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研究:不良资产转让实现新突破

2021年01月13日13:52    作者:中银研究  

  意见领袖丨中银研究

  化解不良资产既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银行体系和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内容。2021年1月12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 号)(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关注点如下:

  一、《通知》实现了不良资产转让的四大突破,有利于实现不良资产的高效化、批量化处理

  第一,拓宽不良资产转让类别,允许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根据此前相关规定(财政部、中国银监会联合印发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金〔2012〕6号)第八条),个人贷款不良资产不得进行批量转让。本次允许个人不良贷款进行批量转让。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参与试点的个人贷款范围为已经纳入不良分类的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信用卡透支和个人经营类信用贷款,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不包含在内。这一规定主要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不良率整体较低,商业银行转让动力不足有关。2017年,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不良率仅为0.3%,是不良率最低的领域。汽车消费贷款不良率为1.5%,虽然高于个人抵押贷款不良率,但其以汽车为抵押,银行清收不良相对容易,因此银行转让汽车消费贷款不良资产的动力也不足。目前,个人不良贷款主要集中于信用卡透支和个人经营性贷款等领域(图1)。总的来说,《通知》充分考虑不良贷款市场细分领域的特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放宽不良资产批量转让门槛要求,允许对公贷款不良资产以单户的形式进行转让。根据财金【2012】6号要求,此前对公贷款不良资产只能以3户及以上的数目进行组包,允许对公贷款不良资产以单户的形式进行转让将明显降低不良资产转让的门槛。值得注意的是,单户对公不良资产转让的管理成本高,对资产管理公司来说并没有明显优势,但这对金融投资公司等其它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将会更有吸引力。

  第三,拓宽不良资产转让对象,允许更多金融机构参与不良资产转让。根据财金【2012】6号要求,此前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转让对象主要是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此次将转让对象进一步拓宽至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这有利于丰富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主体,做大不良资产转让市场。目前,我国4家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59家地方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5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第四,不良资产转让的地域范围有所放宽,个人不良贷款转让不受区域限制。此前要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此次通知明确,个人不良贷款不受区域限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跨区域参与个人不良贷款转让。

  二、《通知》意义重大,有利于提高不良资产处置速度,前瞻性化解不良资产上升压力

  疫情冲击之下,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压力明显加大。未来货币政策直达实体经济工具等政策的逐步退出,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面临大幅反弹压力,这要求备足抵御风险的“弹药”,前瞻性化解不良资产。提高不良资产转让力度,有利于加快不良资产处置步伐,帮助银行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渠道有四种:一是清收重组和减免,二是自主核销,三是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四是不良资产证券化。清收重组需要银行一对一地与债务人进行商谈,一旦进入法律程序,将耗费大量时间和资金,债务减免主要针对重点国有企业,该方式不具有普遍性。自主核销主要指银行用坏账拨备来抵消不良贷款,这不仅造成银行利润下降,还使得企业债务问题显性化。此外,监管层对自主核销的条件要求严格,整个流程耗时较长。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主要指银行将不良资产大批量的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但在目前不良资产规模较大且未来还可能进一步上升的背景下,资产管理公司的承接能力有限。不良资产证券化于2016年开始重启,受定价困难、技术复杂等影响,整体发展较为缓慢。总的来看,这四种处置方式各有优缺点,速度慢、批量化处置能力不足是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中普遍面临的问题。

  三、策略选择

  《通知》的颁布为不良资产批量化转让扫清了障碍,有利于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速度。商业银行要以此为契机,加快不良资产处置速度。一是做到风险的早发现、早识别,把好风险管理第一道关口建立风险。着力构建包括政府资产登记管理部门、海关、税务、法院、公安等多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全面准确掌握企业真实债务信息和还款能力。二是清收处置把握“抢”字诀,第一时间开展化解工作。资产清收处置时间越久,清收化解工作效果越差。三是综合运用多种不良资产处置手段,尤其是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手段,提高不良资产回收率。

  对政府而言,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不良资产处置的金融生态以及相关监管政策,支持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具体来言:一是加快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着力推动覆盖全社会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打击恶意逃废债,为不良资产处置建立良好社会环境。二是进一步放开核销自主权,赋予银行自主核销的权利。在资产准确分类、拔备充足的前提下,自行制定核销政策,自主核销。三是搭建全国统一的不良资产流转平台,将不良资产变废为宝。由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牵头,搭建全国统一标准的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平台,提高标的资产透明度和披露信息的标准化,提升不良资产的交易效率。

  (点评人:中国银行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李佩珈)

  (本文作者介绍:中国银行总行一级部门。研究领域涵盖全球经济、国际金融、宏观经济与政策、金融市场、银行业发展等。)

责任编辑:谭兆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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