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曹中铭
一旦发行人出现欺诈发行等情形,保荐机构还要承担“先行赔付”责任,而其他中介机构所承担的责任非常之小,甚至于连带责任都不会承担,这对于保荐机构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
据媒体报道,近期有地方证监局向上市企业、拟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征询意见,主要了解有关注册制改革的建议,以向证监会反馈。这实际上也说明,注册制改革所存在的某些方面的问题,已经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
当初注册制试点按照“高标准、稳起步、严监管、控风险”的基本要求稳步推进,目前已满两年有余。两年来,注册制试点平稳运行,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尽管如此,注册制在试点过程中也产生一些问题,因此也有必要对注册制的规则进行优化。
注册制试点所取得的成果其实是有目共睹的。以科创板为例。科创板于2019年7月22日开市,截至2021年7月21日满两周年。两年时间里,科创板有311家公司挂牌,平均每年155家,这对于一个新设立的板块而言,从数量上讲明显不低。而从科创板融资功能发挥情况看,311家上市公司累计募资3789.66亿元。更值得注意的是,有超过半数的167家公司出现超募现象,超募金额合计达到973.62亿元。
而随着科创板注册制试点的不断推进,为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创造了条件。与科创板一样,注册制在创业板试点同样运行平稳,也同样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与效果。客观上讲,注册制试点在科创板与创业板试点的成功,也为在A股市场全面铺开打下了基础。今后注册制在沪深主板开启试点,也将是板上钉钉的事情。
从注册制试点的结果看,目前对于新股定价机制进行优化的声音不绝于耳。“新股不败”神话持续上演,价格机制失灵的问题非常突出。注册制背景下的新股发行,虽然已经实现了市场化,但新股发行价格两极分化的态势非常明显。像义翘神州发行价格高达292.92元,而读客文化的发行价只有1.55元。同样都是在创业板上市,两新股发行价格却呈现出天壤之别。
个中的主要问题,主要是询价机构对新股发行价格起着非常决定性的作用,而发行人、承销商等没有任何话语权。不仅如此,在新股询价过程中,也不排除机构之间串通报价,进而形成“抱团报价”的现象。
优化注册制下的新股定价问题,就需要平衡好发行人、承销商、询价机构,以及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利益向任何一方倾斜,新股发行价格将会丧失合理性的一面。
注册制下的“穿新鞋走老路”的问题同样不可忽视。注册制与核准制最大的区别,是以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为核心,这也是注册制最大的亮点。注册制虽然也存在审核的问题,但与核准制又有明显的不同。
现实操作案例中,某些保荐机构并没有转变观念,仍然延用核准制的那一套来应对注册制,这显然是有失偏颇的。保荐机构需要将一个“透明”的上市公司呈现在市场面前,而不能存在诸如在执业过程中独立性缺失、执行业务准则不到位、职业怀疑不足等问题。而要将一个透明的上市公司呈现在市场面前,需要发行人在披露信息时全面进行“穿透式”披露,不留下任何的死角,这也是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要义所在。防范注册制下市场“穿新鞋走老路”现象发生,除了参与主体转变观念,操作中与注册制对标之外,强化监管显然也是不可或缺的。
此外,注册制下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也需要进一步厘靖。实际上,无论是核准制,还是注册制,保荐机构所承担的责任比会所、律所、资产评估机构都在大得多。而且,一旦发行人出现欺诈发行等情形,保荐机构还要承担“先行赔付”责任,而其他中介机构所承担的责任非常之小,甚至于连带责任都不会承担,这对于保荐机构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
而实际上,一家企业上市,几乎所有中介机构均在其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所有中介机构都从中获取了利益,但出现问题后,只有保荐机构承担责任,这显然也是值得商榷的。
因此,厘清中介机构的责任也非常的重要。厘清责任,将能使中介机构恪尽职守,倒逼其更加勤勉尽责,对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等方面,都将是大有裨益的。
(本文作者介绍:独立财经撰稿人 在三大证券报等多家媒体发表文章数百篇)
责任编辑:陈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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