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蔡凯龙
我国现金贷发展才短短3年,监管层对现金贷的高度关注,也不过半年,对于如此有争议和多面的现金贷,还需要更多研究,听取多方意见,出台的监管力度不宜过大,更忌简单粗暴,精雕细琢、循序渐进也许更加适合。
11月2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虽然该通知针对的是网络小贷的牌照,但一纸“特急”文件,仍在业内引发较大反响。业界普遍认为,这是监管层对现金贷开出的第一枪。
自今年4月17日,监管部门发出《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起,对现金贷严管的声音一直不绝于耳,然而只听打雷不见下雨,监管部门并未出台任何针对现金贷的具体规范。而如今,政策眼看就要落地。
11月23日上午央行、银监会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会议在京召开。参会人士对媒体表示,监管层已明确表态,不会“一刀切”清理整顿现金贷平台。
消息一出,相关平台包括现金贷企业、网贷小贷公司、P2P公司和消费贷公司,提到嗓子眼的心,放下了一半。但是另一半还悬着:监管部门要如何“管好”现金贷,而不是单纯“管住”,甚至“管死”?
业界的担心并非空穴来风。管好现金贷和管住现金贷,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失之毫厘谬以千里。一份红头文件的禁令,就能轻易管住甚至管死现金贷。相比之下,如何管好现金贷从来就不是一件易事。因为现金贷一直饱受争议。
严格意义上的现金贷,属于短期小额无信用的现金借贷。这种需求自古有之。但是由于其额度低、成本高、分散等特点,传统金融机构无法给予满足。现金贷大都非阳光化,甚至在很长一段时期,都和民间高利贷有着若即若离的联系,因此游离在舆论和监管的视线之外。直到移动互联和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出现,让这些需求可以通过如雨后春笋冒出的现金贷公司,而浮出水面,并在中国快速发展,形成一定规模。
10月份趣店高调于海外上市,是现金贷发展的标志性事件,从此引发全社会上下共同关注。在媒体和专家铺天盖地的报道和评论下,现金贷的阴暗面被频频曝光:利率畸高,暴力催收,借款人多重借贷甚至被骗入债务陷阱等。民众对此深恶痛绝,监管层对此忧心忡忡。
事实上,现金贷也有其积极的一面,它是普惠金融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由于中国金融服务覆盖率不高,有着数以亿计没有信用纪录的人群,他们产生的无场景的短期小额现金借贷需求,只能通过现金贷来满足。根据网贷之家11月份数据,中国市场上目前有2693家现金贷企业,现金贷行业在短短3年内已达万亿规模,反映出现金贷背后巨大的社会需求。也正因为现金贷有普惠金融积极的一面,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不禁止现金贷。
摆在监管部门面前是一道难题,现金贷必须要管,但是如何才能管好?无非解决三个关键问题:管谁,管哪里,管多深。
首先,要管谁
“管谁”,回答的是现金贷监管的对象问题。这个问题尤为关键,因为现金贷的外延广,从事现金贷的企业多种多样,若没有明确的界定,难免伤及无辜,监管政策的实施也容易受阻,不利于聚焦解决现金贷乱象。
广义的现金贷既包括纯信用现金贷款和非信用超短期现金贷款。
纯信用现金贷款包括期限灵活的现金贷和中期现金贷。发起主体为传统银行、持牌的消费金融公司、电商、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公司,他们一般把纯信用现金贷当成附加金融增值服务,结合场景推送给自身已有的客户。在风控、产品设置、收费和利率定价上比较规范,极少存在暴力催收问题。
非信用超短期现金贷款即我们常说的现金贷(以下称“狭义现金贷”),期限从7天到1个月不等,额度在3000元以下,发起主体为纯网络借贷平台,以现金贷为主营,通过线上自有渠道或者导流获客,整体上风控较弱,收费不透明,利率偏高,存在暴利催收问题。
相比之下,非信用超短期现金贷才是此次监管的对象,纯信用现金贷相对而言比较规范,不应该受到无辜牵连。
但是很多企业,比如P2P、网络小贷等,既从事信用或者抵押贷款业务,又从事现金贷业务。该如何区分对待呢?中央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中提出的“功能监管,行为监管”原则此时就派上用场了。按照企业实际的功能和行为,而不是按照其机构属性进行监管。不管是P2P还是网络小贷,抑或是其他企业,只要从事狭义现金贷业务,都要纳入现金贷监管。同时,对现金贷的监管,不对机构的非现金贷业务产生影响。泾渭分明,有理有据。
由于监管部门对现金贷的第一枪是从暂停网络小贷牌照发放开始的,市场传言监管部门将限制网络小贷业务,甚至取消网络小贷的跨区功能。没有互联网跨区功能,还能叫“网络”小贷吗?网络小贷的互联网跨区功能,是互联网金融和小贷公司,目前唯一合法跨区放贷的途径,从诞生到现在,一直对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如今现金贷借网络小贷牌照经营,若取消其互联网功能,则难免因噎废食,不仅不利于对现金贷的监管,也不利于支持创新,违背中央对监管提出的要求和指导思想,最终导致回到机构监管的传统老路上去。
其次,管哪里
管哪里,指的是在确定监管对象是狭义现金贷,而且采用功能监管为指导的原则下,哪些现金贷企业的行为需要监管。
首先,规范市场准入。目前现金贷行业准入门槛太低,鱼龙混杂,良莠不齐,这是造成各种乱象的根本原因。参考P2P实行备案制,或者更加严苛的牌照制,将能大幅改善现金贷行业的现状。
其次,杜绝债务陷阱。屡见不鲜的是,现金贷企业以虚假信息或者诱惑性广告,诱导没有偿还能力的借款者贷款,导致借款人陷入债务陷阱,甚至拆东墙补西墙,陷入多重贷款的困境无力自拔。这是赤裸裸的欺诈,不仅在道义上该谴责,而且要用法律来规范。需要规范企业进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充分的合格借款人审查。赫赫有名的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于今年10月推出现金贷监管法案,重点就是治理现金贷的债务陷阱。其很多举措,特别是其如何全面系统地界定合格借款人的标准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最后,严禁暴力催收。这是现金贷负面社会影响的集中爆发点。严格规范现金贷的合法催收范围、时间、场景,提供个人举报和申诉渠道,重罚违规者,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暴力催收问题。
是否对现金贷的资金来源进行规定?这是个众说纷纭的话题。现金贷的资金来源有三类:实力雄厚的平台依靠自有资金,但是这样的企业实属凤毛麟角;大品牌可以通过ABS(资产证券化)到金融市场直接融资。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标的物是经过层层严格挑选的资产,从国内外历史数据可以看出其风险相对较小,亦是国家鼓励的直接融资方式,可是只有少数大品牌公司有资格做到。 而第三类,是现金贷企业大多使用的助贷模式,也是是风险和回报共同承担模式。
按照与现金贷企业合作的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由高到低,助贷模式可以分3种:第一种,纯技术助贷模式,即企业纯粹提供风控技术和获客服务,只收取技术和获客通道使用费,现金贷的回报和风险由金融机构承担,这种现金贷企业更像一个纯技术输出公司,没有任何金融属性,自然没有任何金融风险;第二种,联合放贷模式,现金贷企业提供小部分资金,金融机构提供大部分资金,共同风控,风险和回报按资金比例承担;第三种,保证金模式,现金贷企业进行获客及风控,金融机构作为资金方与平台约定利率,现金贷企业缴纳抵押保证金,如出现不良贷款,保证金将被用来兜底。对金融机构来说,这更像是固定收益的贷款。
以目前的行业乱象,资金来源看起来有必要做适当监管。可是,行业乱象的根源不在于资金来源。如果已经解决市场准入、杜绝债务陷阱、禁止暴力催收问题后,行业得到整顿变得健康,对资金来源的限制还真的有必要吗?相对传统金融业务,现金贷的体量非常小,其金融风险的外溢性有限,更多风险集中在社会和道德层面,以及对金融消费者的伤害上。 这些都不是可以通过资金来源限制解决的。尤其是助贷模式作为现金贷主流资金来源,体现出“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符合当今大资管时代打破“刚性兑付”的大潮,监管更加应该支持而不是打压。
最后一个最具争议的话题,非利率莫属。监管应该设定最高年化利率,但是不应该是36%。年化利率36%作为一条红线,源于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里,对民间借贷24%以下支持、36%以上不予保护的规定。显然,高法出台这个规定是针对普通借款。因为任何了解并考察过现金贷企业的人都明白,狭义的现金贷,即无信用无场景超短期小额度现金借贷,由于额度小,期限短,费用和风险高,36%利率是根本无法覆盖成本的。除非企业变着花样走歪路,比如用砍头息,或收取利息以外的费用等。
实际上,目前市场上狭义的现金贷,综合利率在100%到200%之间,却照样能被大众所接受,原因何在?因为消费者在如此短期小额借款中,更加看重综合支出总利息而不是不切实际的年化利率。即使我们把眼光投向海外,在那些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周全的国家,也未出现对现金贷规定如此不符合现实的低利率的条文。这些国家的现金利率最高限制在200%-300% 之间。不是这些国家的监管机构不作为,而是他们知道,年化利率在现金贷行业失去其衡量的意义,如果强行设定如此低的现金贷利率,反而会产生严重的后果:挤走企业,形成市场真空,有短期救急的消费者陷入无处借钱的困境,只能求助于高利贷。
如今很多现金贷企业迫于压力自动把产品利率降低到24%,好似符合规定。其实本质上是基本放弃狭义的现金贷市场,转向广义现金贷市场,和银行、持牌的消费金融公司、电商、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公司抢夺优质客户。好在这个市场目前尚未饱和,因此还能容纳现金贷公司,让其以挖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维系一定的狭义现金贷市场,但这绝非长久之计。完全退出该市场是企业必然的选择。倘若中国的企业能36%以下不亏本运营现金贷,那岂不是证明全世界的其他国家政府法律保护他国企业发放高利贷?
最终,苦的是信用不好、需要短期现金周转的消费者,乐的是高利贷者。监管无形中帮助高利贷夺回失去的市场,这岂不是令仇者快亲者痛?如果所有问题的根源在高法的规定,为什么不请高法明确该利率规定的范围,溯本清源?(篇幅有限,关于现金贷利率监管讨论,详见笔者5月发表于FT中文网的“以高利率否定现金贷是共输行为“一文,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最后,管多深
除了监管对象、监管范围,还有监管尺度的问题,即监管这把刀,要切多深。可以大刀阔斧,刀刀见血,也可以精雕细琢,循序渐进。两种方式没有优劣之分,只有时机是否成熟之别。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就在今年10月大刀阔斧对现金贷开刀。在经过5年精心研究准备,收取了100万份意见的基础上,出台厚达1960页的监管法案。而我国现金贷发展才短短3年,监管层对现金贷的高度关注,也不过半年,对于如此有争议和多面的现金贷,还需要更多研究,听取多方意见,出台的监管力度不宜过大,更忌简单粗暴,精雕细琢、循序渐进也许更加适合。
互联网思维有一条叫唯快不破,于跑动中前进。对现金贷的监管也可采用这种思维,在变化中摸索,动态监管,先出台大家有共识的规范,对于较大争议,可以再更深入研究和讨论的方面,还需取得多方共识后再谨慎出手。
监管自身也要做些自我解剖。比如现金贷的顽疾多头借贷,它直接增加现金贷的坏账率,传播并扩大风险,现金贷企业对此深恶痛绝,却因为央行征信系统不对非正规金融机构开放,因此也无计可施。又比如,监管方没有及时提供途径和渠道让现金贷企业申请对应的备案或者牌照,解决其身份问题,因此现金贷企业争先恐后地申请网络小贷,导致网络小贷牌照水涨船高,很多囤积、炒作牌照现象屡禁不止。幸好此次对现金贷的整顿,应该能解决现金贷遗留至今的身份难题。
治大国如蒸小鲜,监管也好比用刀之道。而用刀高手,非庖丁莫属。庖丁解牛后,文惠君问他技术为什么高明到这个程度。庖丁说:“以无厚入有间,恢恢乎其于游刃必有余地矣”。需要对牛身体结构了然于胸,下刀准,而且力度恰到好处,才能达到游刃有余的最高境界。
(本文作者介绍:点石资本创始人,财经专栏作家。)
责任编辑:贾韵航 SF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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