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研究:亚太地区需加快解决LIBOR挂钩“遗留”债券合约问题

2021年06月01日16:18    作者:中银研究  

  意见领袖丨中银研究

  近日,彭博(Bloomberg)与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nternational Capital Market Association,ICMA)发布了关于如何解决亚太地区与伦敦银行间拆借利率(LIBOR)挂钩的“遗留”债券合约问题的报告。在距离LIBOR谢幕之日不到半年之际,管理“遗留”合约(Tough Legacy Contracts)的过渡风险一直是各国立法机关、监管机构,以及企业最为关注和担忧的问题。报告显示,亚太地区与LIBOR挂钩的“遗留”债券合约问题较为严重,价值高达1903亿美元,其中,80%不具备充分的后备条款(Fallback Language),且与LIBOR挂钩的新债券仍在继续发行。为保障亚太地区LIBOR挂钩债券向无风险基准利率(Risk-Free Reference Rates, RFR)顺利过渡,报告提出了通过“同意征求”(Consent Solicitation)的方式干预此问题。主要关注点如下。

  第一,日本为亚太地区“遗留”债券合约主要发行地。首先,日本是亚太地区“遗留”债券合约主要发行国。全球8540亿美元“遗留”债券合约中,1903亿美元由亚太地区发行,日本占亚太地区比重为82%,排名第二和第三分别为中国内地(7.4%)和澳大利亚(5%),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和中国香港合计占比5%(表1)。其次,大量亚太地区“遗留”债券合约以日元发行。亚太地区拥有1263亿美元“遗留”债券合约以日元发行,占比66%,美元占32.5%,英镑、欧元和人民币合计占比1.1%。另外,高达1237亿美元的日元“遗留”债券合约于2028年以后到期,或为永久债券。再者,绝大多数亚太地区非美元LIBOR挂钩的“遗留”债券合约受日本法律管辖。大多数亚太地区美元LIBOR挂钩的“遗留”债券合约适用法律为纽约法和英国法,分别占比50%和39%,其与国际债券市场的一般法律规定一致。然而,90%非美元LIBOR挂钩的“遗留”债券合约受日本法律管辖。亚太地区发行的560支“遗留”债券合约中,有198支受日本法律管辖,其中的20支债券完全不具备后备条款。若这些债券合约向无风险基准利率转换时出现法律争端,可能存在法律规定不一致等问题。

  第二,亚太地区存在大量新发行的LIBOR挂钩债券,向无风险基准利率转换积极性弱于英美国家。由于各国监管机构在不断强调尽快停止发行与LIBOR挂钩的债券,越来越多的债券市场已经响应了由LIBOR挂钩债券向各国既定的无风险基准利率挂钩债券的过渡。若不可避免需要发行LIBOR挂钩的债券,则发行者在合同中提供了明确的后备条款。报告指出,从各国向无风险基准利率转换的进程来看,自2019年美国替代参考利率委员会(ARRC)公布后备条款建议以来,虽然美国仍存在大量债券与LIBOR挂钩,但数量在逐步下降。英镑债券市场上,新发行的债券几乎全部参考英镑隔夜指数平均利率(SONIA)。相比,在亚太地区,新发行的LIBOR挂钩债券量在2019年和2020年仍在大量增长(图1)。2020年,亚太地区新发行389亿美元LIBOR挂钩债券中,有53亿美元债券不含后备条款。报告称,在亚太地区,尤其是日元LIBOR永久终止后,不含后备条款的合约将面临比英美地区更严重的不确定性。

  第三,为降低“遗留”债券合约带来的风险,“同意征求”的方法更适合日本法律。报告分析,债券是发行人和持有人之间的合同,在多数情况下,可以用“同意征求”的方法,在经过各方同意后修改合同条款。例如,债券发行者可对条款提出某些修改意见,如果同意该意见的持有人达到法定人数阙值,则该债券的修改方案将写进债券合同条款。由于美国纽约法要求的法定人数阙值为100%,即所有债券持有人同意后才可修改条款,“同意征求”在美国可能并不适用。英国法律要求的法定人数阙值为75%,目前已有60支英镑LIBOR挂钩的“遗留”合约成功使用“同意征求”法过渡到SONIA债券,但也包含不成功的案例。相比,根据《日本公司法》规定,修改债券合同不需要达到法定人数,但需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修改债券条款需通过多数债券持有人的同意,方可向法院提交修改的决议以获批准;若所有持债人都书面同意修改意见,则法院批准也可被免除。日本法律对于法定人数门槛没有严格要求,“同意征求”法在日本更容易实现。

  LIBOR停用时间所剩不多,亚太地区亟需减少或停止发行新的与LIBOR挂钩的债券。若缺乏主动过渡,则可考虑使用“同意征求”法使债券发行人与持有人之间对条款进行修改和谈判,以降低LIBOR向无风险基准利率转换的风险。

  注:

  “遗留”债券合约(Tough Legacy Bonds)是指与任何货币的LIBOR利率挂钩、于LIBOR停用后到期以相关货币计价、不具备恰当的后备方案、无法重新谈判或修改的债券合同。

  同意征求(Consent Solicitation)是指证券发行人向目前持有该证券股份的投资者发出邀约,通常是请求允许修改与该证券相关的条款。

  (点评人:中国银行研究院 蒋效辰)

  (本文作者介绍:中国银行总行一级部门。研究领域涵盖全球经济、国际金融、宏观经济与政策、金融市场、银行业发展等。)

责任编辑:戴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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