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专栏作家 曹中铭
新规的发布,将有利于私募行业的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个人以为,发布新规,意味着将进一步强化对私募行业的监管,此举无疑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日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通知,就新修订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及多个配套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规的发布,将有利于私募行业的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个人以为,发布新规,意味着将进一步强化对私募行业的监管,此举无疑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与2014年1月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比,《办法》在多个方面进行了完善,涉及登记备案原则、管理人登记标准、私募基金业务规范、登记备案信息变更,以及自律手段等。比如,私募管理人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私募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私募证券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但创业投资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制定这些具体的标准,操作性更强,也更有利于监管。
近期曝光的某私募投资案例颇受市场关注。案例显示,一投资人2017年11月份认购北京某私募基金100万元,四年之后只剩下1.71万元,巨亏98.29万元,亏损幅度高达98.29%。另一投资人先后投入145.98万元,四年到期后只赎回12.85万元,亏损幅度亦高达91.2%。不仅投资人亏损幅度大,该私募基金还存在非公司员工接待投资者;通过微信公众号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以及向投资人承诺保底或最低收益等情形。私募行业中有如此公司,实非投资者人之福。
来自中基协的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1月底,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23683家,管理基金数量14.27万只,管理基金规模20.01万亿元。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9016家。可以说,借助于我国宏观经济多年来的持续增长,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我国私募行业也不断做大,其规模与当初相比早已不可同日而语。但是,“野蛮生长”的背后,也催生出某些问题。
比如在行业规范化方面,基金募集环节存在变相公开募集,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推介,降低投资者门槛,夸大或虚假宣传,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等问题。在投资环节存在尽职调查敷衍了事、诋毁竞争对手、投资决策草率,投资决策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在管理环节存在内部管理和风控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在风控与合规意识方面,存在盲目扩展业务、重规模轻质量,甚至突破私募监管“三条底线”规定等问题。此外,在投资者利益保护方面,暴露出来的问题同样不少。上述两投资人的案例即是最好的证明。而且,私募基金公司风险提示不到位、过于关注自身利益等问题亦非常突出。
这一切问题的存在,既有可能损害投资人的利益,也会对私募行业的发展产生阻滞作用。基于此,强化对私募行业的监管势在必行,《办法》亦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
个人以为,对于私募基金行业,从此前的“放养式”监管,到实行备案制,无疑是一大进步,但具体细节上显然还远远不够。《办法》虽然对私募基金备案进行了完善,但仍然存在漏洞。
比如《办法》对大部分合规运作的存量机构,奉行“不溯及既往”的信赖保护原则,个人以为值得商榷。像私募管理人实缴资本问题,就可要求管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标,中间可设置过渡期。再如根据规定,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这意味着私募基金管理人掌握着主动权,客观上并不利于监管。个人建议,私募基金在上报基金名称、募资规模、投资者数量、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且获得中基协的备案并同意后,才可发行产品。如果出现违规行为,可暂停其新产品的发行。如此,监管的主动权将掌握在中基协手里,无形中将有助于对私募行业的监管。
而且,从更长远来看,对于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不能局限于备案制,而是应该逐渐向公募行业的监管标准靠近。一个监管更严的行业,不仅更有利于该行业的发展,也更有利于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反过来又能促进该行业的发展。
(本文作者介绍:独立财经撰稿人 在三大证券报等多家媒体发表文章数百篇)
责任编辑: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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