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瀚:详解银保监会新规 风险保障类产品价格有望降3%-5%

2020年02月08日21:09    作者:徐瀚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徐瀚

  2月6日,银保监会发布《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鼓励和引导风险保障类产品的发展为监管导向。《规定》的出台对社会大众购买风险保障类产品有着实实在在的利好,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调整了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风险保障类产品的现金价值参数,在保险公司现有利润率不变的情况下,这个调整,产品整体保费平均会降低3%左右。

  适当调低风险保障类产品投保后前几年的现金价值,并不意味着会伤害消费者的权益。因为调低现金价值能够推动此类产品价格进一步下降,消费者能以更低的保费价格获得同样的保障。

  第二,下调了年金保险、部分趸交保险产品定价的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平均下调3%左右。

  保险公司销售这两大类产品可提取各种费用将有所下降,这会导致产品的整体保费下降3%左右。

  第三,提升了年金保险等长期储蓄类产品的最低现金价值标准。

  现金价值通常理解是保单的储蓄价值,新闻报道中最常见的保险纠纷是消费者在投保储蓄类产品若干年之后,因为急于用钱去退保,却发现现金价值很低。

  新规调整后,这类产品的现价价值会提高5-10%,有助于更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减少投诉纠纷风险。

  从以上三点调整来看,无论是产品整体降价,还是现金价值提高,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都是实实在在的利好。但是有两点我们需要注意:

  一是新规实施以后,以前投保的保单是不受影响的,有些用户就有疑问那是不是亏了啊?其实不然,前两点调整保单整体保费下降3%左右,因为我们投保一般都是长期保险,一般缴费20或30年,平摊到每一年的保费下降约0.2%。

  二是保险产品研发周期,从设计、定价、开发、上线销售大概需要1-2个月的时间,新规实施以后,三、四月份的新产品才会按照新规定来定价。

  总的来说,《规定》的出台不论是对消费者权益还是保险行业发展都是有益的。通过降低降低风险保障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提高销售人员积极性等方式,提高消费者的购买意愿,有助于推动保险公司产品创新和开发力度,推动保险行业的转型升级,更好地满足大众日益增长的健康保障需求。

  (本文作者介绍:小雨伞保险董事长, 毕业于香港科技大学,长江商学院EMBA,深圳高级工商管理研究会发起人)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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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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