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泽平:注册制审什么、如何审?

2019年07月03日11:23    作者:任泽平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任泽平、 曹志楠、 黄斯佳

  目前有人将注册制视为如洪水猛兽,美国和中国香港经验表明,注册制改革并非全盘否定实质审核,涉及发行权、上市权、定价权的重新划分,本质上是监管者、自律机构和市场的归位尽责。

  摘要

  注册制与核准制之争体现在法理、重心及程序上。法理上是股票发行的权力归属之争。核准制认为证券发行是特许权,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经行政机关授权方可发行;注册制认为证券发行是企业自由权利,只要真实准确地披露信息,即可发行。审核重心上,注册制和核准制都有实质审核的内容,区别在于实质审核的渠道和方式有不同安排。核准制下,实质性信息的审核判断权多集中于证券监管部门;而注册制下,负责实质性审核的主体多元化,政府监管机构、交易所、会所、律所、券商等事实上都承担了部分实质审核的任务。审核程序上,核准制依赖监管环境,注册制依赖市场环境。核准制下,证券监管机构掌握发行权,甚至涉及定价、融资额、发行时点等,自律组织和市场机构力量较弱。注册制下,股票发行由市场机制决定,能否发行成功取决于发行公司、承销商、投资者之间的博弈。

  横向比较各大经济体股票发行制度,可分为注册制(美、日)、混合制(德、港)和核准制(中)三种。其特点在于,一是审核重心上,各发行制度均强调信息披露,但实质审核依次加强,即使是美式注册制也保留部分实质监管因素。二是审核程序上,各发行制度呈现出市场化水平逐级下降、政府监管加深的特点。注册制下发行权、上市权、定价权相分离,分别归属监管机构、交易所和市场机构,混合制下发行权与上市权一体化,并集中在交易所,定价权在市场机构;核准制发行权、上市权、定价权集中在监管机构。

  注册制以美国“双重注册制”为代表。审核内容方面,美国形成多样化且层次分明的上市标准,为差异化的上市需求提供支持。审核程序方面,州和联邦分权:联邦侧重信息披露审查,州强调实质性审查;发行和上市审核权分离:SEC决定是否发行,交易所决定是否符合上市标准。配套制度方面,美国采取市场化的“累积投标询价-自主配售”的制度,发行是否成功由投资者决定,上市首日破发率在2012年后逐步稳定至26%左右;退市规则清晰,1980-2018年年均退市率高达19%;对待证券欺诈严刑峻法,并设置多样化的赔偿机制。

  混合制以中国香港“双重存档制”为代表。审核内容方面,强调信息披露原则和市场化定价,但保留实质审核权,不要求必须盈利。审核程序方面,发行与上市一体化,香港审核周期较短,交易所扮演前线主导角色,香港证监会位居后端。配套制度方面,但由于退市不畅、再融资宽松,壳股、仙股难以出清,损害投资者权益。

  核准制以科创板试点以前的A股为代表。审核内容上,证监会掌握实质审核权,发行和上市未实质性分离,交易所权力被弱化;上市标准一元化,对企业盈利和经营规模的要求高,导致近年来代表中国新经济的整整一代互联网公司大多未能在A股主板上市。审核程序上,我国证监会的发审委成员以政府机构人员、会计师、律师等为主,缺乏相应的行业人士,因而发行审核中,发审委花了较多时间关注发行人的财务问题,而少在商业模式、企业自身风险分析等内容着笔。配套机制方面,我国发行定价和配股限制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询价-自主配售”制度,本质上还是属于混合定价机制,导致我国新股发行溢价程度高;退市制度未能发挥优胜劣汰的作用,僵尸企业、壳公司横行。

  注册制改革,表面上是发行权、上市权、定价权的重新划分,本质上是要促进监管归位,强化自律力量,激发市场活力。基于对境外成熟资本市场发行制度的研究分析,建议:1)从增量到存量,渐进式推动资本市场各方力量归位尽责,发行制度市场化不能一蹴而就,需要配合监管缓步推进;2)强化自律监管,敦促中介机构专业尽职;3)提高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适当放权于交易所;4)完善配套机制,使退市常态化,加大证券违法处罚力度。

  风险提示:资本市场改革不及预期

  目录

  1   追本溯源“注册制”

  1.1   何为“注册制”?

  1.2   注册制与核准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

  2   横向比较

  2.1   审核内容:对“实质性审核”的监管分权

  2.2   审核程序:核准制重心在监管,注册制重心在市场

  2.3   配套制度:定价和配售方式的配合

  2.4   小结

  3   美国:双重注册制,监管与自律界限分明

  3.1   制度变迁:美国双重注册制重在联邦和州之间的协调

  3.2   审什么:上市标准多样化、层次分明

  3.3   怎么审:美国注册制下的监管分权

  3.3.1   联邦和州的分权:联邦侧重信息披露审查,州强调实质性审查

  3.3.1   政府监管机构与交易所的分权:发行和上市分离

  3.4   配套机制:发行定价和配售方式高度市场化、退市率高、违法惩戒严格

  3.5   小结

  4   中国香港:市场化与实质审核混合体

  4.1   制度变迁:香港双重存档制是监管权博弈产物

  4.2   审什么:保留实质审核权力,并呈现加强之势

  4.3   怎么审:发行上市一体化,交易所掌握审核权

  4.4   配套机制:市场化程度高,但退市不畅通,壳股仙股众多

  4.5   小结

  5   中国:现存问题及政策建议

  5.1   制度变迁:中国A股发行制度经历了从审批制向核准制的转变

  5.2   审什么:偏重财务审核,过分强调盈利和规模

  5.3   怎么审:审核机构行政目标过多,独立性较差,发审委缺少行业人员,发行审核效率低

  5.4   配套制度:发行定价限制多,市场化不足,退市制度未发挥作用

  5.5   政策建议

  正文

  1    追本溯源“注册制”

  1.1  何为“注册制”?

  “注册制”源自对“registration”一词的直译,是指“发行人在准备发行证券时,必须将依法公开的各种资料完整、真实、准确地向证券主管机关呈报并申请注册,至于发行人营业性质、财力、素质及发展前景,发行数量与价格等实质条件均不作为发行审核要件,不作出价值判断。申报文件提交后,经过法定期间,主管机关若无异议,申请即自动生效。”[1]与之相对,核准制下,审核机关要求发行人不仅全面披露企业的真实状况,还需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进行实质审核。注册制以美国和日本模式最为典型,而中国大陆则是核准制的代表之一。

  1.2  注册制与核准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

  目前社会对注册制存在误解,认为注册制和核准制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事实上,由于资本市场并非完美的有效市场,注册制与核准制并没有绝对清晰的界限,更多是两者共存相互搭配的。即使资本市场强大的美国,也需要SEC严格审核,存在实质审核的成分,中国香港则是实质审核与信息披露的混合体,中国A股长期实行核准制,但也强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因此,注册制与核准制在审核主体、披露要求、中介责任等的监管总量方面并无重大实质性差别,区别只在于监管分权不同。

  注册制与和核准制之争体现在法理之争、审核重心、以及审核程序划分上。

  法理本质上,是股票发行的权力属性之争。围绕公司是否有发行股票的权利,核准制认为证券发行是特许权,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经行政机关授权方可发行;注册制认为证券发行是企业自由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只要真实准确地披露信息,即可发行。

  审核内容上,注册制和核准制都有实质审核的内容,区别在于实质审核的渠道和方式有不同安排。核准制下,对于信息披露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甚至证券投资价值等实质性信息的审核判断权多集中于证券监管部门;而注册制下,负责实质性审核的主体多元化,政府监管机构、交易所、会所、律所、券商等事实上都承担了部分实质审核的任务。

  审核程序上,核准制重心在监管,注册制重心在市场。核准制下,证券监管机构掌握发行权,甚至涉及定价、融资额、发行时点等,自律组织和市场机构力量较弱,容易发生权力寻租。注册制下,股票发行由市场机制决定,能否发行成功取决于发行公司、承销商、投资者之间的博弈。

  资本市场改革不仅仅是换个名字,不是从核准制到注册制的“跃迁”,而是要结合中国特色,有所侧重地选择两种制度恰当的搭配比例,塑造适合中国国情的发行和配套制度。

  2    横向比较

  当前国际上存在的发行制度主要是注册制、混合制和核准制三种,三种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水平逐级下降,政府导向的程度逐渐加深。我们选取了六个代表性经济体,从审核内容、审核程序以及配套制度三方面入手进行横向对比分析:注册制以美国、日本和中国台湾为代表;混合制以中国香港和德国为代表,中国大陆目前是核准制的代表。

  2.1  审核内容:对“实质性审核”的监管分权

  无论哪种发行制度均强调信息披露,实质审核责任由监管、自律和市场承担。对比发达经济体资本市场,注册制不是仅进行发行资料的备案或“形式审核”,而是将实质性审核的主体多元化,政府监管机构、交易所、会所、律所、券商等事实上都承担了部分实质审核的任务。美日注册制中,监管机构奉行“披露原则”,真实全面披露即可发行,交易所设立多元化硬性上市标准,投资价值的判断则交由市场机构。财务信息审核交给专业的会所,律所负责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券商对投资价值进行判断;中国香港、德国的混合注册制,交易所往往掌握上市主导权,不仅设立硬性上市标准,还设置主观标准,如发展前景、是否具有融资需求进行实质审核。

  2.2  审核程序:核准制重心在监管,注册制重心在市场

  从监管和自律分权来看,注册制下发行权、上市权、定价权相分离,分别归属监管机构、交易所和市场机构,混合制下发行权与上市权一体化,并集中在交易所,定价权在市场机构;核准制发行权、上市权、定价权集中在监管机构。例如美国、日本、中国台湾、中国大陆等经济体监管力量处于主导地位,发行审核权归监管机构,上市审核多属于交易所自律监管。而德国、中国香港等则是以自律监管为主导,发行和上市审核权没有进行实质性分离。

  从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上,可以体现该经济体发行制度偏“市场”还是偏“政府”。全球主要交易所主要有会员制、公司制和其他等三种组织形式,其中以公司制为主流,2012年WFE的会员中69%是公司制交易所,仅12%为会员制协会。会员制交易所多以非营利组织的形式存在,不受股东营利需求掣肘,更能发挥公益管理职能,但可能存在受制于行政干预,决策效率低,反应速度慢等问题;公司制交易所尽可能减少了行政干预,决策程序更加市场化,运行效率更高,另外,作为上市公司,还需要按要求披露公司重大信息,使运营更加稳健和透明化,但需要妥善处理商业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冲突。

2.3  配套制度:定价和配售方式的配合

  2.3  配套制度:定价和配售方式的配合

  当前国际上常用的证券发行定价机制包括五类:固定价格定价机制、竞价机制、累计投标询价机制、拍卖机制以及混合定价机制。

  累计投标询价机制是目前在成熟资本市场上采纳最广泛的发行定价方式,优点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建立了充分沟通的机制,降低了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有助于挖掘市场对发行股票的真实需求;二是询价过程中机构投资者的定价更趋理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承销商包销的风险;三是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之间建立起联动机制,缩短了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价差,避免发生新股上市后暴涨或暴跌的情形。自主配售与累计投标询价机制搭配,是询价制不同与其他IPO定价配售制度的重要特征,有助于承销商培育一群长期投资者,提高IPO发行的成功率,但由此衍生了承销商在配售新股过程中产生利益输送问题。

  固定价格定价机制是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发行人和承销商或政府等确定固定价格发售股票,优点一是定价过程简单,费用和时间成本都较低,二是询价制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投资者参与,加上自主配售产生的利益输送使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而固定价格定价机制按申购比例或抽签的方式进行配售,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配售资格的公平性。但固定价格定价缺少承销商与投资者的互动博弈,导致发行价格市场化程度较低。

  2.4  小结

  “注册制”等于“形式审核”,而“核准制”等于“实质审核”的说法系误读,双方不是二元对立的关系,在各经济体构建资本市场的实践中,双方往往以一定比例契合经济体发展特质,呈现出独特的表现形式。

  决定一个经济体的资本市场导向是偏市场化的“注册制”还是偏政策导向的“核准制”有三个因素:1)审核程序:核准制重心在监管,注册制重心在市场;2)审核内容:对“实质性审核”的监管分权;3)配套制度:定价和配售方式、退市制度、交易制度、再融资制度等。具体而言,资本市场由自律监管为主导则更偏市场化,由政府主导则更偏政策导向;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方式是公司制则更偏市场化,会员制则相对偏政策导向;监管机构是否进行“实质性审核”不能作为判断市场导向的基础,但“实质性审核”主体仅为政府机构则表明更偏政策导向,审核主体多元化则表明更偏市场导向;采取累计投标询价配合自主配售的发行定价机制更偏市场化,但实践中多以混合模式为主,各种定价方式扬长避短。

  3    美国:双重注册制,监管与自律界限分明

  3.1  制度变迁:美国双重注册制重在联邦和州之间的协调

  现代美国证券发行制度是在大萧条之后逐步建立起来的,联邦与州政府监管之间的协调产生了美国独特的“双重注册制”。

  1)1911-1929年,各州制定“蓝天法”,证券发行被纳入政府监管。1911年,堪萨斯州诞生了美国第一部州证券法,自此美国的证券公开发行被纳入到了政府监管的范畴内,随后各州纷纷效仿,至1933年,除内华达州外,美国其他州都制定了自己的证券法,被统一冠名为“蓝天法”(BlueSky Laws)。

  2)1929年-1934年,联邦层面的证券行业法律体系开始建立,美国证券发行步入“双重注册制”。各州“蓝天法”各自为政,承销商跨州运作即可轻松规避。1929年美国爆发大萧条,许多发行人利用监管漏洞,违法违规发行和销售证券,股票市场崩溃,投资者损失惨重。为了防止类似事件再度发生,美国国会开始建立联邦层面的证券行业法律体系。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证券市场的基础性法律《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需在政府注册,并披露公司财务数据,证券基本情况、公司治理等重要信息。193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证券交易法》,正式赋予SEC监管证券行业的广泛权力,包括对证券行业的企业及个人采取必要监管措施等。

  3)1935年后,协调联邦与州之间的审核权。《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颁布后带来了联邦和州之间重复审核的问题,使得整个发行过程程序繁琐、效率低下。为协调证券监管工作,各州政府联合成立了州际证券专员联席会议,并拟定了州统一证券法案。1996年,《全国证券市场促进法》对证券发行审核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环节了联邦与州层面双重审核的低效局面。该法案规定在纽交所、美国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以及SEC认为上市标准达到了交易所标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授权上市的证券,豁免州的注册义务,称为“联邦覆盖证券”(Federally Covered Securities)。但该法案保留了州证券监管机构对除上述市场以外其他市场上市发行证券的管辖权。

3.2  审什么:上市标准多样化、层次分明

  3.2  审什么:上市标准多样化、层次分明

  美国成熟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为多元化的上市需求提供支持,形成多样化且层次分明的上市标准,这与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有密切联系美国证券交易所是政府主导型公司制的典型代表,主要特征一是严格的政府监管。由SEC代表政府机构对交易所和市场的运营进行监管。二是法人类型和所有权清晰。交易所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交易所不参与证券交易活动,向上市公司、券商等收取费用,对政府补助的依赖程度小,因而受到的行政干预程度较轻。三是采取了必要措施保证自律功能和监管功能独立性。公司制交易所面临商业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冲突的问题:营利性交易所倾向选择交易价值高、流动性强的企业上市,以吸引更多投资者,交易市场规模做大反过来引导更多企业上市,形成良性循环,但股东出于商业利益追求也容易导致商业寻租,损害投资人利益,为保障监管功能正常发挥,美国的交易所采取了两种措施,一是交易所内部设市场监察部,负责监督会员券商在交易所的活动,监控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的行为;二是设置独立的自律监管组织,2006年纽交所和纳斯达克宣布将双方的会员监管部门业务进行合并,成立“金融行业监管局”(FINRA),剥离出的第三方自律监管组织旨在监控交易所合规运营。

  政府集中监管保证了交易所运营的合规性,同交易所内外部自律机构一起承担了协调商业利益和公众利益冲突的“双闸门”;公司制保证了市场机制的正常发挥。公司上市过程是发行人和交易所双向选择的过程,多元化的上市标准保证企业能对号入座将公司特质与交易所规模、流量等条件相匹配,选择不同的上市标准需要受交易所对应的实质性审核。

3.3  怎么审:美国注册制下的监管分权

  3.3  怎么审:美国注册制下的监管分权

  3.3.1  联邦和州的分权:联邦侧重信息披露审查,州强调实质性审查

  美国证券发行监管制度最突出的特点是“双重注册制”,即在联邦制的宪政结构下,证券公开发行一般必须在联邦和州两个层面同时注册。联邦和州的注册有两个方面的差异:一是法律依据不同,联邦的发行审核以《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为依据,而各州依靠长期自我发展完善的《蓝天法》(Blue SkyLaws)为审核依据;二是监管重心不同,联邦证券法采纳英国的披露哲学和纽约州证券法的欺诈理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Disclosure Based),不涉及证券投资价值的判断,而蓝天法奉行“优劣哲学”,认为政府必须决定某种特定证券的好坏。

  “双重注册制”嵌入了实质审查。一方面,联邦层面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实行合规性审核,本身就包含了实质审查的内容。审核机构需要判断发行人是否就重要信息进行了详尽披露,必须准确定义“重要性信息”的内容,故SEC审核小组通常除了有律师、会计师等还配备有对口的行业专家,在大量专业性、综合性的判断中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使发行人信息披露经过反复补正达到准确、完整的披露标准。如果公司属于新兴行业或高新技术行业,SEC还会做广泛的行业调查;另一方面,州层面的“注册制”带有实质性审核的内涵,联邦和州的双重注册造成管辖权重叠,审核效率低下等问题,为此,1996年国会通过《资本市场改善法》,规定“联邦管辖证券”仅需接受SEC的信息披露审查,而其他类型的证券根据各州《蓝天法》的规定分成通知注册型、协调注册型和审查注册型三类不同的注册方式,各州的实质性审核权力逐级凸显。

  3.3.2  政府监管机构与交易所的分权:发行和上市分离

  发行和上市审核监管分离是美国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又一特点。此种监管分离主要体现于两个方面:一是发行审核与上市审核的主体有别。SEC与州证券监管机构对注册文件的审核效力仅及于作出是否批准证券发行的决定,此后是否予以证券上市流通则是由交易所对其流通价值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二是发行审核与上市审核的侧重不同。SEC发行审核体现“形式重于实质”的特点,多轮问询过程以期穷尽所有发行人应当披露的投资重要性信息,政府监管机构出于市场保护的公益目的,保证证券的所有者与公司的管理层就获取信息而言置于平等对称的地位;而证券上市审核体现“实质重于形式”的特点,交易所对发行人的资质、财务数据、发行规模甚至盈利前景等要素进行判断确定证券的交易价值。

  3.4  配套机制:发行定价和配售方式高度市场化、退市率高、违法惩戒严格

  1)美国的证券发行定价机制采取市场化的“询价-自主配售”制度,同时存在两方面的特点,较好地克服了累计投标询价制和自主配售带来的问题,扬长避短,使之更好地为市场化定价服务。

  一方面,以累计投标询价机制为主导,灵活搭配少量固定价格定价机制。累积投标询价制是最主要的定价方式,但并非所有的IPO均采用累积询价机制,对于融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小规模融资项目,承销商基于发行成本及发行对象主体特征的考虑,发行定价更多采用固定价格并允许配售的方式。发行定价的市场化包括了不同定价方式的选择可能性,因而市场导向的询价制和政府或机构导向的固定价格制并非水火不容,针对不同发行项目的质地匹配定价方式更能契合发行需求。

  另一方面,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设定明确规定治理自主配售过程中的利益输送乱象。一是承销商通常不得获得配售,但也开通了“豁免渠道”并伴有限售期;二是承销商内部人士通常不得获得配售,并明确划界限售人士范围;三是牵头经纪商或分销商附属公司管理的全权账户获配超过发行规模的5%,要进行披露;四是对“代持人”的配售进行审查等。以此来规范承销商自主配售权过大导致的利益输送问题,在最大化询价制优点的同时,最小化自主配售带来的问题。

  在累计投标询价制下,发行定价和配售额度由承销商和投资者相互博弈,市场化程度高,发行成功与否由投资者决定,上市首日破发的情况较多。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新股发行估值惨淡,破发率一度高达52%,2012年后逐步稳定至26%附近。

  2)退市规则清晰,退市率高。美股退市规则涉及自愿退市和强制退市,强制退市情形包括交易类指标、持续经营能力指标和合规性指标,退市红线与上市标准对应,重视量化指标,参考定性指标,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交易所的自由裁量权,但可操作性强。美股公司退市规模庞大,退市率高。WRDS的数据显示,从1980年到2018年,美股共有17901家企业退市,年均退市率为19%,纽交所退市2835家,纳斯达克退市15066家。

  3)对待证券欺诈严刑峻法,并设置多样化的赔偿机制。SEC对证券欺诈进行刑事、行政、民事全方位追责,不仅设定严格刑罚予以震慑惩戒,而且设置多样的赔偿机制保护投资者权益。2002年出台《萨班斯法案》大幅抬高违法处罚力度,任何人通过信息欺诈或价格操纵在证券市场获取利益,构成证券欺诈罪,对犯有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可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最多可监禁25年。 针对投资者保护,美国颁布了《证券投资者保护法》等多部法律法规搭建制度基础,另设置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作为投资者保护的专门机构;此外,美国有健全的证券市场商业保险机制,可以为客户超过SIPC限额的损失提供保障。

  3.5  小结

  美国实行“双重注册制”,联邦和州监管机构就发行审核权进行协调,发行和上市审核分离,SEC主管发行审核,奉行信息披露原则,交易所负责上市审核。优势在于:上市规则由交易所制定,多层次资本市场提供多元化的上市标准,发行人可以根据需求进行匹配;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均发展较为全面,在保证合规性的同时给市场保留发挥作用的空间;配套制度发展较为完善,退市率高,保证市场过剩产能出清。缺点在于:联邦和州的分权不够细化,容易造成重复监管或监管空白,产生套利空间。

  4    中国香港:市场化与实质审核混合体

  香港股票发行制度采取双重存档,介于核准制与注册制之间,审核内容方面,强调信息披露原则和市场化定价,但保留实质审核权。审核程序方面,发行与上市一体化,交易所扮演前线主导角色,香港证监会位居后端,进行形式审核。总体来说香港强调信息披露,上市门槛较低,不要求必须盈利,程序高效,审核周期较短,但由于退市不畅、再融资宽松,导致垃圾股难以出清。

  4.1  制度变迁:香港双重存档制是监管权博弈产物

  中国香港资本市场历史悠久,交易所长期占据主导权,双重存档制是监管权力博弈产物。

  1)20世纪70年代,无监管状态到政府监管。中国香港受地缘政治影响,早期是英国人开展东亚贸易据点,1891年英国人成立了第一个证券交易所——香港会。20世纪60年代末,香港远东会、金银会、九龙会相继成立,与香港会形成“四足鼎立”之势,四家交易所争相放宽上市条件、大打佣金价格战、提供融资便利,政府处于放任状态,市场非理性繁荣,直到1973年股灾,跌幅达93%,政府开始介入证券监管,出台《1974年证券条例》及《1974年保障投资者条例》,并设立非全职监察委员会,标志香港资本市场进入规范发展时代。

  2)80-90年代,监管框架初形成。80年代香港开始现代化和国际化发展,1986年四大交易所合并为联交所,此时虽然有政府监管,但本地经纪商垄断交易所,监管力量薄弱,1987年受全球股灾波及,香港再度爆发股灾。在《戴维森报告》的调查和提议下,香港形成三层架构,政府负责制定金融政策、1989年成立的香港证监会是法定独立监管机构、香港交易所作为前线监管者掌握上市监管权。

  3)2003年至今,双重存档制折射证监会和交易所的博弈。2002年香港股市大小盘股呈现严重分化,7家规模最大的公司市值占52%,400家公司股价不足0.5港元。港交所建议将股价持续30日低过0.5元的公司合并或摘牌,引起市场恐慌性抛售,爆发“725细价股风波”。该事件引发对港交所利益冲突身份的质疑,调查组建议将交易所的上市审批权移交证监会,不过被港交所全力反对,最终形成与证监会的双重存档制,港交所最终保住其上市审批权,证监会仅有否决权。随着时间推移,港交所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既是裁判也是运动员,角色冲突问题始终未解。2016年香港曾拟增设上市政策委员会以及上市监管委员会,证监会直接介入上市审批,但遭到较大阻力,最终方案仅成立具有建议性质的上市政策委员会,可见监管机构与自律力量博弈激烈。2018年香港IPO改革,允许未能通过主板财务资格测试的生物科技公司、不同投票权上市,开辟第二上市渠道。

  4.2  审什么:保留实质审核权力,并呈现加强之势

  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香港证监会可以对上市申请进行审核,2003年香港证监会与联交所签订《上市事宜谅解备忘录》,将上市审核权转回给联交所。上市申请人均须向香港联交所提交上市申请及信息披露材料,联交所会将副本送交证监会,以作存档。

  证监会进行形式审核。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进行形式审核,条例仅对充分披露有要求,“申请人已发行或将会发行的上市申请,须载有在顾及该申请人及该等证券的特质下属需要的详情及资料,以使投资者能够就该申请人在申请时的业务、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以及就该申请人的利润与损失和依附于该等证券的权利,做出有根据的评估。”如果香港证监会批准公司的发行和上市申请,则出具无异议函。若不同意,则行使否决权,拒绝公司的首发上市申请。2017-2018年,证监会分别否决2例创业板的上市申请。

  联交所进行两轮实质审核。一是上市资格。这一部分由《上市规则》第八章、《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一章详细规定,指标包括财务、市值、公司治理、公众持股数量等,具有以下特点:1)梯度设置上市门槛。主板财务指标中有三套标准,分别是盈利测试、市值/收益/现金流测试、市值/收益测试,对市值的要求依次提高、对盈利和收入要求依次降低。创业板上市门槛更低,采用市值/现金流测试,对盈利无要求。2)允许亏损上市。主板中有两套标准以及创业板都不要求发行人必须盈利,根据德勤统计,2016-2017年香港IPO状态为亏损的新股比例从14%上升到21%,大部分集中在创业板,美图、小米、平安好医生等市值超过40亿港元的企业才在未盈利状态下登陆主板。2018年香港IPO新政,将未盈利生物科技公司上市市值门槛设为15亿港元,目前已有7家未盈利公司成功上市。 二是适合性性审查。这一部分没有明确硬性准则,联交所通过发布指引信和上市决策传递监管信号。例如《关于退回若干上市申请指引》列举了披露不充分、业绩持续下滑、关联交易比重较大、单一客户收入占比过高、公司规模和前景与上市目的不匹配等理由。

  实践上看,2018年以来审批通过率降低,实质审核力度加大。香港交易所2017年前拒绝申请的案例很少,2018年才逐渐增多。根据香港交易所每年发布的拒绝上市申请的上市决策,2013-2018年共否决62份申请,其中2018年否决24份,相比往年大幅上升。从被否原因看,因客观条件不符合上市标准的案例占比从83%下降到13%,因主观条件不认为不适合上市的案例占比从17%上升到88%。不适合上市的原因包括不具有上市的商业理由、并非真有集资需要、估值没有根据、财务表现倒退、董事/有重大权益关系人士或控股股东不适合等,反映出联交所审核方向的调整。

4.3  怎么审:发行上市一体化,交易所掌握审核权

  4.3  怎么审:发行上市一体化,交易所掌握审核权

  香港股票市场发行与上市一体化,发行即上市,交易所掌握审核权。为降低审查人员主观裁量的影响,联交所内设上市科、上市委员会和上市上诉委员会。上市科负责预审硬性条件,关注申请人盈利、市值等指标是否符合上市资格,并以意见函反馈,2015-2017年首轮意见发出时长平均为11、16、21个工作日,预审合格后推荐到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判断上市适当性要求。由28名委员组成,包括8名代表投资者权益的人士,19名代表市场人士例如律师、会计师、企业融资顾问及交易所参与者,以及交易所行政总裁1人,关注申请人是否符合主观性较强的适当性条件,经过聆讯作出决定。上市上诉委员会负责复合异议。由交易所董事会主席和2名董事,如果发行人存在异议,可提请复核上市委员会决定。

  实践上看,香港审核效率较高,透明度较低。根据《2018年上市委员会报告》,上市科接收申请到发出首轮问询意见,平均用时18个工作日,到呈交上市委员会平均用时117个工作日;我们选取2019年以来20家新上市的公司,从首次公告申请文件到上市平均用时204.8天,不到7个月既可上市。审核过程透明度有待提高,香港IPO问询和聆讯过程不会直接公开,只能对比前后招股说明书推断问询情况。

4.4  配套机制:市场化程度高,但退市不畅通,壳股仙股众多

  4.4  配套机制:市场化程度高,但退市不畅通,壳股仙股众多

  1)发行承销市场化,市场决定发行成功与否。香港采取累计投标询价法,融资规模和发行定价随行就市由市场决定。承销商根据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的结果,自行制定发行价格,承销商具有发行定价权,并自主决定股票的分配,因此发行成功与否与市场投资者紧密相关,破发情况屡见不鲜。2013年至今,港股首日破发占比从28%上升至39%,平均破发占30%左右。

  2)再融资政策宽松,容易被大股东和庄家滥用为圈钱工具。香港再融资条件宽松,一是时间限定少,IPO之后6个月既可再融资;二是程序简便,不需要监管机构审批,只需通过公司内部程序;三是闪电配售,即大股东将自己的旧股票配售给特定机构,然后公司增发新股票来补足大股东的控股占比。2014-2017年再融资金额是IPO筹资额的2.8倍。极为宽松的再融资条件沦为壳公司的圈钱工具。一些主业不振的公司大股东采用供股方式,不断对老股东大比例低价供股例如威利国际进行过五次供股,供股比例最大达到一供八,折价达83%,如果小股东不认购则股权被稀释。

  3)交易机制:港股没有涨跌停板,实行T+0制度,做空机制较多。交易活跃度上,A股市场换手率显著高于香港。2007-2018年香港联交所平均年化换手率50%,远低于上交所192%,深交所326%的换手率。香港各种股票、牛熊证、指数期货等可以用来做空,有助于让股价回归基本面,但港股对融券范围进行限制,需达到市值和流动性标准,因此小盘股和仙股得以长期存在。

  4)投资者结构方面,港股以机构投资者为主,投资方式相对理性。港股2016年机构投资者交易额占比为53%,且超过半数为欧美机构,个人投资者占比仅24%,其余23%为香港交易所参与者,主要为券商做市及自营,因此香港投资者结构更加成熟。

  5)信息披露与国际接轨,可使用国际化会计准则,但持续信息披露要求较低。一是定期报告方面,港股主板公司只需公布半年报和年报,季报自愿披露,财政年度的日期可以在3、6、9及12月份自由选择。二是高管信息方面,港股未强制要求披露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高管报酬情况等,而仅仅是建议披露。三是股东权益变动披露方面,而港股一般仅披露高管及主要股东持股情况,无需披露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及其变动情况。四是关联交易方面,香港会计准则仅强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充分披露,对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的比例、程序等无硬性规定。

  6)港股退市不畅通2008-2018年累计退市214家公司,累计退市率9%,年均退市率1.2%,相比于美国年均19%退市率仍然较低,主要原因在于:一是退市标准宽松。交易所认为发行人不再适合上市、缺乏足够业务或财务运作条件,资不抵债等情况下,可以将该证券除牌,但缺少定量标准,主观性较大。二是退市程序冗长。香港主板退市分为三阶段,每个阶段至少六个月,中间可以通过重组或卖壳复牌。三是投资者保护不足。香港没有设场外市场,退市股票无法流通,对投资者利益影响重大,监管部门投鼠忌器。

  7)证券欺诈惩处力度较大。香港虽然没有集体诉讼制度,但对证券欺诈惩处仍然较大。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数据以诱使进行交易,刑事方面,最高可被判10年监禁及罚款1000万港元及其他处罚,民事处罚进行损害赔偿。2012 年毕马威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洪良国际欺诈上市,报告给监管机构,调查发现洪良国际为达到上市的目的,大肆篡改财务数据,责令上市公司按照停牌价耗资10.3亿港元回购股份,高于其IPO时所募金额,对保荐机构开出4200万元罚单。

  8)场内板块转板灵活。创业板公司达到主板要求,通过简单的程序转移至主板上市。2014-2018年,共有50家创业板企业转板到主板上市。

4.5  小结

  4.5  小结

  中国香港股市实行双重存档制,既强调信息披露与市场化定价,同时交易所保留实质审核权,发行上市一体化,形成了独特的发行制度混合体。优势在于:法律法规较为健全、监管分工明确、尊重市场化定价配售机制、信息披露与国际接轨、交易机制灵活、投资者较为成熟、对上市公司造假惩处力度大、板块层次分明,符合其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缺点在于:交易所角色冲突把关不严、再融资政策过于宽松、退市机制不畅,导致壳股仙股横行。2019年6月10日,港交所前高层联同保荐人及律师行,涉嫌不当审批及放水,协助不完全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通过审批,涉及超30宗上市申请。

  5    中国:现存问题及政策建议

  5.1  制度变迁:中国A股发行制度经历了从审批制向核准制的转变

  回顾A股市场的改革历史,新股发行上市制度经历了由多部门审批到证监会主导的审批制,再到核准制的过程,市场化程度总体虽不断提高,但尚未形成全面的市场化制度。

  1)1990年-1992年新股发行和上市的审批权归属不同政府部门:企业股份制改制由计委、体改委审批,股票发行由人民银行审批,股票上市交易由沪深交易所审批。

  2)1993年4月后,A股上市转为审批制。《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对相关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证监会进行复审并抄送证券委。该条例确立了两级行政审批的制度,奠定了全国统一新股发行审查体系的基础。

  3)1999年A股发行制度改为核准制。7月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提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或者审批的,应当作出说明。IPO的市场化程度明显提高。2004年2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颁发标志着新股发行进入保荐制阶段。此后证监会在建立保荐制度、新股发行定价、发行规模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市场化改革,但目前仍保留了最终核准公司上市的权力。A股市场的发行机制尚未能完全市场化。

5.2  审什么:偏重财务审核,过分强调盈利和规模

  5.2  审什么:偏重财务审核,过分强调盈利和规模

  证监会掌握实质审核权,发行和上市未实质性分离,交易所权力被弱化。当前我国的发行市场,上交所和深交所为政府主导型的会员制组织,虽然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交易所有权决定是否安排上市的审核权,但在实践中,发行申请包含了上市安排,因此证监会核准发行也相当于核准了上市,发行与上市未实质性分离导致交易所的上市审核流于形式化,交易所只是在执行证监会的审核结果,因而体现出证监会在核准制下基于对IPO申请的实质审核功能,承担了对证券质量的隐形担保或“背书”。

  上市标准一元化,对企业盈利和经营规模的要求高。申请在我国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企业需要满足盈利规模、现金流要求、净资产要求等多重财务标准,不允许存在为弥补亏损的企业上市;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标准有所降低,但同样需要达到盈利要求和净资产的要求。虽然美国、日本、中国香港等经济体的上市审核都采用实质性审查,但我国仅以“财务数据合理性”和“盈利能力持续性”为主要关注对象,对于商业模式、运营风险等关注度不够。

  核准制下,近年来代表中国新经济的整整一代互联网公司大多未能在A股主板上市。例如阿里巴巴、百度、京东在美股上市,腾讯在港股上市,这对于A股的投资者而言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有价值的公司因为制度原因无法在境内上市,已上市的公司则通常处于企业生命周期的巅峰,未来发展空间受限,导致价值投资的理念长期难以在A股深入人心。

  5.3  怎么审:审核机构行政目标过多,独立性较差,发审委缺少行业人员,发行审核效率低

  审核机构行政目标过多、独立性差。一是行政目标过多,证监会目标是1)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2)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多重甚至冲突目标难以兼顾维护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秩序。二是独立性较差,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要服从政府意志,地方派出机构尽管受垂直管理,但在地缘、人事和利益等方面不可避免会受到地方政府影响,难以保持独立性。

  中国证监会的发审委成员以政府机构人员、会计师、律师等为主,缺乏相应的行业人士。在最新公告的第十八届发审委的21人中,超过47%的成员来自证监会系统,14%来自交易所,24%的成员来自会计师事务所,最后14%来自于律师事务所。因而虽然同为“实质性审核”,我国的发审委花了较多时间关注发行人的财务问题,而少在商业模式、企业自身风险分析等内容着笔。不仅导致发行审核效率低下,还引发了发行人为上市而进行财务粉饰等问题。

  5.4  配套制度:发行定价限制多,市场化不足,退市制度未发挥作用

  我国在2005年正式引入询价制,股票价格不再经过证监会审批,但当时并未赋予承销商自主配售权,2013年11月,证监会才首次赋予承销商自主配售权。在放开的同时,还对发行价格上限和配售比例设定了限制,新股发行定价也以23倍市盈率为上限,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不低于70%),其中40%优先向公募基金、社保基金等A类机构投资者配售,因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询价-自主配售”制度,本质上还是属于混合定价机制。与采用真正的询价制的美国相比,我国IPO上市首日的溢价幅度显著偏高。据统计,1980-2018年美国的新股发行首日平均涨幅仅为17%,而我国1990-2018年的IPO上市首日平均涨幅高达158%。

  我国的退市制度未发挥真正的优胜劣汰作用。原因一是退市指标的设计上,我国偏重于财务指标,企业为了保壳,容易在“非经常性损益”“减值准备转回”等个别科目上做调节,操控企业利润。二是我国退市流程繁琐,A股设置退市风险警示和暂停上市的过渡性措施,整个退市程序最长可达4年,为退市公司提供了运作时间。三是中国退市企业去向单一,流动性不足,退市公司的融资渠道受阻,因而上市公司保壳动力足。

5.5  政策建议

  5.5  政策建议

  1)我国散户投资者占比大,市场化需要配合监管缓步推进

  我国资本市场上散户多,2017年我国自然人和一般法人持股市值占比高达82%,机构投资者仅占16%,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弱,市场投机性强,导致我国的资本市场自治不能独立、顺利完成对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商业判断,因而将“实质性审核”完全放权市场的市场基础是不存在的,政府监管和专业判断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能起到重要作用。

2)强化自律监管,敦促中介机构专业尽职

  2)强化自律监管,敦促中介机构专业尽职

  美国的自律监管组织在为“注册制”保驾护航的使命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是作为独立第三方协调和管理公司制交易所内部股东营利和维护公众利益产生的冲突;二是作为监督机构防止承销商在自主配售机制中产生机会主义寻租。而在我国当前严格的上市审核制度下,上市资源稀缺,新股供不应求,给予承销商自主配售权不仅无助于新股合理定价,更是让承销商偏离了应有的客观公正的位置,自主配售制度成为承销商与一级市场投资者之间利益输送的催化剂,引入承销商自主配售权初期,衍生出多种利益输送形式,而国内证券自律机构还有待发展,没能起到事前监管和事后惩戒的作用。 

  3)提高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适当放权于交易所

  明确证监会对市场监管的首要目标,将证监会对发行审核的重心由片面关注企业“持续性盈利能力”的判断转向发行行为本身的合规性判断;赋予证监会一定的证券行政执法权和准司法权,致力于扩展其事后审查的权力。将部分实质审核权下放到交易所,注册制下发行和上市审核分离,交易所负责制定上市条件和进行上市审核,同时应当强化其实质审核程序的透明度。

  4)完善配套机制使退市常态化,加大证券违法处罚力度

  退市标准的重心应当从财务类转向交易类,重点关注公司未来发展的可能性;适当简化退市程序,避免僵而不退占用上市资源的情况。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欺诈上市、重大公众安全违法案件等情况触发强制退市,需要追究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完善民事赔偿责任追究机制,建立股东派生诉讼、集团诉讼、先行赔付等机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可行的维权渠道,提高获赔效率。

  (本文作者介绍:恒大集团首席经济学家,恒大经济研究院院长。曾担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部研究室副主任、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董事总经理、首席宏观分析师。)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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