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领袖丨中银研究
1月5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推动金融租赁行业回归租赁业务本源、严格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为金融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主要关注点如下:
第一,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制度与时俱进,助力企业合规开展业务、防范化解风险。2014年,原银监会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在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支持中小微企业设备融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金融租赁行业发生明显变化,金融租赁公司数量大幅增加,市场规模显著扩大,服务领域更加广泛。与此同时,行业发展伴随诸多风险,部分公司偏离主业定位,盲目发展扩张,淡化融资融物本源特色,将售后回租业务异化为类信贷业务,内部控制薄弱,扰乱行业秩序,《办法》已无法满足金融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近年来,监管机构不断完善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征求意见稿》在做好与现行监管法规制度衔接的基础上,结合金融租赁行业实际情况,补充完善风险管理和经营规则等相关内容,为支持和促进金融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第二,《征求意见稿》补充完善风险管理和经营规则等相关内容,促进金融租赁公司稳健经营。《征求意见稿》主要从六个方面作出修订。一是修改完善主要发起人制度。在原《办法》建立的三类发起人制度基础上,增加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大型企业两类发起人;提高主要发起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切实承担股东责任;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二是强化业务分级分类监管。按照业务风险程度及所需专业能力差异,进一步厘清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适当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股东流动性支持能力。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全面贯彻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结合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特点,明确了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四是强化资本与风险管理。明确关于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明确监管评级、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等方面监管要求。五是完善业务经营规则。根据金融租赁行业业务发展以及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补充完善各项业务经营规则,重点是增加对转受让融资租赁资产、联合租赁、固定收益类投资、融资租赁咨询服务、保理融资、合作机构管理、员工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担保和保险合作、保证金业务等方面的具体经营和管理规则。六是健全市场退出机制。结合近年来高风险非银机构风险处置实践经验,明确解散、吊销经营许可证、撤销、接管、破产清算等五种处置方式,做好清算工作安排。
第三,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征求意见稿》要求,调整行业发展方向,强化公司内部治理,严防严控风险。一是在转型中回归租赁本源,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立足融资租赁本质,突出“融物”特色功能,与传统银行业务实现差异互补;摒弃“类信贷”经营理念,规范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完善租赁物选择标准,增强租赁物管理能力;充分利用租赁资产在出租人的资产负债表内核算、政府财税支持、提升经营效率等方面的优势,帮助承租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盘活沉淀资产。二是服务国家战略,增加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把握国产大飞机的历史机遇,积极推进中国商飞C919租赁业务;把握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历史机遇,密切关注需求量大、行业前景稳定高技术船舶,例如LNG船舶、滚装船,择机进入船舶租赁市场;把握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历史机遇,积极布局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等领域的设备租赁。三是强化风险管控能力,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加强信用风险分析能力,提升对租赁客户现金流预测的准确性,提高风险监测的敏感性;加强租赁物管理,提升对租赁物养护的专业性,合理选择相关保险产品,分散风险;提升合规意识,密切跟进融资租赁的行业动态及最新政策法规,加强政策解读能力和依法依规展业能力;健全企业内部风险预防、预警系统,依托智能化风险分析工具,识别早期风险信号并完成预警,完善风险识别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改造。
(点评人:中国银行研究院 马天娇)
(本文作者介绍:中国银行总行一级部门。研究领域涵盖全球经济、国际金融、宏观经济与政策、金融市场、银行业发展等。)
责任编辑:潘翘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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