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创新与风险

2020年12月01日10:35    作者:和昶律所  

【2020中国企业家十大法律风险】

  意见领袖丨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

  互联网与金融业的链接,混业融合,让互联网金融成为了企业创新、创业的前沿阵地,焕发了蓬勃生机。借力信息科技技术,互联网金融创造了一个更便利、高效、开放、惠民的新业态,成为社会经济发展不可忽视的动力引擎。但是,有机遇就有挑战,有创新就有风险。

  2019年到2020年,互联网金融领域依然不平静。持续的强监管态势,让市场的喧嚣与浮躁逐渐隐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清转型、消费金融迎来持牌经营的严监管周期、供应链金融新风口,躬身入局的每一个企业正好站在爆发蜕变的十字路口,面临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如何让金融创新产品安全运行在法律监管的警戒线内。

  1、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

  2020年3月30日港股上市公司51信用卡公告,全面转型清退P2P业务;2020年3月24日,首家在美上市的“中国车贷第一股”——点牛金融,因涉嫌非法集资,7人被移送起诉,14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这不仅让我们深思,为什么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难得善终?

  所谓互联网金融,是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等业务。在本质上互联网金融还是金融,它必须解决资金风险这个根本问题,否则就不能生存。互联网金融具有“互联网风险+金融风险”叠加的特点,其对公司的要求反而更高,面临的挑战也更大。如果不能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避免资金风险,互联网的匿名性、快速传递等特点,就会快速扩大金融风险。从这个视角观察,中国的P2P注定难得善终,因为互联网只是加速了资金的融通,却没有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或者它根本就

  不关心这个问题,因为它做的不是真正的金融。

  2019年10月,51信用卡因为未经银行授权,通过爬虫技术非法爬取银行用户个人信息,且将贷款催收委托外包,导致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作为一家上市公司,不惜以犯罪的手段获取公民信息,是因为它无法解决用户信用的问题,却又不俯下身子耐心搭建信用平台,而是通过爬虫盗用个人信息,通过暴力催收这条“捷径”,减少不良贷款,最终触碰了法律的底线。

  与此相对照的是,阿里巴巴的姊妹企业——蚂蚁金服,我们熟悉的支付宝、余额宝、蚂蚁花呗、相互保、芝麻信用等,都是它旗下的产品。它能够在短短十多年的时间,成长为一个超级“独角兽”,得益于它依托的阿里巴巴平台。

  淘宝平台上累计的商家流水、活跃度、违约率等实时信息,为蚂蚁小贷提供了比传统银行征信更丰富的活数据,避免贷款坏账。这些贷款数据又不断迭代,持续支持后续贷款决策,形成良性循环。用这些丰富的一手数据,解决金融最根本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才是蚂蚁金服成功的关键,也是互联网金融的逻辑,即在尊重金融规律的基础上用数据和技术驱动金融化服务。

  我国没有公开的社会征信体系,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不对社会公开,在这种背景下,除非你能背靠阿里巴巴、腾讯等这些互联网平台公司,利用它们的活数据,解决客户信用问题。否则,就不能干金融,即使戴上“互联网”的帽子,也不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是为了提高传统金融活动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带来资金风险等问题。互联网只是技术手段,底层依然是金融逻辑,打着互联网的幌子违背金融规律,跑马圈地,钻监管的空子,注定只是泡沫,一定会被刺破。

  2、不是所有的“创新”都是新的

  P2P在2013年异军突起,2015年之前几乎处于监管真空,网贷企业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野蛮生长。“e租宝”事件之后,P2P遭遇强监管。尤其2017年持续爆雷之后,监管持续清退。截至2020年3月31日,全国实际运营网贷机构139家,比2019年初下降了86%;整治工作开展以来,累计近5,000家机构退出。这难道是创新出了错?

  P2P的核心逻辑是:通过搭建信息平台、建立信息生态,形成一种资金匹配的技术,让借贷双方更加直接、高效地对接,消减信息不对称。以高效的方式服务实体经济,惠及普通企业与百姓,这种商业逻辑的创新价值是毋容置疑的。但要实现这一目标,对平台企业的要求非常高。P2P针对的是传统金融机构基于成本壁垒,无法下沉的小额、微额资金需求用户。这类用户的信用评估、风险管控,成本高、难度大,只有利用互联网信息科技技术才有可能实现突破。

  然而,现实中投身互联网借贷平台业务的经营者们,大多并没有看清这种创新模式的本质。他们一没有强大的信息技术支撑,二没有坚实的金融风控管理经验保驾护航,这就无法解决信用缺失所带来的的资金风险。实际经营中的P2P没有数据,没有风控模型,没有风险管理,又不满足于居间中介服务的微薄收益,于是剑走偏锋,很多P2P都涉及自融、资金池、期限错配等违法行为,这不过是新瓶装旧酒而已,涉嫌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经济形势好、监管宽松时,还能拆东墙补西墙,艰难度日。一旦经济下行,监管收紧,就被打回原形。不仅爆雷跑路,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也不是少数。

  与此相似的,还有币圈、众筹等。2020年6月1日,《证券日报》发文报道称,仅在5月,就有“披萨狗”PIEXGO、UEX、LMEX、FUBT等数家虚拟币交易平台被质疑跑路。继2017年国内的ICO被叫停后,虚拟货币交易纷纷“出海”发展,“人和服务器在海外、资金来源在内地”就成了很多交易平台的新套路。

  但是,在区块链作为虚拟货币的底层技术没有突破的情况下,所谓虚拟货币,就如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的公告所指出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出海发展只是增加了监管机构对违法行为的查处难度,为平台跑路提供便利而已,不能改变其违法的本质属性。真正的创新,是加强基础研究,利用区块链技术解决融资难、风控难等问题,让区块链成为服务实体、促进经济发展的新利器。

  互联网众筹也是险象环生,自2016年开始,汽车众筹经历了前期过于迅猛的膨胀后,步入爆雷高发期。包括融车网、聚创众筹、通乾众筹、宝易得等总规模超过1亿元的汽车众筹平台相继出事,问题类型包括清盘、停业、恶意跑路、网站无故关闭、因多种原因无法回款等情形。

  汽车众筹的商业模式很简单,即低买高卖,但是它利用了互联网的信息优势,向社会筹措资金,并撮合交易。一般来说,首先是汽车众筹平台联手二手车商,推荐待售的二手车,并向社会筹措资金将该车买入,然后参与众筹的投资人共同决定,将该车以适当的价格卖出,赚取其中的差价。如果平台严格基于上述交易流程,审核项目、评估资产,监管资金并进行完全的信息披露,就发挥了互联网的优势,是一种具有创新性的融资、融物方式。

  但是现实的情况是,汽车众筹平台盲目上线项目,甚至虚假购车,或者对投资者保证溢价回购,即平台之意不在买车,而在集资,隐患就已经埋下。例如,江苏连云港警方破获了一起汽车众筹平台诈骗案件,一家贸易有限公司利用“万利豪汽车众筹平台”开展“伪众筹”骗取投资,制造虚假交易进行诈骗,涉案金额达2,000多万元。

  汽车众筹平台爆雷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完全以诈骗为目的搭建的平台;二是平台自身风控能力不足。有些汽车众筹平台存在自设资金池、自融、发布虚假标的、承诺保本保息等现象,这都背离了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初衷,而是以创新之名,行一己私利之实,最终不仅污名化了“众筹”,投资者还可能落入“诈骗”的陷阱。

  穿透以上这些对中国大众还有些“新鲜”的名词,我们看到的还是各种形式逃避监管的违法违规行为。与其说是创新出了错,不如说是打着“创新”幌子的圈钱。没有征信和风控管理的加持,爆雷和被追刑责都不是意外。

  3、在不确定性中找到安全的边界

  2003年,支付宝上线,仅用短短十年的时间就跃升为全球最大的电子支付钱包。如何利用用户沉淀在网络虚拟账户里的大量资金,成为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思考点。一次偶然的机会,支付宝与天弘基金一拍即合,一种崭新的基金销售模式——余额宝诞生了。用户只要把钱转入余额宝,产品系统自动默认用户认购了天弘基金。这种行为的本质是支付宝替用户做主,购买特定的基金,实际上属于第三方代销基金行为,依法必须持有基金销售牌照。余额宝是不具备这个牌照的,这就涉嫌非法经营。且支付宝利用自己平台掌握的客户信息,直接提供给天弘基金,帮助客户购买基金,这就模糊了金融账户的虚实界分,使用户隐私信息在互联网平台与金融机构之间自动进行了共享。余额宝对法律规则底线的触碰与试探清晰可辨。

  为什么余额宝没有被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处置,P2P却被持续几年严厉打击,绝不姑息呢?这个问题真正要回答的是,对于金融领域内的企业及其从业者们来说,创新的红线到底在哪里?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办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企业合法合规创新经营提供了方向性指引,在当下看来,仍具有指导意义,大体可以总结出以下三个关键点:

  第一,坚持金融创新要服务实体经济。即不管金融创新的商业模式是什么,创新的根本是通过改善资源配置效率,节约社会交易成本,服务于实体经济。

  第二,坚持创新经营与企业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相匹配。通俗一点表达,即有多大能力,办多大的事儿。在决定开展新业务之前,认真评估企业自身的承受能力,如果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不足以对抗新业务可能带来的资金风险的,一定要有有效的制动机制。

  第三,将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创新设计的基础。一句话,如果企业经营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发了社会稳定问题,就会触发企业的安全底线。

  回过头看,支付宝解决了虚拟空间商品交易主体各方“信用不传递”的问题,余额宝依托平台的规模效应和相对成熟的风控机制,大幅降低了百姓理财增值的成本和门槛,是金融普惠化的一次成功实践。这背后的商业逻辑是:一切为了用户的体验与利益。更重要的是,支付宝与余额宝背后的企业及企业家始终对创新的风险抱以高度的敬畏。在整个过程中始终坚持与相关主管机关保持密切联系,通过积极申请、并购、控股等多种方式,稳健地推进项目的资质完善。同时,持续跟进政策法规与监管要求的变化,进而形成步调一致的合规演进,做到了风险可控。

  所以,面对创新风险,真正有效的规避法门只有一个,那就是心怀敬畏、真正为客户和社会创造价值!

  注:本文摘自于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与《财富》(中文版)共同发布的“2020中国企业家法律风险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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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作者介绍: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刑事辩护和刑事风险防控为主的专业型、研究型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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