 上述保险资管协会负责人还表示,分类监管的本质是差异化、精准化监管,是以风险控制为着眼点的综合监管措施,按照市场主体的不同风险程度及发展需求,对其从市场准入、生存发展再到市场退出的全过程采取针对性、差异性的监管措施。 “保监会此次明确了险企股票投资的监管政策,对市场发展和保险资金运用而言是好的事情。”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李全对第一财经表示,资本市场最怕不确定性,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怕政策不明朗、不确定中隐含风险,如今规矩确立了,便于险资在规矩下做事,在明确的规则下开展投资,能够有效降低风险和投资的不确定性,这对投资者风险是最小的。 单一股票投资、权益类资产修订“红线” 为防范个别保险机构激进投资和集中度风险,《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要求,规定了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在偿付能力、股票投资能力、内控管理等方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对于保险机构开展单一股票投资设定了“红线指标”。《通知》明确,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 对此,李全表示,这对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并不会产生直接影响,单一股票投资账户余额不超过公司总资产的5%已经是很大的投资空间,他向本报记者算了这样一笔账,目前新华资管公司资产规模700亿余元,那么对某家上市公司进行股票投资金额达350亿元,资金规模完全可以实现财务投资的目的。 事实上,此次《通知》中比例的调整实际上是2015年救市政策的退出。2015年“股灾”期间,保监会发布的《关于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经报保监会备案,投资单一蓝筹股票的余额占上季度末总资产的监管比例上限由5%调整为10%;投资权益类资产的余额占上季度末总资产比例达到30%的,可进一步增持蓝筹股票,增持后权益类资产余额不高于上季度末总资产的40%。 对于“单一保险机构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这一规定,上述保险资管协会负责人分析,《通知》在政策上给予了将比例调整至监管比例之内的两年或更长时间的宽限期,实际上,随着资产规模的不断增长,增长的效应会抵消比例调整的效应。 就权益类投资而言,整个保险资管行业距离“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这一红线,还有较大空间。目前保险资管行业权益类的投资比例一直在20%左右。2016年11月保监会数据显示,保险资金运用余额13.12万亿元,其中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1.88万亿元,占比14.37%。 那么,既然监管文件已经为保险资金运用设定了“红线”,险资投资于股市的资金是否将大幅减少?对此,李全分析,鉴于现有的资产市场容量,按照保监会规定的范围,多数险企不必调整就在达标范围之内,不对资本市场和自身权益投资产生冲击成本,且单一机构在资本市场占比很小,不致于牵动和影响股市行情。 明令禁止一致行动人收购上市公司 回顾险资在资本市场收购最具代表性的莫过于“宝万之争”。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如果保险公司被大股东控制,作为一致行动人参与到上市公司收购中,那么保险公司将不再具有独立性,反而成为了大股东的‘提款机’和融资平台的资金平台。这仅仅有利于大股东,对保险资管行业和资本市场的发展都是不利的。” 有鉴于此,《通知》重点强化了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举牌或收购行为监管,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 具体而言,《通知》规定,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新增投资部分应使用自有资金。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开展一般股票投资发生举牌时,保监会可以采取暂停保险机构资金最终流向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等监管措施。 前述保险资管协会负责人表示,保险公司不能成为大股东的“提款机”和融资平台,必须通过规范和引导,做好股东资格审查标准,坚定保险的价值定位和发展导向。 《通知》还进一步提出保险机构应当做友好投资人,要切实与上市公司股东和经营层沟通。保监会将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协调,及时通报保险机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情况。[详情]

保监会再出拳严防险资成“险”资 救市政策适时退出
保监会再出拳严防险资成“险”资 救市政策适时退出

  保监会再出拳 严防险资成“险”资 本报记者 刘小微 近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监管政策,加强对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重大股票投资行为的监管,防范个别公司的激进投资行为和集中度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和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严防险资成“险”资。 “近年来,保监会按照‘放开前端、管住后端’总体思路,持续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资产规模快速增长,配置结构持续优化,投资收益稳步改善,在经济社会和金融市场中的影响力不断提升。”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但同时,保险资金运用也面临着日益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和风险形势,风险防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 分类监管思路明确 《通知》将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根据持股份额变化实施差别监管,并规定保险机构应当遵循财务投资为主的原则,开展上市公司股票投资。 《通知》对占绝大部分不涉及举牌的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开展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的,应当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进行事后报告;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行事前核准。 协会相关负责人指出,《通知》中提到的差别监管正是分类监管思路的充分体现。国际成熟市场的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国内的银行、证券等行业普遍采取了差异化监管制度。比如,美国对具有负债性的保险资金和自有资金,由于资金性质上有差别,采取区别运用的限定;对传统型与新型保险产品的保险资金也对其收益性要求区别运用。相关国家的分类监管实践表明,建立市场化的扶优限劣机制将促进整个保险资产管理业的健康发展。 分类监管的本质是差异化、精准化监管,是以风险控制为着眼点的综合监管措施,按照市场主体的不同风险程度及发展需求,对其从市场准入、生存发展再到市场退出的全过程采取针对性、差异性的监管措施。随着大资管时代的来临,在保险资金运用领域推行分类监管,是适应保险资金内在属性及稳健、多元创新发展,防范风险失控,阻隔风险蔓延,充分利用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率,推动保险资金全球化配置的现实需要及有效路径。 救市政策适时退出 《通知》中对投资股票比例有所调整,这实际上是2015年救市政策的退出。 2015年下半年,资本市场出现大幅波动,保监会及时响应国家关于稳定资本市场的工作部署,出台提高投资单一蓝筹股和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的救市政策。协会相关负责人直言,现在资本市场已基本稳定,并且大家普遍看好在深化改革大背景下资本市场的发展前景,在这种情况下,临时性的救市措施可以也应当及时撤出。 当前,保险资金股票投资余额达到1.2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额的比例不到10%,距监管上限尚有较大空间。《通知》明确支持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投资的监管导向,将推动更多保险机构运用保险资金进行分散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 据协会相关负责人透露,目前超出投资比例的共有6家保险机构,超出比例的涉及资金仅占整个行业的1%,一些大型保险机构月度规模增长带来的投资股票额度就可能覆盖这一影响,并且宽限期的设置将大幅降低对资本市场的扰动,甚至实现“零影响”。 事实正是如此,《通知》给予了足够的宽限期。保险公司可在2年或更长时间将相关资产比例调整至监管比例之内,随着保险公司自身资产规模的增长,其投资比例呈现自然下降,不会对资本市场形成资金压力。 推动友好投资合作共赢 为促进保险资金对上市公司经营发挥良好协同作用,《通知》进一步提出保险机构应当做友好投资人,要切实与上市公司股东和经营层沟通。 实际上,保险资金做“友好投资人”对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和资本市场来说也是“多赢”之举。协会相关调查研究表明,保险机构在股票市场投资的上市企业大多为该行业中具有龙头地位或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公司,并且,在所有险资举牌的案例中,94%以上的资金并没有控制上市公司或者成为大股东的想法,只是希望未来获取好的财务投资回报,成为“友好投资人”。 协会相关负责人认为,保险机构应该合力维护市场稳定,遵循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稳健投资的理念,从保险投资的规律出发,与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进行更充分沟通,防范化解冲突,理性举牌,成为上市公司的“友好投资人”,让保险资金成为市场上真正的基石投资者。 在复杂多变的市场形势面前,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可以灵活调整投资策略、优化投资组合、提升投资技术,但要坚守自己的投资理念、风控文化和社会责任。保险资产管理要坚守依法合规、诚实守信、稳扎稳打的投资态度,要做市场的友好投资者,要追求长久的投资收益,多做与保险主业关联度高的事,少做甚至不做行业跨度较大、自己不熟悉的事,更不要有赚快钱、图暴利、一口吃成胖子的心理。[详情]

保监会进一步明确险企股票投资监管政策
保监会进一步明确险企股票投资监管政策

  保监会进一步明确险企股票投资监管政策 落实“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监管导向 记者 刘小微 本报讯记者刘小微报道 为进一步明确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监管政策,规范股票投资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加强对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重大股票投资行为的监管,防范个别公司的激进投资行为和集中度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和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为切实落实“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导向,《通知》将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实施层层递进的差别监管。对占绝大部分不涉及举牌的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开展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的,应当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进行事后报告;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行事前核准。 为防范个别保险机构激进投资和集中度风险,《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要求,规定了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在偿付能力、股票投资能力、内控管理等方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要求。同时明确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 为进一步防范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风险,《通知》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规定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新增投资部分应使用自有资金;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开展一般股票投资发生举牌时,保监会可以采取暂停保险机构资金最终流向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等监管措施;保险机构在获得重大股票投资备案意见或上市公司收购核准文件前,不得继续增持该上市公司股票。 为促进保险资金对上市公司经营发挥良好协同作用,《通知》进一步提出保险机构应当做友好投资人,要切实与上市公司股东和经营层沟通。保监会将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协调,及时通报保险机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情况。[详情]

保监会:股票投资新规仅对个别险资激进行为加以规范
保监会:股票投资新规仅对个别险资激进行为加以规范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对险资正常股票投资仍是积极鼓励的,险资正常举牌现象肯定还会出现 ■本报记者 傅苏颖  《证券日报》记者从保监会获悉,自去年8月份就开始酝酿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4日正式公布,《通知》对险资投资股票进行分类监管,要求险资超过20%的股票投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保险机构收购上市公司,应该使用自有资金,严禁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下发的新规仅是对个别险资的激进行为加以规范,对险资的正常股票投资仍是积极鼓励的,因此,险资的正常举牌现象肯定还会出现。 《通知》将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根据持股份额变化,实施层层递进的差别监管。对占绝大部分不涉及举牌的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开展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的,应当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进行事后报告。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行事前核准。 为进一步防范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风险,《通知》重点强化了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举牌或收购行为监管,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 东北证券研究所董事总经理付立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通知》很明确地针对保险公司投资上市公司股票特别是举牌、重大投资以及收购行为,涉及备案、审批以及资金流向等,非常明确和具体,让险资的股权投资行为纳入规范化的监管中。这有助于保护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 《通知》将去年因救市“放宽”的险资投资比例收回,明确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险资投资比例收回对资本市场影响不大,另外,对于目前已经不达标的险企来说,新规也给予了足够的宽限期。“保险公司可在二年或更长时间,将相关资产比例调整至监管比例之内,随着保险公司自身资产规模的增长,其投资比例呈现自然下降,不会对资本市场形成资金压力。” 《通知》明确支持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投资的监管导向,将推动更多保险机构运用保险资金进行分散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详情]

保险资管协会:险资投资股票上限调整不会冲击市场
保险资管协会:险资投资股票上限调整不会冲击市场

  证券时报记者 潘玉蓉 保监会昨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加强了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监管。这将对促进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发展带来什么影响?对此,证券时报采访了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相关负责人。 证券时报记者:如何解读《通知》的出台的背景和意图? 相关负责人: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成效显著,但行业也面临着日益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和风险形势。 少数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存在重大缺陷,“一股独大”、股权结构复杂不透明,个别控股股东把保险公司当做“融资平台”,随之而来是激进的产品设计和销售策略,倒逼出激进的资产配置和投资风格。近期一些投资行为显示个别保险机构成为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盲目投资到一些毫不相干的行业,为了达到控制目的不计成本,出现了一些“匪夷所思”的投资行为,完全偏离了审慎稳健的投资理念,成为真的“险”资。 《通知》的出台旨在加强对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重大股票投资行为的监管,防范个别公司的激进投资行为和集中度风险,是切实落实“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原则的体现。 证券时报记者:如何看待《通知》中对投资股票比例调整的相关规定?会否影响保险资金参与股市的积极性? 相关负责人:此次《通知》中比例的调整实际上是2015年救市政策的退出。预计未来较长时间里,市场利率还将持续在低位徘徊,而保费规模却稳定持续增长,让保险机构的资产端配置承受一定压力,短期内“优质资产荒”问题仍将十分突出。 保险机构谋求的是长期稳定收益,现阶段的资产配置选择空间并不是很多,适当提高在资本市场中业绩稳定的大蓝筹股投资配置,对于保险资金而言是大势所趋。从多元化配置角度看,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在资本市场的投入并不会降低。 目前,在资本市场底部运行区域已经较为明朗,投资安全边际较为明显,保险资金从价值投资的角度不仅不会撤出或减少投资,而是会增大对低估值高分红的蓝筹股的投资。 证券时报记者:投资比例上限调整是否会对市场形成冲击? 相关负责人:《通知》在政策上给予了将比例调整至监管比例之内的两年或更长时间的宽限期,实际上,随着资产规模的不断增长,增长的效应会抵消比例调整的效应。 数据显示,2006年~2015年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年均增长率约为23.01%。如果一家保险机构有1000亿元资产规模,现在有400亿元的股票(投资比例为40%),假设其资产规模年平均增长20%(低于行业23.01%平均增速),两年后规模为1440亿元,400亿元股票占比则降至27.78%,两年后不用减持股票就可以达到30%的监管比例要求。 投资比例调整并不意味目前超出投资比例的保险机构将要卖出一定金额的股票,据了解目前超出比例的涉及资金仅占整个行业的1%,一些大型的保险机构月度规模增长带来的投资股票额度就可能可以覆盖这一影响。这个宽限期的设置将大幅降低对资本市场的扰动,甚至是实现“零影响”。[详情]

险资投资新规:买股票受分层监管 救市政策退出
险资投资新规:买股票受分层监管 救市政策退出

   证券时报记者 潘玉蓉 江聃 保监会昨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进行分类,进行层层递进的差别监管。同时规定险企投资单一股票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总资产5%、权益类投资余额不高于总资产30%,这实际上是2015年救市政策的退出。 此外,保险公司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行事前核准,严禁险企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收购上市公司。 “《通知》旨在防范个别公司的激进投资行为和集中度风险,对保险投资的影响有限。”新华资产总裁李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中再资产总经理赵威分析,救市时期的政策其实只有极少数公司在使用,行业内大多数公司在股票市场中的投资比例并不高,距离30%的监管上限空间足够,因此《通知》对于资本市场的冲击也不会很大。 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目前全行业超出监管比例的保险机构有6家。 对险资投资股票分三类监管 《通知》将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对上市公司持股比例在20%以内)、重大股票投资(超过20%)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对这三种情形实施层层递进的差别监管。 其中,《通知》重点强化了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举牌或收购行为监管,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新增投资部分应使用自有资金。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开展一般股票投资发生举牌时,保监会可以采取暂停保险机构资金最终流向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等监管措施。 业内人士表示,《通知》是对保险行业有意义深远影响的新规。从2015年开始持续一年多的宝万之争,到后来的险资掀起举牌潮,背后成因复杂,保险资金一度被“妖魔化”。 据了解,由于保险行业大多数公司的股票投资都在20%以内,保险机构正常的投资行为不受影响。 “《通知》一出,保险资金将再难以实际控制上市公司。”一位保险公司高管表示,“保险公司的投资本应该趋于分散,以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遵守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稳健投资的理念。” 救市政策正式退出 2015年下半年,资本市场出现大幅波动,保监会出台提高投资单一蓝筹股和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的救市政策。此次《通知》的出台,意味着这一政策正式退出。 按照《通知》,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为了避免对资本市场形成压力,保险公司可在2年或更长时间,将相关资产比例调整至监管比例之内。 李全表示,对于保险这类规模较大的机构,用季末总资产的5%去投资一家上市公司,已经非常多了。比如新华保险总资产约7000亿元,以此计算5%也有350亿元的额度。而对于小型保险公司,本身风险承受能力有限,也不适合将大量的投资集中在少数公司上。 中再资产总经理赵威表示,股灾时期的政策其实只有极少数公司在使用,行业内大多数公司在股票市场中的投资比例并不高,行业平均水平仅10%左右。 对资本市场影响有限 从整个保险资管行业看,权益类的投资比例一直在20%左右。2016年11月保监会数据显示,保险资金运用余额13.12万亿元,其中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1.88万亿元,占比14.37%。从数据看,保险资金在资本市场中的比例仍有上升空间。 “保险资金运用规模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将保持快速增长,即使股票市场的投资比例可能会下降,但投资的绝对金额不会下降反倒会增加。比例是相对的,规模是绝对的。”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海通证券分析师孙婷表示,《通知》对资本市场不会形成资金压力。因为当前保险资金股票投资余额1.2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额的比例不到10%,距监管上限尚有较大空间。另外,《通知》对于少数超过新规比例的险企给予了2年的宽限期。新规将进一步推动保险资金的分散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与上市保险公司的投资方式相一致。 赵威表示,在经济筑底转型期间,一批好的公司在崛起,用发展的眼光长期来看中国资本市场仍然不缺机会,2017年的资本市场并不悲观。[详情]

保监会加强险资入市监管
保监会加强险资入市监管

  原标题:保监会加强险资入市监管 来源: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1月24日电(记者曲哲涵)为加强对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重大股票投资行为的监管,防范个别公司的激进投资行为和集中度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和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将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根据持股份额变化,实施层层递进的差别监管。对占绝大部分不涉及举牌的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开展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的,应当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进行事后报告;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行事前核准。 为防范个别保险机构激进投资和集中度风险,《通知》同时明确,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 为进一步防范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风险,《通知》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新增投资部分应使用自有资金。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开展一般股票投资发生举牌时,保监会可以采取暂停保险机构资金最终流向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等监管措施。此外,《通知》还要求保险机构在获得重大股票投资备案意见或上市公司收购核准文件前,不得继续增持该上市公司股票。[详情]

解读险资投资新规:保险资金投资A股规模可能会增加
解读险资投资新规:保险资金投资A股规模可能会增加

  原标题:保监会对险资股票投资祭出哪些大招 (上接1版)业内专家对此表示,适时退出临时性救市政策,有助于上述保险机构防范股票投资集中度风险,并保持相关调控手段的有效性。“并且,政策上给予足够的宽限期,保险机构可在两年或更长时间,将相关资产比例调整至监管比例之内,而随着保险机构自身资产规模的增长,其投资比例呈现自然下降,不会对资本市场形成资金压力。因此,宽限期的设置将大幅降低对资本市场的扰动。” 其实,“保险资金救市政策”这一阶段性政策恢复常态,早在市场预期之内。“现在市场已基本稳定,并且大家普遍看好在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资本市场的发展前景,在这种情况下,临时性的救市措施可以也应当及时撤出。”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协会上述负责人进一步表示,从国际成熟市场看,特殊时期采取的救市措施都会根据市场发展变化情况逐步撤出。 监管加强之后,有市场人士担忧:保险资金是否会减少在A股市场的投资力度? 对此,多位受访的保险投资圈专家表示,保监会加强监管意在推动保险资金进行分散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在保费收入稳健增长、保险资金权益投资比例上限远未用足的背景下,保险资金投资A股的规模不会减少反而可能会增加。 但投资方式或会发生变化,未来保险机构将以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举牌并介入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等激进行为将减少,更多是对低估值、高分红等优质上市公司进行分散、价值投资。 这一论断的逻辑在于,当前保险资金股票投资余额约1.2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额的比例不到10%,距离调整后的监管上限(30%)尚有较大空间。记者在梳理过往数年的数据后发现,即使是在牛市时期,保险资金权益投资的实际比例也从未达到“顶格”过,基本都在25%以内。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未来较长时间,市场利率还将持续在低位徘徊,让保险机构的资产端配置承受一定压力,短期内‘优质资产荒’问题仍将十分突出。保险机构谋求的是长期稳定收益,现阶段的资产配置选择空间并不是很多,因此从价值投资的角度来考虑,保险资金不仅不会撤出或减少A股投资,还会适当加大对低估值、高分红蓝筹股的投资配置。对于保险资金而言,这是大势所趋。”THE_END[详情]

保监会对险资股票投资祭出哪些大招
保监会对险资股票投资祭出哪些大招

  原标题:保监会对险资股票投资祭出哪些大招 ⊙记者 黄蕾 陈俊岭 ○编辑 陈羽 昨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加强对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重大股票投资行为的监管,防范个别公司的激进投资行为和集中度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和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上证报记者梳理《通知》中的重点信息发现,保监会针对保险资金股票投资共祭出了以下大招:对股票投资进行分类差别监管、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保险机构收购上市公司须实行事前核准并有行业禁区等。 第一招:对股票投资进行分类监管 近年来,保监会按照“放开前端、管住后端”总体思路,持续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资产规模快速增长,投资收益稳步改善。但同时,近期的一些投资行为也暴露出个别保险机构成为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盲目投资到一些毫不相干的行业,偏离了审慎稳健的投资理念。《通知》的出台,正是源于这样一个大背景。 为此,《通知》提出了“分类监管”的核心。即保监会按照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等三种情形,对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实施层层递进的差别监管。 对不涉及举牌的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开展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的,应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进行事后报告;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行事前核准。 上述所称的一般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比例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重大股票投资,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上市公司收购,包括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第二招:禁止险企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收购上市公司 从《通知》内容来看,重点强化了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举牌或收购行为监管,并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 同时,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如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新增投资部分应使用自有资金;共同开展一般股票投资发生举牌时,保监会可采取暂停保险机构资金最终流向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等监管措施。 此外,保险机构独立收购上市公司也有行业禁区。保险机构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业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的行业,不得开展高污染、高能耗、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的上市公司收购。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举也是切实落实“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原则的体现,再次明确了对股票投资行为的规范和回归,既符合一贯的监管导向和规定,也符合国际惯例。 第三招:险资救市政策恢复常态 《通知》同时明确,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这意味着“保险资金救市政策”将退出。 所谓的“保险资金救市政策”,指的是2015年7月8日,针对资本市场的特殊情况,保监会出台了提高保险机构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的政策。“投资单一蓝筹股的余额占上季度末总资产的监管比例上限由5%调整为10%;投资权益类资产的余额占上季度末总资产比例达到30%的,可进一步增持蓝筹股票,增持后比例可升至40%”。 记者从保监会了解到,上述政策出台后,的确有少数保险公司运用该政策投资股票,涉及资金约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额的1%。 业内专家对此表示,适时退出临时性救市政策,有助于上述保险机构防范股票投资集中度风险,并保持相关调控手段的有效性。“并且,政策上给予足够的宽限期,保险机构可在两年或更长时间,将相关资产比例调整至监管比例之内,而随着保险机构自身资产规模的增长,其投资比例呈现自然下降,不会对资本市场形成资金压力。因此,宽限期的设置将大幅降低对资本市场的扰动。” 其实,“保险资金救市政策”这一阶段性政策恢复常态,早在市场预期之内。“现在市场已基本稳定,并且大家普遍看好在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资本市场的发展前景,在这种情况下,临时性的救市措施可以也应当及时撤出。”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协会上述负责人进一步表示,从国际成熟市场看,特殊时期采取的救市措施都会根据市场发展变化情况逐步撤出。 监管加强之后,有市场人士担忧:保险资金是否会减少在A股市场的投资力度? 对此,多位受访的保险投资圈专家表示,保监会加强监管意在推动保险资金进行分散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在保费收入稳健增长、保险资金权益投资比例上限远未用足的背景下,保险资金投资A股的规模不会减少反而可能会增加。 但投资方式或会发生变化,未来保险机构将以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举牌并介入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等激进行为将减少,更多是对低估值、高分红等优质上市公司进行分散、价值投资。 这一论断的逻辑在于,当前保险资金股票投资余额约1.2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额的比例不到10%,距离调整后的监管上限(30%)尚有较大空间。记者在梳理过往数年的数据后发现,即使是在牛市时期,保险资金权益投资的实际比例也从未达到“顶格”过,基本都在25%以内。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未来较长时间,市场利率还将持续在低位徘徊,让保险机构的资产端配置承受一定压力,短期内‘优质资产荒’问题仍将十分突出。保险机构谋求的是长期稳定收益,现阶段的资产配置选择空间并不是很多,因此从价值投资的角度来考虑,保险资金不仅不会撤出或减少A股投资,还会适当加大对低估值、高分红蓝筹股的投资配置。对于保险资金而言,这是大势所趋。”THE_END[详情]

保监会发布新规:险企不能再做大股东提款机
保监会发布新规:险企不能再做大股东提款机

  原标题:险企不能再做大股东提款机 北京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 许晨辉)曾经的疯狂举牌将趋于冷静,险企联手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收购上市公司已列入保监会黑名单。1月24日,保监会正式发文表态,在股票投资方面严禁险企与关联方共同对上市公司发起收购要约,以防保险公司沦落为大股东的提款机。 保监会1月2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做出上述规定,以防范个别公司的激进投资行为和集中风险。 《通知》对股票投资行业做出进一步细化,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根据持股份额变化,实施层层递进的差别监管。例如,对占绝大部分不涉及举牌的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开展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的,应当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进行事后报告;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行事前核准。 对于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方面,《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要求,规定了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在偿付能力、股票投资能力、内控管理等方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要求。如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和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分别不得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和30%。 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分析认为,“对于资产实力雄厚的大型险资影响不大,但对于那些资产较少、持股市值较大的险资将会构成不利影响”。 除了在收购上市公司方面下达限制令外,《通知》还对保险机构投资资金做出明确规定,如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新增投资部分应使用自有资金。有保险专家指出,这也就是说保险机构和大股东严禁通过融资或拆借资金来投资,限制大股东能通过各种渠道将保险机构保费收入“变身”为自身的提款机,再用于其他投资。 去年以来,保监会已就《通知》中提到的“股票投资备案制”、“股票投资比例”、“禁止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等多次征求了相关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意见。 在宋清辉看来,保监会此次表态并非要全面否定险资在二级市场的投资行为,只是对于短炒投机行为进行打击。监管层加强对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重大股票投资行为的监管,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险资在二级市场的投资行为,鼓励险资进行长期的价值投资。 据了解,2015年下半年资本市场出现大幅波动,保监会出台提高投资单一蓝筹股和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的救市政策。投资蓝筹股的比例限制可适当由30%提升至40%。 此后,少数保险公司借机加大股票投资,频频达到举牌线,有的还通过保险资金与一致行动人联手来控制实体企业,有的还通过短进短炒获得暴利,在资本市场引起轩然大波。 保监会在政策上还给予了足够的宽限期。保监会表示,保险公司可在两年或更长时间,将相关资产比例调整至监管比例之内,随着保险公司自身资产规模的增长,其投资比例呈现自然下降,不会对资本市场形成资金压力。目前,保险资金股票投资余额达到1.2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额的比例不到10%,距监管上限尚有较大空间。 最让市场关注的就是,重大股票投资备案制正式落地。这也引来业内人士的质疑,收购本身就存在诸多不确定性,涉及上市公司收购实行事前核准,在实操中存在一定的难度。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在获得重大股票投资备案意见或上市公司收购核准文件前,不得继续增持该上市公司股票。 另外,保监会还进一步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做友好投资人,要与上市公司股东和经营层沟通。保监会还将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协调,及时通报保险机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情况。[详情]

保监会:险企股票投资应当遵循财务投资为主
保监会:险企股票投资应当遵循财务投资为主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明确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监管政策,规范股票投资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根据《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中国保监会根据不同情形实施差别监管。保险机构应当遵循财务投资为主的原则,开展上市公司股票投资。 本通知所称一般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比例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 本通知所称重大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 本通知所称上市公司收购,包括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本通知所称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标准、一致行动人和一致行动关系,执行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保险业内机构。本通知所称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是指在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中与保险机构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保险机构以外的投资者。 二、保险机构开展一般股票投资的,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00%;开展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50%,且已完成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符合有关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的监管要求。 保险机构可以使用保险资金投资上市公司股票,自主选择上市公司所属行业范围,但应当根据资金来源、成本和期限,合理选择投资标的,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服务保险主营业务发展。 三、保险机构收购上市公司,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保险机构不得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不得以投资的股票资产抵押融资用于上市公司股票投资。 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经备案后继续投资该上市公司股票的,新增投资部分应当使用自有资金。 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对保险机构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保险机构开展一般股票投资发生举牌行为的,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法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包括投资研究、内部决策、后续投资计划、风险管理措施等要素的报告。 五、保险机构应当在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且按照证券监管法规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包括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材料及以下内容的备案材料: (一)投资资金来源、后续投资方案、持有期限、合规报告、后续管理方案等; (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的自查报告,涉及本次投资的董事会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纪要等材料; (三)按照《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进行信息披露的基本情况; (四)中国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中国保监会严格限制保险机构收购上市公司行为。保险机构收购上市公司的,应当在事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申请报告除包括本通知第五条所列文件外,还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投资决议; (二)主营业务规划及业务相关度说明; (三)专业机构提供的财务顾问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四)业务整合方案; (五)投资团队及管理经验说明; (六)资产负债匹配压力测试报告; (七)附有经监管机构或者部门核准生效条件的投资协议。 七、保险机构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业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的行业,不得开展高污染、高能耗、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的上市公司收购。 八、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严格控制接触重大股票投资信息的人员范围,避免因信息泄露导致内幕交易或引发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 九、保险机构应当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限额管理,防范股票投资集中度风险和市场风险。保险机构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除上市公司收购及投资上市商业银行股票另有规定情形外,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对于已经运用相关政策增持蓝筹股票的保险机构,应在2年内或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调整投资比例,直至满足监管规定的比例要求。 十、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提交的事后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要件齐备后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备案意见;属于事前核准事项的,按照规定时间出具核准意见。保险机构在获得备案意见或书面核准文件前,不得继续增持该上市公司股票。 中国保监会认定保险机构不符合重大股票投资备案要求或者不予核准的,有权责令保险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中国保监会及有关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整改。 中国保监会对违反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开展股票投资的保险机构,可以采取限制股票投资比例、暂停或取消股票投资能力备案等监管措施。 十一、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股票投资发生举牌行为的,中国保监会除要求保险机构按本通知第四条规定及时披露信息并提交报告外,还可以根据偿付能力充足率、分类监管评价结果、压力测试结果等指标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一)要求保险机构报告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之间其他涉及保险资金往来的活动; (二)要求保险机构报告非保险一致行动人以保险机构股权或股票向银行或其他机构质押融资情况,以及融资方符合保险机构合格股东资质的情况; (三)暂停保险机构资金最终流向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股权、不动产等直接投资,以及开展上述资金流向的债权计划、股权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或其他金融产品投资; (四)中国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采取的其他措施。 十二、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的,应当由保险机构提交包含本公司及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相关信息的备案报告。 十三、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票投资或上市公司收购的,应当根据投资计划和战略安排,加强与上市公司股东和经营层沟通,维护上市公司经营稳定。 十四、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应当按照投资所在地的市场规则,参照本通知执行差别监管和一致行动人的规定。 十五、中国保监会将依据监管职责,对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开展动态持续监管,并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沟通,及时通报保险机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情况。 十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第三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监管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发布后,保险机构股票投资已存在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并进行整改。 中国保监会 2017年1月24日   [详情]

保监会:险资投资股票1.2万亿元 距监管上限有较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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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严禁险企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收购上市公司
保监会:严禁险企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收购上市公司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01月24日讯 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新增部分应使用自有资金。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开展一般股票投资发生举牌时,保监会可暂停保险机构资金最终流向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等。《通知》明确,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季末总资产的30%。 (证券时报·e公司) [详情]

保监会对股票投资进行分层监管 上市公司收购实行事前核准
保监会对股票投资进行分层监管 上市公司收购实行事前核准

  中国网财经1月24日讯 保监会今日晚间在其官方微信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要求,规定了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在偿付能力、股票投资能力、内控管理等方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要求。    《通知》将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根据持股份额变化,实施层层递进的差别监管。对占绝大部分不涉及举牌的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开展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的,应当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进行事后报告;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行事前核准。《通知》明确指出,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同时,为进一步防范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风险,《通知》重点强化了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举牌或收购行为监管,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以下是保监会通知全文:近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旨在加强对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重大股票投资行为的监管,防范个别公司的激进投资行为和集中度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和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为切实落实“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导向,《通知》将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根据持股份额变化,实施层层递进的差别监管。对占绝大部分不涉及举牌的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开展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的,应当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进行事后报告;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行事前核准。为防范个别保险机构激进投资和集中度风险,《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要求,规定了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在偿付能力、股票投资能力、内控管理等方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要求。《通知》同时明确,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为进一步防范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风险,《通知》重点强化了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举牌或收购行为监管,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新增投资部分应使用自有资金。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开展一般股票投资发生举牌时,保监会可以采取暂停保险机构资金最终流向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等监管措施。此外,《通知》还要求保险机构在获得重大股票投资备案意见或上市公司收购核准文件前,不得继续增持该上市公司股票。为促进保险资金对上市公司经营发挥良好协同作用,《通知》进一步提出保险机构应当做友好投资人,要切实与上市公司股东和经营层沟通。保监会将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协调,及时通报保险机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情况。此前,保监会已就《通知》的主要内容多次征求了相关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意见。《通知》的发布实施对于稳定市场预期,促进保险资金稳健投资,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一是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整体尚有较大空间。当前,保险资金股票投资余额达到1.2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额的比例不到10%,距监管上限尚有较大空间,《通知》明确支持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投资的监管导向,将推动更多保险机构运用保险资金进行分散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二是调整监管比例有助于部分公司改善投资结构。2015年下半年,资本市场出现大幅波动,保监会及时响应国家关于稳定资本市场的工作部署,出台提高投资单一蓝筹股和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的救市政策。此后,少数保险公司运用该政策投资股票,涉及资金约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额的1%。适时退出临时性救市政策,有助于上述保险机构防范股票投资集中度风险,并保持相关调控手段的有效性;三是政策上给予了足够的宽限期。保险公司可在2年或更长时间,将相关资产比例调整至监管比例之内,随着保险公司自身资产规模的增长,其投资比例呈现自然下降,不会对资本市场形成资金压力。《通知》的发布实施有利于推动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对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防范金融行业系统性风险、维护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随着保险业资产规模不断增长,相关监管政策导向作用的进一步发挥,保险资金对资本市场“稳定器”和“压舱石”的重要作用将进一步显现。下一步,保监会将继续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体系建设,在“偿二代”规则基础上,综合评估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情况和管理状况,实施差别化监管政策,提高行业稳健运行能力,切实发挥保险经济补偿、社会管理、资金融通等功能,切实服务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社会经济建设。 (责任编辑:刘小菲)[详情]

保监会:险资投资股票达1.2万亿元 整体尚有较大空间
保监会:险资投资股票达1.2万亿元 整体尚有较大空间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01月24日讯 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此前,保监会已就《通知》的主要内容多次征求了相关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意见。《通知》的发布实施对于稳定市场预期,促进保险资金稳健投资,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一是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整体尚有较大空间。当前,保险资金股票投资余额达到1.2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额的比例不到10%,距监管上限尚有较大空间,《通知》明确支持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投资的监管导向,将推动更多保险机构运用保险资金进行分散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二是调整监管比例有助于部分公司改善投资结构。2015年下半年,资本市场出现大幅波动,保监会及时响应国家关于稳定资本市场的工作部署,出台提高投资单一蓝筹股和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的救市政策。此后,少数保险公司运用该政策投资股票,涉及资金约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额的1%。适时退出临时性救市政策,有助于上述保险机构防范股票投资集中度风险,并保持相关调控手段的有效性;三是政策上给予了足够的宽限期。保险公司可在2年或更长时间,将相关资产比例调整至监管比例之内,随着保险公司自身资产规模的增长,其投资比例呈现自然下降,不会对资本市场形成资金压力。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详情]

保监会:险企股票投资根据持股份额变化实施差别监管
保监会:险企股票投资根据持股份额变化实施差别监管

  近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旨在加强对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重大股票投资行为的监管,防范个别公司的激进投资行为和集中度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和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为切实落实“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导向,《通知》将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根据持股份额变化,实施层层递进的差别监管。对占绝大部分不涉及举牌的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开展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的,应当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进行事后报告;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行事前核准。 为防范个别保险机构激进投资和集中度风险,《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要求,规定了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在偿付能力、股票投资能力、内控管理等方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要求。《通知》同时明确,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 为进一步防范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风险,《通知》重点强化了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举牌或收购行为监管,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新增投资部分应使用自有资金。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开展一般股票投资发生举牌时,保监会可以采取暂停保险机构资金最终流向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等监管措施。此外,《通知》还要求保险机构在获得重大股票投资备案意见或上市公司收购核准文件前,不得继续增持该上市公司股票。 为促进保险资金对上市公司经营发挥良好协同作用,《通知》进一步提出保险机构应当做友好投资人,要切实与上市公司股东和经营层沟通。保监会将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协调,及时通报保险机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情况。 此前,保监会已就《通知》的主要内容多次征求了相关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意见。《通知》的发布实施对于稳定市场预期,促进保险资金稳健投资,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一是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整体尚有较大空间。当前,保险资金股票投资余额达到1.2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额的比例不到10%,距监管上限尚有较大空间,《通知》明确支持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投资的监管导向,将推动更多保险机构运用保险资金进行分散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二是调整监管比例有助于部分公司改善投资结构。2015年下半年,资本市场出现大幅波动,保监会及时响应国家关于稳定资本市场的工作部署,出台提高投资单一蓝筹股和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的救市政策。此后,少数保险公司运用该政策投资股票,涉及资金约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额的1%。适时退出临时性救市政策,有助于上述保险机构防范股票投资集中度风险,并保持相关调控手段的有效性;三是政策上给予了足够的宽限期。保险公司可在2年或更长时间,将相关资产比例调整至监管比例之内,随着保险公司自身资产规模的增长,其投资比例呈现自然下降,不会对资本市场形成资金压力。 《通知》的发布实施有利于推动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对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防范金融行业系统性风险、维护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随着保险业资产规模不断增长,相关监管政策导向作用的进一步发挥,保险资金对资本市场“稳定器”和“压舱石”的重要作用将进一步显现。下一步,保监会将继续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体系建设,在“偿二代”规则基础上,综合评估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情况和管理状况,实施差别化监管政策,提高行业稳健运行能力,切实发挥保险经济补偿、社会管理、资金融通等功能,切实服务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社会经济建设。[详情]

保监会:保险机构应当做友好投资人 要切实与经营层沟通
保监会:保险机构应当做友好投资人 要切实与经营层沟通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01月24日讯 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为促进保险资金对上市公司经营发挥良好协同作用,《通知》进一步提出保险机构应当做友好投资人,要切实与上市公司股东和经营层沟通。保监会将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协调,及时通报保险机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情况。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详情]

保监会对股票投资进行分层监管 上市公司收购事前核准
保监会对股票投资进行分层监管 上市公司收购事前核准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01月24日讯 证券时报记者 潘玉蓉近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旨在加强对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重大股票投资行为的监管,防范个别公司的激进投资行为和集中度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和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为切实落实“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导向,《通知》将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根据持股份额变化,实施层层递进的差别监管。对占绝大部分不涉及举牌的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开展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的,应当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进行事后报告;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行事前核准。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详情]

保监会对股票投资进行分层监管 上市公司收购事前核准
保监会对股票投资进行分层监管 上市公司收购事前核准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01月24日讯 证券时报记者 潘玉蓉 近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旨在加强对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重大股票投资行为的监管,防范个别公司的激进投资行为和集中度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和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为切实落实“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导向,《通知》将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根据持股份额变化,实施层层递进的差别监管。对占绝大部分不涉及举牌的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开展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的,应当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进行事后报告;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行事前核准。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详情]

保监会:保险公司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行事前核准
保监会:保险公司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行事前核准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01月24日讯 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进一步防范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风险,《通知》重点强化了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举牌或收购行为监管,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新增投资部分应使用自有资金。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开展一般股票投资发生举牌时,保监会可以采取暂停保险机构资金最终流向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等监管措施。此外,《通知》还要求保险机构在获得重大股票投资备案意见或上市公司收购核准文件前,不得继续增持该上市公司股票。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详情]

保监会:险企及一致行动人不可共同收购上市公司
保监会:险企及一致行动人不可共同收购上市公司

  来源:澎湃 保监会明令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 1月24日下午,保监会在其官方微信号“保监微新闻”上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旨在加强对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重大股票投资行为的监管,防范个别公司的激进投资行为和集中度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和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为切实落实“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导向,《通知》将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根据持股份额变化,实施层层递进的差别监管。对占绝大部分不涉及举牌的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开展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的,应当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进行事后报告;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行事前核准。 为防范个别保险机构激进投资和集中度风险,《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要求,规定了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在偿付能力、股票投资能力、内控管理等方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要求。《通知》同时明确,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 为进一步防范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风险,《通知》重点强化了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举牌或收购行为监管,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新增投资部分应使用自有资金。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开展一般股票投资发生举牌时,保监会可以采取暂停保险机构资金最终流向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等监管措施。此外,《通知》还要求保险机构在获得重大股票投资备案意见或上市公司收购核准文件前,不得继续增持该上市公司股票。 为促进保险资金对上市公司经营发挥良好协同作用,《通知》进一步提出保险机构应当做友好投资人,要切实与上市公司股东和经营层沟通。保监会将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协调,及时通报保险机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情况。 此前,保监会已就《通知》的主要内容多次征求了相关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意见。《通知》的发布实施对于稳定市场预期,促进保险资金稳健投资,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一是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整体尚有较大空间。当前,保险资金股票投资余额达到1.2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额的比例不到10%,距监管上限尚有较大空间,《通知》明确支持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投资的监管导向,将推动更多保险机构运用保险资金进行分散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二是调整监管比例有助于部分公司改善投资结构。2015年下半年,资本市场出现大幅波动,保监会及时响应国家关于稳定资本市场的工作部署,出台提高投资单一蓝筹股和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的救市政策。此后,少数保险公司运用该政策投资股票,涉及资金约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额的1%。适时退出临时性救市政策,有助于上述保险机构防范股票投资集中度风险,并保持相关调控手段的有效性;三是政策上给予了足够的宽限期。保险公司可在2年或更长时间,将相关资产比例调整至监管比例之内,随着保险公司自身资产规模的增长,其投资比例呈现自然下降,不会对资本市场形成资金压力。 《通知》的发布实施有利于推动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对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防范金融行业系统性风险、维护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随着保险业资产规模不断增长,相关监管政策导向作用的进一步发挥,保险资金对资本市场“稳定器”和“压舱石”的重要作用将进一步显现。下一步,保监会将继续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体系建设,在“偿二代”规则基础上,综合评估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情况和管理状况,实施差别化监管政策,提高行业稳健运行能力,切实发挥保险经济补偿、社会管理、资金融通等功能,切实服务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社会经济建设。[详情]

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通知 落实监管导向
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通知 落实监管导向

  原标题: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自微信公众号:保监微新闻 近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旨在加强对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重大股票投资行为的监管,防范个别公司的激进投资行为和集中度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和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为切实落实“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导向,《通知》将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根据持股份额变化,实施层层递进的差别监管。对占绝大部分不涉及举牌的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开展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的,应当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进行事后报告;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行事前核准。 为防范个别保险机构激进投资和集中度风险,《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要求,规定了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在偿付能力、股票投资能力、内控管理等方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要求。《通知》同时明确,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 为进一步防范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风险,《通知》重点强化了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举牌或收购行为监管,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新增投资部分应使用自有资金。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开展一般股票投资发生举牌时,保监会可以采取暂停保险机构资金最终流向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等监管措施。此外,《通知》还要求保险机构在获得重大股票投资备案意见或上市公司收购核准文件前,不得继续增持该上市公司股票。 为促进保险资金对上市公司经营发挥良好协同作用,《通知》进一步提出保险机构应当做友好投资人,要切实与上市公司股东和经营层沟通。保监会将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协调,及时通报保险机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情况。 此前,保监会已就《通知》的主要内容多次征求了相关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意见。《通知》的发布实施对于稳定市场预期,促进保险资金稳健投资,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一是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整体尚有较大空间。当前,保险资金股票投资余额达到1.2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额的比例不到10%,距监管上限尚有较大空间,《通知》明确支持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投资的监管导向,将推动更多保险机构运用保险资金进行分散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二是调整监管比例有助于部分公司改善投资结构。2015年下半年,资本市场出现大幅波动,保监会及时响应国家关于稳定资本市场的工作部署,出台提高投资单一蓝筹股和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的救市政策。此后,少数保险公司运用该政策投资股票,涉及资金约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额的1%。适时退出临时性救市政策,有助于上述保险机构防范股票投资集中度风险,并保持相关调控手段的有效性;三是政策上给予了足够的宽限期。保险公司可在2年或更长时间,将相关资产比例调整至监管比例之内,随着保险公司自身资产规模的增长,其投资比例呈现自然下降,不会对资本市场形成资金压力。 《通知》的发布实施有利于推动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对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防范金融行业系统性风险、维护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随着保险业资产规模不断增长,相关监管政策导向作用的进一步发挥,保险资金对资本市场“稳定器”和“压舱石”的重要作用将进一步显现。下一步,保监会将继续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体系建设,在“偿二代”规则基础上,综合评估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情况和管理状况,实施差别化监管政策,提高行业稳健运行能力,切实发挥保险经济补偿、社会管理、资金融通等功能,切实服务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社会经济建设。[详情]

保监会:险企重大股票投资应向监管事后备案
保监会:险企重大股票投资应向监管事后备案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黄蕾 陈俊岭)1月24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旨在加强对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重大股票投资行为的监管,防范个别公司的激进投资行为和集中度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和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为切实落实“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导向,《通知》将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根据持股份额变化,实施层层递进的差别监管。对占绝大部分不涉及举牌的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开展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的,应当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进行事后报告;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行事前核准。 为防范个别保险机构激进投资和集中度风险,《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要求,规定了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在偿付能力、股票投资能力、内控管理等方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要求。《通知》同时明确,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 为进一步防范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风险,《通知》重点强化了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举牌或收购行为监管,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新增投资部分应使用自有资金。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开展一般股票投资发生举牌时,保监会可以采取暂停保险机构资金最终流向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等监管措施。此外,《通知》还要求保险机构在获得重大股票投资备案意见或上市公司收购核准文件前,不得继续增持该上市公司股票。 为促进保险资金对上市公司经营发挥良好协同作用,《通知》进一步提出保险机构应当做友好投资人,要切实与上市公司股东和经营层沟通。保监会将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协调,及时通报保险机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情况。 此前,保监会已就《通知》的主要内容多次征求了相关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意见。《通知》的发布实施对于稳定市场预期,促进保险资金稳健投资,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一是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整体尚有较大空间。当前,保险资金股票投资余额达到1.2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额的比例不到10%,距监管上限尚有较大空间,《通知》明确支持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投资的监管导向,将推动更多保险机构运用保险资金进行分散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二是调整监管比例有助于部分公司改善投资结构。2015年下半年,资本市场出现大幅波动,保监会及时响应国家关于稳定资本市场的工作部署,出台提高投资单一蓝筹股和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的救市政策。此后,少数保险公司运用该政策投资股票,涉及资金约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额的1%。适时退出临时性救市政策,有助于上述保险机构防范股票投资集中度风险,并保持相关调控手段的有效性;三是政策上给予了足够的宽限期。保险公司可在2年或更长时间,将相关资产比例调整至监管比例之内,随着保险公司自身资产规模的增长,其投资比例呈现自然下降,不会对资本市场形成资金压力。 《通知》的发布实施有利于推动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对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防范金融行业系统性风险、维护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随着保险业资产规模不断增长,相关监管政策导向作用的进一步发挥,保险资金对资本市场“稳定器”和“压舱石”的重要作用将进一步显现。 下一步,保监会将继续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体系建设,在“偿二代”规则基础上,综合评估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情况和管理状况,实施差别化监管政策,提高行业稳健运行能力,切实发挥保险经济补偿、社会管理、资金融通等功能,切实服务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社会经济建设。[详情]

保监会发文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
保监会发文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黄蕾 陈俊岭)1月24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旨在加强对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重大股票投资行为的监管,防范个别公司的激进投资行为和集中度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和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为切实落实“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导向,《通知》将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根据持股份额变化,实施层层递进的差别监管。对占绝大部分不涉及举牌的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开展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的,应当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进行事后报告;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行事前核准。为防范个别保险机构激进投资和集中度风险,《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要求,规定了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在偿付能力、股票投资能力、内控管理等方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要求。《通知》同时明确,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为进一步防范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风险,《通知》重点强化了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举牌或收购行为监管,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新增投资部分应使用自有资金。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开展一般股票投资发生举牌时,保监会可以采取暂停保险机构资金最终流向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等监管措施。此外,《通知》还要求保险机构在获得重大股票投资备案意见或上市公司收购核准文件前,不得继续增持该上市公司股票。为促进保险资金对上市公司经营发挥良好协同作用,《通知》进一步提出保险机构应当做友好投资人,要切实与上市公司股东和经营层沟通。保监会将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协调,及时通报保险机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情况。此前,保监会已就《通知》的主要内容多次征求了相关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意见。《通知》的发布实施对于稳定市场预期,促进保险资金稳健投资,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一是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整体尚有较大空间。当前,保险资金股票投资余额达到1.2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额的比例不到10%,距监管上限尚有较大空间,《通知》明确支持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投资的监管导向,将推动更多保险机构运用保险资金进行分散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二是调整监管比例有助于部分公司改善投资结构。2015年下半年,资本市场出现大幅波动,保监会及时响应国家关于稳定资本市场的工作部署,出台提高投资单一蓝筹股和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的救市政策。此后,少数保险公司运用该政策投资股票,涉及资金约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额的1%。适时退出临时性救市政策,有助于上述保险机构防范股票投资集中度风险,并保持相关调控手段的有效性;三是政策上给予了足够的宽限期。保险公司可在2年或更长时间,将相关资产比例调整至监管比例之内,随着保险公司自身资产规模的增长,其投资比例呈现自然下降,不会对资本市场形成资金压力。《通知》的发布实施有利于推动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对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防范金融行业系统性风险、维护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随着保险业资产规模不断增长,相关监管政策导向作用的进一步发挥,保险资金对资本市场“稳定器”和“压舱石”的重要作用将进一步显现。下一步,保监会将继续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体系建设,在“偿二代”规则基础上,综合评估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情况和管理状况,实施差别化监管政策,提高行业稳健运行能力,切实发挥保险经济补偿、社会管理、资金融通等功能,切实服务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社会经济建设。[详情]

保监会:险企投资单一股票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总资产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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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01月24日讯 据保监会消息,为防范个别保险机构激进投资和集中度风险,《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要求,规定了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在偿付能力、股票投资能力、内控管理等方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要求。《通知》同时明确,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详情]

险资监管新规落地!单一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总资产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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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 涉及投资比例、关联交易等
保监会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 涉及投资比例、关联交易等

   2017年1月24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保监会已于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旨在加强对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重大股票投资行为的监管,防范个别公司的激进投资行为和集中度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和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其中,为落实“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导向,《通知》将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根据持股份额变化,实施层层递进的差别监管。对占绝大部分不涉及举牌的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开展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的,应当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进行事后报告;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行事前核准。为防范个别保险机构激进投资和集中度风险,《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要求,规定了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在偿付能力、股票投资能力、内控管理等方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要求。《通知》同时明确,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为进一步防范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风险,《通知》重点强化了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举牌或收购行为监管,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新增投资部分应使用自有资金。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开展一般股票投资发生举牌时,保监会可以采取暂停保险机构资金最终流向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等监管措施。此外,《通知》还要求保险机构在获得重大股票投资备案意见或上市公司收购核准文件前,不得继续增持该上市公司股票。为促进保险资金对上市公司经营发挥良好协同作用,《通知》进一步提出保险机构应当做友好投资人,要切实与上市公司股东和经营层沟通。保监会将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协调,及时通报保险机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情况。据悉,保监会此前已就《通知》的主要内容多次征求了相关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意见。业内人士认为,《通知》的发布实施对于稳定市场预期,促进保险资金稳健投资,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具体而言,当前,保险资金股票投资余额达到1.2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额的比例不到10%,距监管上限尚有较大空间,《通知》明确支持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投资的监管导向,将推动更多保险机构运用保险资金进行分散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不仅如此,调整监管比例有助于部分公司改善投资结构。2015年下半年,资本市场出现大幅波动,保监会及时响应国家关于稳定资本市场的工作部署,出台提高投资单一蓝筹股和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的救市政策。此后,少数保险公司运用该政策投资股票,涉及资金约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额的1%。适时退出临时性救市政策,有助于上述保险机构防范股票投资集中度风险,并保持相关调控手段的有效性。值得一提的是,政策上给予了足够的宽限期。保险公司可在2年或更长时间,将相关资产比例调整至监管比例之内,随着保险公司自身资产规模的增长,其投资比例呈现自然下降,不会对资本市场形成资金压力。整体而言,《通知》的发布实施有利于推动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对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防范金融行业系统性风险、维护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随着保险业资产规模不断增长,相关监管政策导向作用的进一步发挥,保险资金对资本市场“稳定器”和“压舱石”的重要作用将进一步显现。下一步,保监会将继续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体系建设,在“偿二代”规则基础上,综合评估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情况和管理状况,实施差别化监管政策,提高行业稳健运行能力,切实发挥保险经济补偿、社会管理、资金融通等功能,切实服务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社会经济建设。(编辑:赵萍)[详情]

保监会:险企股票投资涉及上市公司收购实行事前核准
保监会:险企股票投资涉及上市公司收购实行事前核准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01月24日讯 据保监微新闻消息,近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旨在加强对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重大股票投资行为的监管,防范个别公司的激进投资行为和集中度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和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为切实落实“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导向,《通知》将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根据持股份额变化,实施层层递进的差别监管。对占绝大部分不涉及举牌的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开展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的,应当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进行事后报告;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行事前核准。 为防范个别保险机构激进投资和集中度风险,《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要求,规定了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在偿付能力、股票投资能力、内控管理等方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要求。《通知》同时明确,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 为进一步防范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风险,《通知》重点强化了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举牌或收购行为监管,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新增投资部分应使用自有资金。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开展一般股票投资发生举牌时,保监会可以采取暂停保险机构资金最终流向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等监管措施。此外,《通知》还要求保险机构在获得重大股票投资备案意见或上市公司收购核准文件前,不得继续增持该上市公司股票。 为促进保险资金对上市公司经营发挥良好协同作用,《通知》进一步提出保险机构应当做友好投资人,要切实与上市公司股东和经营层沟通。保监会将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协调,及时通报保险机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情况。 此前,保监会已就《通知》的主要内容多次征求了相关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意见。《通知》的发布实施对于稳定市场预期,促进保险资金稳健投资,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一是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整体尚有较大空间。当前,保险资金股票投资余额达到1.2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额的比例不到10%,距监管上限尚有较大空间,《通知》明确支持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投资的监管导向,将推动更多保险机构运用保险资金进行分散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二是调整监管比例有助于部分公司改善投资结构。2015年下半年,资本市场出现大幅波动,保监会及时响应国家关于稳定资本市场的工作部署,出台提高投资单一蓝筹股和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的救市政策。此后,少数保险公司运用该政策投资股票,涉及资金约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额的1%。适时退出临时性救市政策,有助于上述保险机构防范股票投资集中度风险,并保持相关调控手段的有效性;三是政策上给予了足够的宽限期。保险公司可在2年或更长时间,将相关资产比例调整至监管比例之内,随着保险公司自身资产规模的增长,其投资比例呈现自然下降,不会对资本市场形成资金压力。 《通知》的发布实施有利于推动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对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防范金融行业系统性风险、维护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随着保险业资产规模不断增长,相关监管政策导向作用的进一步发挥,保险资金对资本市场“稳定器”和“压舱石”的重要作用将进一步显现。下一步,保监会将继续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体系建设,在“偿二代”规则基础上,综合评估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情况和管理状况,实施差别化监管政策,提高行业稳健运行能力,切实发挥保险经济补偿、社会管理、资金融通等功能,切实服务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社会经济建设。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详情]

保监会:严禁险企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收购上市公司
保监会:严禁险企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收购上市公司

  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近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旨在加强对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重大股票投资行为的监管,防范个别公司的激进投资行为和集中度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和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为切实落实“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导向,《通知》将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根据持股份额变化,实施层层递进的差别监管。对占绝大部分不涉及举牌的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开展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的,应当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进行事后报告;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行事前核准。 为防范个别保险机构激进投资和集中度风险,《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要求,规定了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在偿付能力、股票投资能力、内控管理等方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要求。《通知》同时明确,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 为进一步防范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风险,《通知》重点强化了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举牌或收购行为监管,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新增投资部分应使用自有资金。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开展一般股票投资发生举牌时,保监会可以采取暂停保险机构资金最终流向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等监管措施。此外,《通知》还要求保险机构在获得重大股票投资备案意见或上市公司收购核准文件前,不得继续增持该上市公司股票。 为促进保险资金对上市公司经营发挥良好协同作用,《通知》进一步提出保险机构应当做友好投资人,要切实与上市公司股东和经营层沟通。保监会将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协调,及时通报保险机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情况。 此前,保监会已就《通知》的主要内容多次征求了相关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意见。《通知》的发布实施对于稳定市场预期,促进保险资金稳健投资,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一是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整体尚有较大空间。当前,保险资金股票投资余额达到1.2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额的比例不到10%,距监管上限尚有较大空间,《通知》明确支持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投资的监管导向,将推动更多保险机构运用保险资金进行分散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   二是调整监管比例有助于部分公司改善投资结构。2015年下半年,资本市场出现大幅波动,保监会及时响应国家关于稳定资本市场的工作部署,出台提高投资单一蓝筹股和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的救市政策。此后,少数保险公司运用该政策投资股票,涉及资金约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额的1%。适时退出临时性救市政策,有助于上述保险机构防范股票投资集中度风险,并保持相关调控手段的有效性;   三是政策上给予了足够的宽限期。保险公司可在2年或更长时间,将相关资产比例调整至监管比例之内,随着保险公司自身资产规模的增长,其投资比例呈现自然下降,不会对资本市场形成资金压力。 《通知》的发布实施有利于推动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对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防范金融行业系统性风险、维护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随着保险业资产规模不断增长,相关监管政策导向作用的进一步发挥,保险资金对资本市场“稳定器”和“压舱石”的重要作用将进一步显现。下一步,保监会将继续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体系建设,在“偿二代”规则基础上,综合评估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情况和管理状况,实施差别化监管政策,提高行业稳健运行能力,切实发挥保险经济补偿、社会管理、资金融通等功能,切实服务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社会经济建设。[详情]

险资股票投资将实行差别监管
险资股票投资将实行差别监管

  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险企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将被禁 新京报讯 (记者陈鹏)险资收购、举牌上市公司成为刚过去的2016年保险业的焦点话题。而在表态对险资运用进行监管之后,1月24日下午保监会公告称,已于近日发布了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对投资股票实行差别监管,并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 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需要事后报告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曾在2016年12月13日召开的专题会议上指出,不能让保险资金成为资本市场的“泥石流”。股权投资应当以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少量的战略投资应当以参股为主。 而保监会昨日发的通知明确称,将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根据持股份额变化,实施层层递进的差别监管。 具体来看,在一般股票投资和重大股票投资范围内,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均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但前种情形下投资股票比例低于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后者情形下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20%。 而上市公司收购则包括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针对不同的情形,保监会表示,绝大部分不涉及举牌的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开展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的,应当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进行事后报告;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行事前核准。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表示,保监会出台上述措施比较符合预期,“可能对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投资股票市场以及其他资金运用都是很好的规范,此前缺少的就是明确规范。” 单一股票投资比例下调至5% 此外,《通知》同时明确,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上季度末总资产的5%,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0%。 2015年7月8日,保监会曾发布《关于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加大了蓝筹股投资的比例上限,增加了险资投资的灵活度。规定投资单一蓝筹股票的余额占上季度末总资产的监管比例上限由5%调整为10%;投资权益类资产的余额占上季度末总资产比例达到30%的,可进一步增持蓝筹股票,增持后权益类资产余额不高于上季度末总资产的40%。 而2015年以来,保险公司与一致行动人共同举牌、收购上市公司的现象曾引发热议,此次通知也予以明确划线。 新规还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当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开展一般股票投资发生举牌时,保监会可以采取暂停保险机构资金最终流向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等监管措施。 针对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保监会规定,新增投资部分应使用自有资金。而在获得重大股票投资备案意见或上市公司收购核准文件前,保险机构不得继续增持。 对此,王国军认为,该项措施非常具有针对性,会促使举牌资金来源更清晰、监管责任明确。此前发生的一些举牌中,险资与其他行业资金圈在一起,搞不清楚具体资金来自何处,监管起来很费劲。[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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