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曹中铭
注册制以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为核心,对于欺诈发行行为,更需要提高违规违法成本,也更需要刑法来保驾护航。因此,个人建议,对于欺诈发行的违规行为,其刑期应不低于十年,且应禁止任何减刑现象的发生。
每年的全国“两会”,事涉资本市场的提案或建议往往会受到投资者的高度关注。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长王建军近三年的提案即是如此。从2018年开始,连续三年,王建军的提案都剑指欺诈发行。个人以为,严惩欺诈发行,需要刑法保驾护航。
早在2018年,王建军就提交了《修改刑法,加重欺诈发行犯罪刑罚力度的议案》;2019年,王建军又提交了《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犯罪刑期增至无期,重罚参与合谋的中介机构的议案》;今年,王建军继续聚焦欺诈发行,提交了《关于加快修改刑法,使欺诈发行可判无期徒刑,保障注册制改革的议案》。从提案的内容看,都建议修改刑法,且严惩欺诈发行的“内涵”不断扩展。惩罚对象从发行人扩展到中介机构,刑事担责上从有期扩展到无期。无论是涉及面还是惩罚力度上,无形中都上了一个台阶。
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一样,欺诈发行也是资本市场的一颗“毒瘤”,但要清除这颗“毒瘤”却绝非易事。前不久,金融委在多次会议上,都提及要严打欺诈与造假行为,这不仅是非常罕见的,也凸显出监管部门对于欺诈与造假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欺诈发行的违规违法行为往往都是在信披上做文章。根据监管要求,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要求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这不仅是对闯关IPO企业的基本要求,也是对所有挂牌公司的要求。但是,出于利益驱动,某些并不符合在沪深股市挂牌的企业,却通过财务造假的方式,来包装粉饰业绩与成长性,意图达到跻身于资本市场的目的。
现实案例中,沪深股市并不乏这样的上市公司。比如云南绿大地案、万福生科案、欣泰电气案、金亚科技案等,都是欺诈发行与造假上市的典型案例。上述四家上市公司中,绿大地与万福生科通过资本运作已实现改头换面;欣泰电气因欺诈发行退市;金亚科技因连续三年亏损触及退市条款。
在新版证券法实施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即使出现严重的信披违规行为,其顶格处罚也只有60万元。违规成本低,导致众多违规违法者不惜铤而走险。然而,即使是新版证券法,虽然将信披违规的顶格处罚大幅提高至千万元,但个人以为,从严惩欺诈发行的力度上讲,仍然有待提高。而且,相对于千万元的罚款,欺诈发行的背后,往往能够从市场上窃取动辄数亿甚至是数十亿的巨额利益。毫无疑问,这也是某些企业即使是财务造假也要上市的根本原因。
个人以为,严惩欺诈发行的行为,需要对违规的主体、中介机构以及责任人员进行全面覆盖,决不能存在任何的漏网之鱼,也需要从行政、经济、司法等方面进行立体惩处。通过对证券法修订,行政处罚的力度有所强化,经济处罚的标准也大幅提高,但司法担责方面,却存在明显的短板。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设置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根据规定,欺诈发行行为如果涉及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此处罚,仍然没有跳出违规成本低的怪圈。
在证券法已经进行修订且已实施的背景下,刑法的同步修订需要提上议事日程。欺诈发行行为由于涉及到千千万万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危害性严重,且性质非常恶劣,对责任人员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既无法做到严惩违规者的目的,也无法产生警示后来者的效果。
注册制试点在科创板运行平稳,创业板也将开启试点,注册制在A股市场全面铺开将是迟早之事。注册制以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为核心,对于欺诈发行行为,更需要提高违规违法成本,也更需要刑法来保驾护航。因此,个人建议,对于欺诈发行的违规行为,其刑期应不低于十年,且应禁止任何减刑现象的发生。
(本文作者介绍:独立财经撰稿人 在三大证券报等多家媒体发表文章数百篇)
责任编辑:陈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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