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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资股票投资“立新规” “一致行动人”收购明令禁止

  记者 张菲菲 杨倩雯

  1月24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范保险股票投资的监管 视觉中国图

  [ 《通知》根据股票投资分类实施差别监管,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要求,调整了自2015年股灾以来的险资股票投资“红线” ]

  坊间传闻事关规范保险股票投资的监管政策终于在春节前“靴子落地”。1月24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这是去年12月以来,监管规范险资举牌、收购的系列组合拳之一,从多项规定来看,其“杀伤力”将涉及险资股票投资、举牌和并购等资本市场行为。《通知》根据股票投资分类实施差别监管,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要求,调整了自2015年股灾以来的险资股票投资“红线”,并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这将有望重塑保险资金运用的规范准则。

  险资股票投资分三类 实施差别监管

  2015年末资本市场上演“宝万之争”,险资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不容小觑,接着以安邦系、恒大系、宝能系为代表的多路险资在资本市场大举“扫货”、“举牌”蓝筹股,也给股市带来不小的波澜,险资成为守在上市公司门口的“野蛮人”。随后,保监会祭出系列举措规范万能险业务,陆续出台多项监管政策规范险资投资行为。

  此次春节前祭出险资股票投资的监管新规,可以说是监管政策“组合拳”的“致命招术”。对于新规出台的目的,保监会方面表示,《通知》旨在加强对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重大股票投资行为的监管,防范个别公司的激进投资行为和集中度风险。

  纵观此前活跃在资本市场上恶意收购的“野蛮人”行径,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对第一财经表示,少数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存在重大缺陷,“一股独大”、股权结构复杂不透明,个别控股股东把保险公司当做“融资平台”,随之而来是激进的产品设计和销售策略,倒逼出激进的资产配置和投资风格。这显然与监管思路相悖。在保险资金运用领域,“以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一直是监管层坚持和倡导的原则。

  为切实落实“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导向,《通知》将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根据持股份额变化,实施层层递进的差别监管。

  “《通知》中提到的差别监管,正是分类监管思路的充分体现。”上述保险资管协会负责人表示,国际成熟市场的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国内的银行、证券等行业普遍采取了差异化监管制度。

  具体而言,对占绝大部分不涉及举牌的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开展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的,应当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进行事后报告;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行事前核准。

  上述保险资管协会负责人还表示,分类监管的本质是差异化、精准化监管,是以风险控制为着眼点的综合监管措施,按照市场主体的不同风险程度及发展需求,对其从市场准入、生存发展再到市场退出的全过程采取针对性、差异性的监管措施。

  “保监会此次明确了险企股票投资的监管政策,对市场发展和保险资金运用而言是好的事情。”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李全对第一财经表示,资本市场最怕不确定性,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怕政策不明朗、不确定中隐含风险,如今规矩确立了,便于险资在规矩下做事,在明确的规则下开展投资,能够有效降低风险和投资的不确定性,这对投资者风险是最小的。

  单一股票投资、权益类资产修订“红线”

  为防范个别保险机构激进投资和集中度风险,《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要求,规定了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在偿付能力、股票投资能力、内控管理等方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对于保险机构开展单一股票投资设定了“红线指标”。《通知》明确,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

  对此,李全表示,这对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并不会产生直接影响,单一股票投资账户余额不超过公司总资产的5%已经是很大的投资空间,他向本报记者算了这样一笔账,目前新华资管公司资产规模700亿余元,那么对某家上市公司进行股票投资金额达350亿元,资金规模完全可以实现财务投资的目的。

  事实上,此次《通知》中比例的调整实际上是2015年救市政策的退出。2015年“股灾”期间,保监会发布的《关于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经报保监会备案,投资单一蓝筹股票的余额占上季度末总资产的监管比例上限由5%调整为10%;投资权益类资产的余额占上季度末总资产比例达到30%的,可进一步增持蓝筹股票,增持后权益类资产余额不高于上季度末总资产的40%。

  对于“单一保险机构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这一规定,上述保险资管协会负责人分析,《通知》在政策上给予了将比例调整至监管比例之内的两年或更长时间的宽限期,实际上,随着资产规模的不断增长,增长的效应会抵消比例调整的效应。

  就权益类投资而言,整个保险资管行业距离“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这一红线,还有较大空间。目前保险资管行业权益类的投资比例一直在20%左右。2016年11月保监会数据显示,保险资金运用余额13.12万亿元,其中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1.88万亿元,占比14.37%。

  那么,既然监管文件已经为保险资金运用设定了“红线”,险资投资于股市的资金是否将大幅减少?对此,李全分析,鉴于现有的资产市场容量,按照保监会规定的范围,多数险企不必调整就在达标范围之内,不对资本市场和自身权益投资产生冲击成本,且单一机构在资本市场占比很小,不致于牵动和影响股市行情。

  明令禁止一致行动人收购上市公司

  回顾险资在资本市场收购最具代表性的莫过于“宝万之争”。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如果保险公司被大股东控制,作为一致行动人参与到上市公司收购中,那么保险公司将不再具有独立性,反而成为了大股东的‘提款机’和融资平台的资金平台。这仅仅有利于大股东,对保险资管行业和资本市场的发展都是不利的。”

  有鉴于此,《通知》重点强化了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举牌或收购行为监管,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

  具体而言,《通知》规定,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新增投资部分应使用自有资金。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开展一般股票投资发生举牌时,保监会可以采取暂停保险机构资金最终流向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等监管措施。

  前述保险资管协会负责人表示,保险公司不能成为大股东的“提款机”和融资平台,必须通过规范和引导,做好股东资格审查标准,坚定保险的价值定位和发展导向。

  《通知》还进一步提出保险机构应当做友好投资人,要切实与上市公司股东和经营层沟通。保监会将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协调,及时通报保险机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情况。

责任编辑:周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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