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领袖丨中银研究
12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这是2019年3月全国人大会议将海南自贸港法纳入立法日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海南自贸港法草案。主要关注点如下:
一是体现了中央对海南自贸港建设的高度重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建立以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为基础,以地方性法规和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为重要组成的自由贸易港法治体系,营造国际一流的自由贸易港法治环境”。海南自贸港法在2019年3月被全国人大纳入立法日程之后,时隔不到两年就进入审议程序,并且在全国人大的有关工作中被归类于“加强对国家重大战略的法治保障”范围,体现了中央对海南自贸港建设的高度重视。
二是夯实海南自贸港建设的法治基础。海南自贸港建设要坚持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向。从国际上看,很多国家的自贸区都有相应的法律作为基础,如美国的《对外贸易区法》、日本的《冲绳振兴开发特别措施法》、韩国的《经济自由区域之指定及营运相关特别法》、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园区法案》、阿联酋的《金融自由区法》等。海南自贸港与国际上主要以货物贸易海关特殊监管和零关税为特征的自贸区不同,开放的领域更大,包括贸易、投资、资金、人才、运输自由便利以及数据流动、社会治理等多个领域,并且是中国特色自贸港,诸多领域在国际上并无先例可循,需要以法律形式明确自由贸易港各项制度安排,为自贸港建设提供原则性、基础性的法治保障。
三是制度集成创新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对海南自贸港的重要指示中要求,“要把制度集成创新摆在突出位置”。我国设立21个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开展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试点,只有上海、广东、天津等部分自贸试验区调整了部分法律法规的适用。为海南自贸港进行专门立法,是自贸港与自贸试验区的在法治基础方面的根本区别,以立法形式赋予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的海南自贸港更大的授权,为“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提供坚实基础。
四是适应更高水平开放的需要。中央“十四五”规划《建议》提出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高水平开放,就是要在扩大商品流动型开放和要素流动型开放的同时,推动规则制度型开放,这需要国内法律作为基础。海南自贸港定位于“打造我国深度融入全球经济体系的前沿地带”,目标是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自贸港,对标国际最高水平开放形态,高标准对接国际经贸规则,需要以专门立法来提供法治基础。
五是加快研究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海南自贸港法是海南自贸港的“基本法”,是国家对海南自贸港的“授权法”。这样的一部法律难以包罗万象,也无法对自贸港建设中的方方面面作出具体规定,需要利用好海南的地方立法权,基于海南自贸港法草案,借鉴国际经验,抓紧提前研究各个领域的地方立法,以便在海南自贸港法出台后,快速制定各方面的配套法规,加快推进海南自贸港建设的法治化进程。
六是注重金融立法。金融是经济的核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是自贸港的基本特征,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防控需要完备的金融法律保障。在这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经验可供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160条,涉及金融领域的有5条,包括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保障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经营自由、港元为特区法定货币、不实行外汇管制、外汇基金管理等,仅350字。在基本法的基础上,香港有《银行业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等诸多金融法律。海南自贸港的金融开放,需要在自贸港法的基础上,立足海南金融发展实践,强化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对现有金融法律法规在海南自贸港建设中的适用性进行系统梳理,完善海南自贸港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
(点评人:中国银行海南金融研究院资深研究员 王方宏)
(本文作者介绍:中国银行总行一级部门。研究领域涵盖全球经济、国际金融、宏观经济与政策、金融市场、银行业发展等。)
责任编辑:谭兆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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