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3日,外汇局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银行为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在符合实需原则前提下,到期交割方式可以根据套期保值需求选择全额或差额结算。这是春节假期前外汇市场的头号新闻,也赢得叫好声一片。
有一种观点认为,远期结售汇允许差额交割意味着央行在有意识地放松结售汇实需原则,事实上在鼓励外汇市场投机,这有助于增强境内市场的活跃度,有助于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一步市场化。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顶多算是部分正确,即差额交割可能的确会使得结售汇实需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放松,但若要说央行在鼓励投机可能就过了。
对于企业而言,由于对外经贸往来的复杂性,其外汇收付款的具体时间经常是难以确定的,在全额交割条件下,企业在远期结售汇合约到期日很可能面临违约风险。
例如,某出口企业和银行签署了3个月远期结汇合约,金额1亿美元,但3个月后,企业手里只收到了8千万美元货款。假设企业签约的执行汇率是6.5,到期日的即期汇率是6.2,虽然价格对企业极为有利,但在全额交割条件下,由于企业比合同中的约定还差2000万美元,企业要承受违约风险。但在差额交割条件下,企业在暂时保留外汇头寸的情况下,还可以从银行获得3000万人民币的套保收入,这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大大的好事。
银行之所以和企业签署1亿美元的远期结汇合约,是因为企业能够提供未来将有1亿美元进账的相关证据(出口合同,海关出口单据等),但由于企业在合约到期日并没有1亿美元,所以在企业与银行进行差额交割时,既避免了违约风险,也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实需原则。
但一定程度的突破这并不意味全面突破,也不意味着央行在鼓励投机。因为《通知》里面说的很清楚,无论是差额交割还是全额交割,必须坚持实需原则。在上述案例中,这就意味着,虽然在与银行进行差额交割获得3000万人民币之后,企业手里仍然持有8000万美元,但原则上企业只能将这8000万美元在即期市场上卖出,至于企业是一次性卖出,还是分多次卖出,是在工商银行卖出,还是在建设银行卖出,那是企业的自由,但企业不能再与银行就这8000万美元签署远期结汇合约。将来另外2000万美元的货款到帐时,企业也只能在即期市场结汇,而不能基于这迟到的2000万美元再与银行签署远期结汇合约。
可能有朋友会问,企业通过伪造合同不就可以和银行多次签署差额交割的远期结售汇合约,进而实现汇率投机了吗?逻辑上的确说得通,但在现实操作中风险不小。假如企业通过伪造贸易背景进行汇率投机,那么其银行账上的现金流、海关统计的货物流以及与银行进行的结售汇交易数据三者之间一定是不匹配的,在当前的监管技术条件下,这种不匹配很容易被发现。而一旦被发现,企业面临的就是难以承受的重罚,所以一般有点规模的正规经营企业都不敢冒这个险。
总之,虽然远期结售汇差额交割会在一定程度上突破实需原则,但只要实需原则的大框架还被外汇局坚持,那么差额交割就很难助长市场投机。当然,这一制度设计对于企业管理汇率风险的确是大大有利的。
(本文作者介绍: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研究主管。)
责任编辑:罗思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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