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开伟:小贷公司监管暂行办法都有哪些新意和作用?

2024年08月28日13:31    作者:莫开伟  

  意见领袖 | 莫开伟

  近日,国家金监总局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暂行办法》共七章、六十六条,分别为总则、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非正常经营企业退出、监督管理、附则。

  小额贷款公司属于“7+4”类地方金融组织,原银保监会在2020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曾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部分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予以明确;但在中央和地方的监管职责区分上,《通知》并无明确规定。由此,需要发布《暂行办法》来给中央与地方的两级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进行一次明确定位,实现监管机构责权利对等。同时,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确实还存在一些经营问题,比如经营管理粗放、信用风险偏高等问题,过度营销、不当催收、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乱象时有发生;此外,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出现非法吸收存款、集资诈骗、暴力催收等问题。对此,需发布更为严格而明晰的监管办法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

  那么,此次国家金监总局发布的《暂行办法》到底有哪些新意和作用?总体看,《暂行办法》包含了一系列新意和措施,旨在解决小额贷款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如经营管理粗放、信用风险偏高、过度营销、不当催收、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乱象;具体看,《暂行办法》主要有六方面新意和作用:

  首先,业务集中度监管的约束力增强,对小贷公司盲目扩张规模起到一定抑制作用‌。《暂行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集中度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 ,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这一规定有利于确保小额贷款公司以及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坚守“小额、分散”经营定位,避免盲目求大累积经营风险,对小贷公司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同时,实践中普遍存在小微企业主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对个人和法人经营性贷款适用同一上限标准,符合行业实际。

  其次,‌严禁违规“通道”业务‌,为小贷公司守正经营指明方向。《暂行办法》严禁小额贷款公司出租出借牌照等违规“通道”业务,要求不得使用合作机构的预存保证金等资金放贷,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开展联合贷款,不得向无放贷资质的机构转让信贷资产。

  《暂行办法》这些规定,可从根本上切断目前市场上大量出现的贷款中介机构借机开展信贷投放的路径,不仅保护了小贷公司正当的放贷行为,也使金融消费者免受不法贷款中介的伤害,有利彻底净化小额公款公司市场竞争环境。

  再次,‌强化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从机制上扎紧小贷公司风险“篱笆”。《暂行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其中,对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小贷公司,允许其适当简化公司组织机构,探索有效的内控方式,体现出制度的市场灵活性。二是明确资产风险分类要求。规定小贷公司应当将逾期90天及以上的贷款划分为不良贷款,及时足额计提风险准备,提高抵御风险能力。三是提高对小贷公司特别是网络小贷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如针对网络小贷公司,强调使用独立的业务系统,必须满足全流程线上操作、风险防控体系健全、符合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等条件。

  这些制度要求,对小贷公司经营中的一些规定动作进行了明确指向,有利督促小贷公司夯实风险防范基础,知道自己哪儿可能存在风险,在哪儿认真落实并执行监管制度,增加小贷公司防风险的内生动能。

  第四,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不给参与小贷公司借贷的消费者造成损失‌。《暂行办法》从五个方面对小贷公司进行专门禁止规定:一是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营销宣传,片面宣传低门槛、低利率、高额度等,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多头借贷;二是采取诱导、欺骗、胁迫等方式向借款人发放与其借款用途、偿还能力等不相符合的贷款;三是面向未成年人推介无担保个人贷款,以在校学生为目标客户定向宣传信贷产品;四是将贷款列为默认支付选项;五是违反借款人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这样可对小贷公司规范发展起到有效作用:其一,可对小贷公司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营销宣传、客户信息采集使用等行为作出规范,确保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不受侵害。其二,可有效强化违法和不正当行为的负面清单管理,禁止小贷公司将贷款列为支付结算的默认选项、诱导过度负债和多头借贷、以违法或不正当手段催收等;其三,使小贷公司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利息、费用与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为综合实际利率,折算为年化形式在借款合同中载明,在后续发放贷款时,还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金额,足额向借款人支付贷款本金,不得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避免金融消费者遭受“砍头息”或以费用形式变相收取利息的损失。其四,未经客户授权或同意,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使用的互联网平台不得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向他人提供、公开、删除客户信息,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

  这些制度要求,等于为广大金融消费者构筑了牢固可靠的“安全网”,能够有效确保小贷公司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平等的地位与身份,促使双方行为均在合法有效范围之内,极大地提高小贷公司和经营社会形象和声誉。

  第五,加强合作机构管理‌,确保小贷公司良币驱逐劣币的经营发展生态。《暂行办法》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对合作机构的名单制管理,确保合作机构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网站经过依法备案,及时识别、评估因合作机构违法违规可能导致的风险,督促合作机构落实合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这些制度规定,不仅有利于督促小贷公司加强对合作机构的管理,更能让小贷公司及时识别合作机构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及隐藏的各类风险,从而趁早做出防化经营风险的决策措施,将有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以及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最后,稳妥推进行业“减量增质”,为整个小贷行业优胜劣汰提供契机。《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授权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依法取消其业务资质,这意味着下一步将有不少的小贷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被清出市场,这对部分小贷公司而言是“痛苦”的,但这却是短暂的;因为部分违法违规小贷公司退出,对仍然在经营的小贷公司是一种警醒,唯有守法合规经营才有出路;同时,这对监管机构来说虽然需拿“壮士断腕”的决心,但这种结局是值得的,唯有将小贷公司中的“害群之马”清理出市场,使小贷公司数量缩水,小贷公司的质量才有可能获得根本性提高,这对整个小贷行业来说是好事,也是幸事!

  (本文作者介绍:知名财经评论人、独立经济学者)

责任编辑:秦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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