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刚:加快数字普惠创新 推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2019年03月04日11:52    作者:曾刚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曾刚

  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明确指出,要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为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推动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金融供给侧改革就是要强化金融服务功能,找准金融服务重点,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和人民生活。

  总体上看,我国过去几十年金融改革和金融发展的成绩有目共睹,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制约了金融效率和功能的充分发挥,一方面是金融体系自身的问题,另一方面则是金融结构上存在问题。

  我们看到,金融机构数量和规模虽相当庞大,但服务小微、三农以及民营企业等薄弱环节的主体和资金却相当有限,导致有效供给不足。如何通过优化融资结构、丰富金融机构主体、优化金融市场体系以及围绕市场需求进行创新,来提高金融对实体经济薄弱环节的精准支持力度,是当前金融供给侧改革最重要的课题。

  从金融从业者的角度来看,如何利用新兴技术手段,针对特定客户的需求及风险特征,进行数字普惠金融创新,是践行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

  所谓数字普惠金融,泛指一切可以通过金融科技手段来促进普惠金融的创新。通过数字化或电子化交易,可以大幅度降低金融服务的门槛和成本,扩大普惠金融的覆盖范围,实现对金融服务不足的群体(如小微、三农客户)更好的支持。

  一、数字普惠金融的破局之道

  加大对小微、“三农”等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是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从实践来看,可获得性不高、可负担性差、成本高难以持续,均是导致传统金融有效供给不足的重要因素。

  在传统的金融模式下,“义”(可负担)和“利”(商业可持续)很难兼得,要打破这一对矛盾,需要进行服务模式上的创新,而数字普惠金融提供了这样一种可能。所谓数字普惠金融,泛指一切可以通过金融科技手段来促进普惠金融的创新。通过数字化或电子化交易,可以大幅度降低金融服务的门槛和成本,扩大普惠金融的覆盖范围,实现对金融服务不足的群体(如小微、三农客户)更好的支持。

  第一,数字普惠金融提高了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金融科技使得普惠金融的成本下降、利润增厚必然促进更多的金融机构应用金融科技提供数字普惠金融服务,提高了普惠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同时,金融科技还提高了普惠金融覆盖的速度和广度,不但打破了传统金融机构需要下设网点接触客户的物理限制,甚至可以基于大数据主动寻找潜在客户,不仅大大提高了普惠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还使得服务更加精准化。

  第二,数字普惠金融提高了普惠金融的可负担性。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在普惠金融领域的应用,可以帮助服务提供者从从分销到客服到后台运营的整条金融服务链上降低成本,并且实现了从贷前征信到贷后催还的实时监控,保证了服务质量。此外,金融科技应用还使得数字普惠金融能够实现按日收息、按日利率定价,发放的资金额度可小至千元以下,灵活多样的产品更好地满足了小微、三农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同时也显著降低了金融服务的成本。

  第三,数字普惠金融实现了“义”和“利”统一。普惠金融服务的成本下降会增厚普惠金融服务的利润,增强其商业可持续性,并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参与其中。最近以来,传统金融机构通过自身转型及与金融科技企业的深入合作,利用金融科技手段,对普惠金融业务进行了全方位的升级。科技赋能极大改善了普惠金融的成本、收益状况,显著提高了传统金融机构发展普惠金融的动力。

  二、数字普惠金融的特点与效果

  总体上看,我国数字普惠实践发展迅速,在参与机构和产品服务方面,呈现出许多重要的特征,部分可能会成为长期的趋势:

  第一,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不断拓展。数字普惠最初集中于互联网端的小微、个人的普惠金融服务,大多与线上的交易有关,这大概可以算作数字普惠的1.0版本。之后,随着互联网支付往线下场景的渗透,线上线下场景的融合,极大地拓展了数字普惠对线下客户进行服务的能力。以蚂蚁金服为例,依托支付宝的渠道和平台,相继开发了针对线下小微商户和“三农”客户的“码商贷”和“旺农贷”等产品,将众多从未得到过金融支持的群体,纳入到了普惠金融的服务范围。利用技术和平台,将普惠金融服务从线上拓展到线下,数字普惠金融进入了2.0阶段。

  第二,多元化的机构主体,满足差异化的需求。与传统金融相对单一的供给主体相比,数字普惠的参与者更趋多元化,服务对象的差异化也更加明显。具体而言,目前数字普惠创新的主要参与者,有持牌的互联网银行(如微众银行、网商银行和百信银行等),有大型的金融科技企业(如蚂蚁金服、京东金融、度小满等),还有各类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商业银行,在经历了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冲击之后,商业银行纷纷加快了数字化转型的步伐,并积极将其运用于普惠金融业务的实践当中,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根据银保监会发布的《中国普惠金融发展情况报告》,过去几年中,银行业积极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创新服务渠道,拓展服务深度,降低服务成本,极大提升了普惠金融服务的便利性。比如,建设银行通过先期白名单主动授信,探索全流程线上融资模式“小微快贷”,2017年新增客户超过14万,当年放款1466亿元,不良率016%。网商银行则主要依靠互联网运营的模式,实现三分钟申贷、一秒钟放款、零人工介入的“310”贷款模式,累计发放贷款5395亿元。随着“随借随还、按日计息”贷款产品的增加,客户能根据实际需求灵活安排借款、还款,借款成本有效降低。

  第三,数字普惠的金融生态体系日渐成熟。与传统信贷由一家机构完成主要的业务流程不同,数字普惠金融创新则发展出了一个新的生态体系,在其中,不同类型的机构发挥各自的专业能力,并聚合形成更为高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从生态体系的角度看,数字普惠的创新,在某种意义上,是对传统金融服务流程的拆分和重构,在此基础上,通过专业化分工,来提高流程中每一部分的效率,实现普惠金融成本、效益和风险的多维平衡。聚合的生态体系,是数字普惠金融的3.0版本。在这个生态体系中,多元化的参与主体不再是简单的竞争对手,而是发展成为一种共生、共享关系。具体到信贷业务上来看,信贷流程可以分为获客、风控(数据)、增信和资金等重要业务节点,在数字普惠的3.0模式中,每个节点上可以存在多个不同的机构同时独立提供服务,而不同的节点之间既可能有信息的流动,也可能有金融资源的互通,这些节点被连接起来,共同组成了信贷业务的全流程;而在各个节点上发挥功能的机构则聚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有机的信贷生态网络。

  通过联结上述获客、风控、增信和资金节点上的诸多机构,数字普惠的专业化的分工突破了客群下沉等诸多瓶颈,推动了小微企业、三农等群体融资问题的解决,同时通过最大化各节点上提供服务机构的产能,形成规模经济效应降低成本,从而降低信贷价格,真正使普惠信贷惠及民生。

  三、未来的发展与政策建议

  实践中,数字普惠金融创新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而且,也很好地契合了服务实体经济、支持薄弱环节的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不过,数字普惠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虽然实现了对传统金融风险更好的管理,但也可能带来新的风险,必须予以关注,并及时加以监管规范。但是,由于数字普惠的生态化发展,形成了各种各样的跨机构合作模式,很难被纳入目前以机构为主体的监管框架。从未来看,相关的政策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首先,平衡稳定与创新的关系。数字普惠一直在进行产品和技术创新,平台、机构间相互合作,拓展渠道、下沉的同时,也会带来潜在风险,监管者要在鼓励创新与金融稳定之间做出权衡,其目的应该是保证行业的健康成长,在加大对经济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的同时,防止金融风险的积聚和爆发。

  其次,建立、完善金融基础设施,为数字普惠发展创造更好的外部条件。对于金融部门,征信体系是其重要的基础设施,完善的征信体系能够给普惠信贷机构提供重要的客户信用信息,降低获客成本;同时征信体系的数据还可以进一步支持信贷资产标准化、证券化的发展。此外,信息通信技术和数字化都是亟待完善的设施。在中国,很多县级以下的地域,互联网发展还十分初级,数字化程度严重不足,科技教育和金融知识普及远远不够,这直接制约了普惠信贷业务的进一步下沉。

  第三,厘清法律责任,促进专业化分工与合作。与传统信贷由单一机构完成不同,数字普惠金融的不同节点上,往往有多家不同类型的机构参与。从金融功能的角度,不同机构各自发挥专业作用,共同实现了数字普惠金融的创新。但从风险分担角度,一旦发生风险损失,各自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现有的数字普惠金融实践并未形成统一的规范。实践中也有多种不同的模式,权责承担各不相同,存在风险责任不清的隐患。对此,监管部门应规范实践中不同模式的法律关系,并按照实际的权责分担关系,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监管规则。需要指出的是,厘清参与各方的法律责任,并不是要限制合作,事实上,权责的清晰,为专业化分工与合作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制度基础,这将为数字普惠金融的创新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第四,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数字普惠金融的参与者众多,各方法律关系不明晰,加之主要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大量的实质性交易处理全部隐藏至后台,金融消费者往往只能面对极简化的操作流程和标准化的业务描述,缺少进一步风险质询和疑问解答途径。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消费者因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弱势地位会愈发明显。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有如下几个可探讨的方向:一是根据数字普惠金融创新的新特点,进一步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二是强化行为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扰乱市场秩序或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市场乱象,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树立行为监管的权威性及震慑性,确保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守法合规,营造公平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并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加强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强调身份识别系统的保密性、安全性,并能适应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各种需求和风险等级。此外,消费者数据保护和隐私规则,探索建立综合性的消费者和数据保护方法,重点关注与数字金融服务相关的具体问题,等等。

  (本文作者介绍: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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