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学平:山东“被埋男婴”的命运需要交给合格的“父母”

2019年11月01日06:53    作者:邓学平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邓学平

  孩子不是家长的个人私产,他们是独立的生命个体,也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针对监护侵害行为,公共层面该有的干预不能含糊。期待这起案件能激活监护权撤销、变更制度,让不合格的监护人远离,让适宜的监护人呵护孩子成长。

  孩子不是家长的个人私产,他们是独立的生命个体,也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针对监护侵害行为,公共层面该有的干预不能含糊。期待这起案件能激活监护权撤销、变更制度,让不合格的监护人远离,让适宜的监护人呵护孩子成长。

  备受社会关注的山东莱芜“活埋男婴案”,有了最新进展。媒体从山东省民政厅获悉,男婴已由捡拾人周某移交给泰安市儿童福利院临时代养。在此之前,当地民政部门曾声称,会协商让男婴回到亲生父母身边。不过这个表态,旋即在网络上引发了强烈的担忧。

  作为过渡,由福利院临时代养是比较合适的。因为虽然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此事并将主动到派出所投案的爷爷刑事拘留,但目前整个事件的详细内情仍然扑朔迷离、疑窦丛丛。特别是这名男婴的父母至今似乎仍处于隐身状态,他们在整个事件中究竟扮演了怎样的角色,目前还缺乏权威的信息披露。此时贸然让男婴重新回到父母身边,实难让天下人安心。

  爷爷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误以为这名男婴已经死亡才上山掩埋。但正常情况下,发现男婴身体异样应当首先送医救治,即便婴儿死亡一般也不应该死在家里。这位爷爷本身做过民政干部,对就医和丧葬程序并不陌生。这里面,偷埋婴儿是经过了全体家人的一致确认,还是两个老人擅自做主、匆匆掩埋,难免引发疑虑。更可疑的是,这名男婴被人发现时身上裹着一层被子被放置在一个纸箱里,也与常见的埋尸方法不符。

  媒体报道的这名男婴的身体情况,或许可以为理解整个事件提供关键线索。根据相关医生的说法,这名婴儿是一对早产双胎胞中的一个,出生后肺部存在一些炎症和部分早产儿症状,脊柱有两节存在畸形。家属曾关心孩子以后是否会瘫痪,并且在短暂治疗后即自行出院。如果经过警方查实,整个事件确系一起人为的故意弃婴事件,那么所有参与决策和实施这起事件的人都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男婴爷爷被刑事拘留很可能只是一个开始。

  事实真相究竟如何,仍有待当地警方调查。对于这起事件,惩恶、追责只是问题的很小一部分,真正的大问题是如何善待这名男婴,让其能够顺利、健康的成长。毕竟,福利院临时代养不等于长期抚养。男婴的救助人之一周某希望由自己来收养男婴,但收养是另一个单独的法律程序,且前提是该名男婴的法定监护人被剥夺资格。但目前并不具备这一前提。有报道称,男婴的父亲和姑姑登门“磕头感谢”并想领回孩子,但其能否如愿还要看有关部门下一步的作为。

  一般而言,孩子确实最适合由亲生父母抚养。但这也不绝对。有时候,亲生的未必就是最合适的。纵观世界各国,很多都建立了监护权剥夺和国家强制监护制度。在美国,哪怕是汽车没有安装婴儿安全座椅、将不满12岁的孩子独自遗留在家里这样的“小事”,都可能会面临警方的调查。如果父母被法官认为不合格,危害孩子的健康成长,都有可能会被剥夺监护资格。

  我国民政部其实早在2014年,就联合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受到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必要时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更是专文规定了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和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的详细程序。

  可以说,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只要查实男婴的父母或祖父母存在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的行为,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都完全有权申请法院撤销男婴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并为其申请指定更为合适的监护人。对于民政部门而言,有权这么做,此时同时意味着应当这么做。

  经过这么多年的法治建设,我们国家在很多时候缺的不是法律规定,缺的只是对法律规定的敬畏和善意执行。不可否认仍有许多法律规定失之于抽象、笼统,但这不是不作为或滥作为的理由。法律永远会有空白和滞后,只是这空白要靠责任心和良知去填补。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的问题背后很大一部分说到底还是执法者的问题。

  这起骇人听闻的“活埋男婴案”会何去何从?警方的调查结论不仅关乎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而且关乎这名男婴的后续安排和命运轨迹。孩子不是家长的个人私产,他们是独立的生命个体,也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针对监护侵害行为,公共层面该有的干预不能含糊。期待这起案件能激活监护权撤销、变更制度,让不合格的监护人远离,让适宜的监护人呵护孩子成长。

  (本文作者介绍: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扣扣案辩护人、雷洋案律师团核心成员,著有《法影下的中国》、《给正义一点时间》。)

责任编辑:潘翘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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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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