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皮海洲
在新《证券法》业已付诸实施的背景下,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不能继续沿用原来那种“挠痒痒”的处理方式,而是要把新《证券法》的耳朵叫醒,认真贯彻新《证券法》精神,而不是让新《证券法》呆在市场之外睡大觉。
3月27日,证监会以“答记者问”的方式公布了对“电话会议”事件的处理结果。当天贵州证监局依法对潘文韬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华创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自被采取措施之日起3年内,潘文韬不得担任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相关的职务或实际履行相关职责。
贵州证监局对“电话会议”事件的处理结果可谓“中规中矩”,这是目前监管部门经常采取的一种常规性的处理结果。对于单位,出具警示函,通报批评等;对于个人,则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取消从业资格三、五年等。总之,在市场看来,基本上都是一些不痛不痒的处罚,当事人甚至是“一毛不罚”。而这样的处罚在A股市场堪称是“常态化”。
但这样的处罚结果,对于华创证券的“电话会议”事件是否合适却是值得商榷的。毕竟华创证券“电话会议”事件发生后,在市场上也是闹得满城风雨,影响甚是恶劣。今年2月19日,华创证券传媒团队在明知嘉宾身份不实的情况下,仍然安排顾晨某冒充上市公司星期六子公司遥望网络的高管“陈总”来参加电话会议,并发表讲话,谈论公司2019年的业绩并对2020年的业绩进行预测。这明显有误导投资者的嫌疑。尤其是星期六的股价此前已经被市场大幅炒高,因此这种对投资者的误导有让投资者当接盘侠的嫌疑。一旦阴谋得逞,投资者的利益难免会受到很大程度上的伤害。因此,对华创证券“电话会议”事件的处理不能过于“从轻发落”。
不仅如此,对华创证券“电话会议”事件的处理要体现出新《证券法》的精神。毕竟新《证券法》从3月1日起已经付诸实施,因此,当下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要体现出新《证券法》的精神,而不能再象之前那样,对违法违规行为总是挠痒痒。因为新《证券法》有两个很重要的亮点。一个是重视对投资者保护,为此,《证券法》特意增设了“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章节,而华创证券“电话会议”用“李鬼”来冒充李逵,这本身就是一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新《证券法》的又一个亮点就是提高了违法违规成本。华创证券“电话会议”事件实质上就是通过发布虚假信息来误导投资者,误导市场,违背了新《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之规定。该条款还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因此,华创证券“电话会议”事件已经构成了违法。而违法就要付出成本或代价。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尽管此次“电话会议”被现场拆穿,或许并无违法所得,但根据该条款,监管部门仍可作出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
也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因此,在新《证券法》业已付诸实施的背景下,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不能继续沿用原来那种“挠痒痒”的处理方式,而是要把新《证券法》的耳朵叫醒,认真贯彻新《证券法》精神,而不是让新《证券法》呆在市场之外睡大觉。
而回到华创证券“电话会议”事件的处置中来,目前贵州证监局的处理显然还是偏轻了一些。还应该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对华创证券以及当事分析师潘文韬作出经济上的处罚,罚款金额在2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下。也即最高可罚款200万元。这对于当事人潘文韬以及华创证券来说,可以更好地起到“警示”与震慑作用,更有利于抑制证券市场上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本文作者介绍:财经评论员,二十年的股市磨练,练就了对股市独到的眼光与见解,著有《轻轻松松炒股票》一书。)
责任编辑:陈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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