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嵇少峰
7月22日,最高法联合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将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意见一出,引发各界巨大争议,但多数观点都集中在与它国的对比、高利率的善恶及小微企业利润成本的争论中,很难说服对方。但如果从中国小微信贷的资金供给角度分析,相对容易得出较一致的结论。
中国信贷市场按资金供给的来源区分,大概分为三个市场。
第一个市场,以国有银行或政府实控银行、类银行信贷机构(管理层政府任命,非股东选派)为主体,投向国有企业、政府平台等以国家与政府信用为基础的体制内融资市场;
第二个市场,资金来源于国有银行或政府实控银行、类银行信贷机构等体制内,直接投放给体制外客户(主要为民营的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或通过融资担保、履约保险、联合贷款等增信形式,投向体制外客户的市场;
第三个市场,资金来源于体制外(民营银行、民营持牌小贷公司,也包括无牌的民间放贷人),因为资金成本高,几乎全部投放给体制外的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这里暂时将大中型民营企业、消费类信贷单独放在一边去讨论,重点讨论大家关心的小微企业信贷上。
一、我们先看第一市场。
就第一市场而言,体量越大,对小微信贷市场的挤压越严重,因为资金来源是有限的。在这个市场中,风控的基本原则是体制内信任,不易出现操作风险与道德风险,信息对称的成本最低,因此利率水平也是最低的。中国是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因此体制内的资金需求量非常巨大,因此多数银行只要有一定的存贷利差,首先选择向体制内投放。这是导致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第一障碍。
二、我们再谈第二市场中的小微企业融资。
第二市场中,目前银行对小微企业的投放一直以不动产抵押为主,信用、类信用贷款的占比极低,长期以来经营正常的小微企业主以不动产抵押获得融资的难度并不大,也就是说小微企业融资难实际上指的是在缺乏有效抵押物情况下的融资难,毕竟企业主拥有不动产的数量是非常有限的。
随着国家政策性的要求,银行或主动、或被动地加大了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但是体制内对体制外的信任是很难建立的,银行与体制外客户实现信息对称的成本仍然巨大,因此以房产抵押为主的所谓小微信贷就成为银行的无奈之选甚至唯一之选。房地产抵押可以直接跳过信息对称的难题,相对标准的房价评估机制、统一的征信过滤标准、极高的违约成本,使银行可以大幅度提高信贷投放效率,减少操作风险与道德风险,也无需顾虑体制之隔。
但是,这种房地产抵押贷款真的是我们政府及小微企业当下最想要的小微信贷吗?
多年以来,银行小微企业房地产抵押贷一直是主力产品,在经济、经营承压的情况下,企业主至今仍拥有大规模未抵押房地产是不可能的,因此新的增量小微信贷在投向上便出现了三种明显的偏离。
1、企业主必须新购入房地产才能撬动银行贷款,但显然购入房地产再去银行抵押,一进一出的现金流是减少的,还要承担较高利率,愿意这么干的企业主,目的基本上是为了赌在房地产上升值,而不是用于经营,信贷资金最终也直接或间接进入了房地产。
2、新增信贷的另一部份来自于没有经营背景、用途不明的客户,这部分客户由于银行以前审贷的严格而无法融资,现在银行为了完成任务,放低了对借款用途的控制,甚至有的银行、中介帮助包装经营背景,这才使其有能力从银行获得了融资。这部分贷款投向多数也指向了房地产与股市,这从今年房市、股市的迅速增长中就可以看得出来。
3、另一部分客户拥有房产、也有经营背景,但多数经营能力差、信用有瑕疵,以前完全达不到银行对其征信、现金流、盈利能力等多方面的要求。这类客户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是较差的,风险很大,如今银行愿意放贷只是在赌房价不跌、有人接盘、可以完成任务而已。
因此,当下新增的所谓小微企业房地产抵押贷款,一半是去了房地产,一半是抢了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及民间无牌放贷人的次级房抵贷业务,对真正有能力盈利、急需流动资金的小微企业来说,产生的价值极低,如果说有一些价值,那就是所有银行都抢房抵贷业务,使得存量房抵小微企业的利率降低了。
在市场基本面、小微企业盈利能力未充分改善、银行授信仍拘泥于房地产抵押的情况下,大幅度提升小微企业融资绝对值的结果,最终就是使大量信贷资金绕道实体,走向炒房、炒股这些投机市场,同时又给一部分缺乏经营管理能力与盈利能力的小微企业主加大了杠杆,最终催生出更多的失信人群。
为什么银行不擅长做大额信用经营贷呢?其原因有四。
(1)跨体制的信任体系难以建立,银行必须建立一套全新的、适用于小微企业信贷的决策与绩效考核体系,以区别于传统的大公司业务。(2)与民营中小微企业实现信息对称的技术、战术能力必须重构。对非标准化的小微企业软、硬信息的采集、分析与逻辑推理,是大额信用贷的风控、信审基础,基于非标信息的决策更是难上加难,这些在中国主流银行的总、分、支行三级管理架构中是很难有效实现的,极易产生操作风险与道德风险,很多做过小微的银行都吃过大亏。(3)小微信贷的管理成本、风险成本、效率成本巨大,银行必须大幅度提高定价水平才可能由此盈利,而中国的银行从业人员习惯了大公司业务的客群特点与质量、缺乏对小微信贷人群的理解,风控文化与信审制度也不习惯高收益覆盖高风险的运行规则。(4)中国银行业并没有建立起科学的职业经理人制以及风险利益有效平衡的企业文化,很难在弹性信贷风险管理制度下安全运营。
从当前的信贷市场看,如果第二市场仍死守房抵贷产品不放,则这个市场再大的增量对急需流动资金的安全小微企业(即可以有效盈利、经营可持续,通过补充流动性就可以增加就业与产生税利的企业)的作用都是有限的,因为企业没有更多的抵押物可用。而银行受上述几个原因的影响,又无法直接做大信用类贷款规模,因此,必须加大第二市场中的助贷机构数量与质量,通过融资担保、履约保险、联合贷款等增信形式,帮助银行跨越体制、机制障碍,将资金相对安全地送达小微企业。鼓励银行与有场景、客户资源、能够帮助银行提升信息对称成能力的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鼓励银行提升接入场景、分析场景、管控风险、创新小微信贷产品的能力。
我们重点谈谈助贷。
目前监管部门出于保护银行资金安全、防止体制外不良信贷活动侵蚀银行等目的,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对助贷合作做出了很多限制,对助贷资质、联合贷款对象与方式等均制定了很细的监管规则。这些虽出于监管善意,但显然大规模堵死了助贷通道,提高了助贷机构的成本,在倒脏水的同时把孩子也泼出去了。助贷机构必须通过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的迭加,才能架通与银行合作的桥梁。很多优质助贷机构、金融科技公司不得不再付出大量的通道费才能继续以前的合作,更多的银行出于合规考虑干脆直接停止了所有助贷机构的合作。
融资担保公司,在过去10年大面积倒闭的现实中模式被证伪,似乎已成为一个商业性不可持续的机构形式。目前国内民营融资担保公司寥寥无几,几乎已成纯国有天下。这个模式限于篇幅我不多说,但国有的融资担保公司显然跟体制内银行一样都很难建立与体制外小微企业信任的通道,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更使其难以跨越上述的三个门槛,因此多数融资担保公司也只做体制内企业的担保,对体制外小微企业的融资基本都要求提供不动产反担保,甚至比很多银行还保守,因此融担显然承担不了架通小微企业融资主渠道的重任。
再说保险公司的履约责任保险。在这两年,保险公司履约险伴随线上业务助贷需求而迅速做大,但真正良性运营此业务的保险公司却极少。其实原因很简单,宏观上看,保险公司根本没有可能比银行更懂信贷,银行如果能识别底层资产与助贷机构,如何需要保险多收一道钱?银行不敢直接做的原因是担心控制不了风险,保险公司凭什么能够控制风险?如果仅仅是为了满足监管的合规要求,那我们监管是否是多此一举途增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事实上,保险公司也很少做小微企业的助贷,多是现金贷的助贷通道,指望不擅长识别小微信贷风险的保险公司做助贷,显然也是打错了算盘。
基于这两类机构的体制、机制的局限性,希望他们成为银行的主力帮手比较困难,基本上只会变成简单的通道,起到的价值仅仅是满足了监管的需求,途增一道成本,对小微企业融资有害无益。这里要排除的是政策性担保行为,不能否认他们的价值,但政策性救助必须有更加系统、更加全面的制度建设,同时也不能因为政策性救助的存在就忽略市场化的助贷行为。必须放开助贷的准入限制,让银行自由选择、自担风险。银行本身就是经营风险的,也具备相当的风险识别能力,监管部门不能过度干预,也不应该干预,一直在摇篮里的孩子是长不好的。
有一点要明确的是,消费类信贷的助贷的确要严加管理,因为消费者对于信贷机构、助贷机构而言是弱势的、是不专业的、是需要严格保护的。要明确信贷机构必须要用总成本、年化利率来统一标识信贷产品,防止信贷机构、助贷机构的欺诈行为。在消费信贷方面,只要做到利率公开透明,催收合规等,没多少真正的消费者傻到借高利贷消费,真敢借的一定会与信贷机构相克相杀,市场自然会平衡。
对中小微企业经营类信贷而言,监管对银行与助贷机构的合作应该要更加宽容、更加开放,因为这是在当前银行国有体制为主的情况下真正能拓宽小微企业融资的最有效途径之一。渠道多了、助贷机构多了,融资才容易、成本才能降,相比普通消费者而言,企业自有权衡融资成本与融资风险的能力,而且经营性信贷的风险远比消费信贷的风险大,无论是银行还是助贷机构,都承担着巨大的信贷风险压力,过分压降利率的上限,容易使小微信贷不易得。在第二市场中,尤其是非不动产抵押贷以外的信用贷市场中,利率上限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往往意味着10%-20%的小微信用贷市场的消失,经营低于年化16的小微信用贷的机构,其净资本回报率甚至都难超过银行存款及理财收益。
三、我们再谈第三市场的小微信贷融资。
分三个层次。
(1)民营银行。多数人会把银行放在信贷第一阵营讨论,但实则不然。中国的民营银行因其规模小、监管局限大、吸收公众存款能力弱,多数经营非常艰难。最大的障碍是体制差异,使其在同业市场备受歧视,资金来源成本居高不下,甚至远远超过体制内的国有小额贷款公司。极少数民营银行良好的募资能力及盈利能力,多数来自于股东本身的背书及生态资源变现,并非因为银行的牌照及自身的市场能力。因此,较高的资金成本、较弱的议价能力及对民营经济的天然理解力,使得民营银行几乎将全部经营类信贷资金投向了体制外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次级消费人群上。但是中国的民营银行规模太小、发展太慢、限制太多,其对小微的服务能力便非常有限,信贷成本居高不下,很容易变成另类的次级消费金融公司,因为服务小微企业的收益实在太低了。
(2)持牌小额贷款公司。除一部分国有小贷仿照体制内银行的做法做一些体制内的项目外,绝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成本很高、杠杆能力弱,只能奉行高来高去的信贷策略,信贷对象当然是弱势的中小微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为主。并非是小贷公司喜欢放高息,实是成本无法压降的无奈之举。新三板挂牌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平均净资本回报率很少超过10%,如果再按整个行业平均30%以上的不良率来估测,小贷公司的经营甚至谈不上保本。如果政策再不作系统性安排,这个行业也将象融资担保公司一样,只有国有的勉强生存,民营的小贷将大面积退出市场。小额贷款公司及其股东目前的平均融资成本约为6-10%,加上运营成本、管理成本、风险成本等,绝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低于年化18%是无法生存的。
(3)民间借贷。目前民间职业放贷人、放贷机构在法律上是基本上是处于被打击的地位。现实来看,在中国正规金融对小微供给不充分的情况下,大幅度压降法定利率上限并打击民间放贷,对小微企业融资会产生巨大的影响。是不是所有信贷行为均需持牌经营,这个尚存争论。但是,中国的信贷牌照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牌照的门槛都是很高的,多数省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要求起点最少5000-10000万元,这就使得民间大量闲置资金既无法民间流转,又拿不到牌照合法运营。民间金融活动的萎缩也会传递给持牌金融机构,因为为持牌金融机构提供周转、承接、消化服务的缓冲垫没有了。
对第一市场来说,压降法定利率的上限,是毫无影响的,因为都是体制内的交易,即使存在着一些利率差异,也远远低于市场平均利率水平。
对第二市场来说,国有银行资金向体制外小微企业输出,因为规模小、投放效率低、风险大、存在追责风险等,因此普遍要上浮利率;同时融资担保、履约保险等增信成本较高,助贷机构又要承担获客、数据、最终兜底等多重成本,几重迭加最终利率水平显然不低。就当下的小微企业平均融资成本而言,信用类贷款少有低于12-15%的利率水平,并非是信贷机构想获得暴利,实是因为小微信贷的特点与机构经营成本所限。在法律环境、信用环境尚待改善的情况下,小微金融运营成本难以降低、信贷类小微信贷供给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大幅度压缩法定利率上限,将迅速减少第二市场的规模,大量小微企业将得不到融资。
另外需要补充的是,法定利率上限,是包括违约罚息、司法诉讼成本在内的,大幅度压降将使法定利率上限非常接近正常融资利率,这就意味着通过抬高违约成本以惩罚失信者的机制将会失灵,金融机构的正常贷款利率必须远低于4倍LPR才行,否则正常利息与违约后承担的成本完全接近,极易导致借款人的还款意愿丧失,从而激化借贷矛盾。
种种迭加的渠道与经营成本居高不下,导致第二市场中一多半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成本基本都超过了年化四倍LPR利率,如果法定利率上限压降到这个标准,那这一部分的小微企业将无法获得融资,市场规模将下降一半以上。
对第三个市场而言,统一按年化利率来限定其利率上限,是最不合理的地方。第三个市场的融资,多数是以短、平、快为表现形式的极短期融资,其价值除了融资的金额之外,更多的体现在便捷性及易得性上。对这个市场的借款人而言,这是在第一、第二市场资金不易得、信贷产品不匹配情况下的被动选择,高周转、随借随还的效率可在一定程度上对冲短期高息的成本,这是与第一、第二市场的供给完全不同的。提供这种信贷产品的机构,其风险成本、效率成本都是极高的,如果不获取超高的瞬间收益,这种商业行为也是不可持续的,而这种瞬间收益如果折算成年化利率显然很高。但这种借贷行为的的绝对值不大、又是符合风险定价规律的市场刚需。因此,如果简单地用一个统一的年化利率标准来管控所有的信贷产品,很容易使短期与超短期信贷产品供给不足甚至消失,会将对经济产生严重负面影响。
通过对三个市场的描述与分析,我们比较容易得出一个结论--中国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除了商业内生的困难外,重大的制度性、政策性缺陷又加剧了这种矛盾,此缺陷归纳起来有三。
第一,二元制金融体系带来的体制内、体制外的割裂与价格差,使得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矛盾更加突出。
中国的银行业为公有制为主体,这个体系满足国有、政府主导经济体的信贷需求是没有问题的,也为国家经济发展起到了支柱性作用,但在服务民营经济上就容易出现本能的体制性不适与所有制歧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国失衡的二元制金融体制在相当的程度上推高了民营经济与弱势群众的融资难度与成本。
第二,监管为防范体制外风险市场风险向体制内传递,设置的层层封锁、迭加了很多成本,加大的小微的融资难度。
监管部门管控银行风险当然是对的,但是如果用限制助贷机构类型、限制助贷方式、切断助贷通道等手段帮助银行管控风险,显然是值得商榷的做法。银行本身是经营风险的,风险识别、风险定价应是银行所长不是监管所长,监管适度即可,不能指导过度,做成保姆和管家。更重要的是,将融资担保、保险设定为助贷、增信的唯一渠道,而这两种机构也是国有性质为主的,这种情况下并不能让银行跨越体制内外的信任鸿沟,也不能降低企业最终的融资成本。
第三,民间借贷牌照化及过高的准入门槛及监管成本,扼杀了民间金融资本的生存空间与活力。
严管无牌放贷,要与多发放贷牌照相结合,要与创造良好的有牌机构生存环境相结合,否则将引发供给问题。各级政府要大幅度降低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门槛,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其向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扩大其融资渠道、优化其生存环境。目前各级政府一方面大力打击民间放贷,另一方面又抬高准入门槛、规避监管责任,监管动作层层加码,持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各项成本高启,难以生存。这些都是不利于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渠道、违背市场供给规律的行为,扩大供给、形成竞争才能有效压降市场利率,用管银行的心态来管理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放贷机构,从出发点上就是错误的。
可以这么说,无论是银保监会还是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出发点都是好的,目的都是为了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但采取的措施是层层设防、层层抬高监管成本,机构管理的习惯性思维只能使自己管着的一亩三分地越来越小,那些本意向善的小微信贷供给方、助贷机构将被迫大量退出市场,对小微企业而言有害无益。
因此,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能尽快解决弥补上述三大制度性、政策性障碍。
一是要通过各种制度设计帮助银行、帮助市场填平体制内外的鸿沟。压降体制内信贷需求是第一要务,应限制银行投向体制内平台、企业的信贷总量,禁止滥用政府信用。对民营资本占比较高的小型金融机构,要还管理权与股东,通过提升监管能力来根除监管的体制性依赖。过去屡屡出现的民营股东操控银行寻租、套利的行为,并非是民营资本天然原罪与冲动,而是我们的监管过度依赖于体制内机构的自清洁能力,在有效监管民营金融资本方面普遍失能,最终有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监管体制内金融机构主要依靠党与政府,监管体制外金融机构主要依靠捆绑与设防的现象。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但现在已成了我们的监管劣势。
二是要扩大助贷机构、渠道的数量与质量,鼓励多种形式的助贷行为,充分利用社会增信力量为小微企业融资创造机会。要求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助贷渠道管控制度,提升小微信贷的不良容忍度。要鼓励金融机构树立“用较高收益覆盖较高风险”的小微信贷经营理念,要允许金融机构在小微信贷业务以及助贷合作中出现一定的风险。政府在融资担保体系的建设上,要设法建立一整套科学、可控的输血、救助机制,将考核担保公司的维度从强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转化为扩大小微信贷服务范围与服务质量等,严格禁止为体制内大中型企业、政府平台等担保。在大力防范权力寻租的同时,建立透明、高效的损失核销与财政补血机制,确保政策性助贷通道畅通。在保险公司的助贷管理上,要适当控制消费类信贷的助贷规模,提升小微企业信贷履约保险的占比,监督保险公司加强小微信贷保险团队的专业化建设,提升服务小微的能力。
在银行与助贷机构的合作上,应将小微企业信贷的助贷机构合作范围扩大到地方金融监管的7+4层面,鼓励银行与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保理公司、融租公司等地方持牌金融企业合作。在扩大小微企业信贷供给方面,应有全新的监管思维,以规范与疏通为主,尽量避免防堵、切割等规制动作。通过财政行为救助小微企业,与容忍银行小微信贷造成损失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只要程序透明、符合信贷规范,应均可以容忍。监管部门一定不能用家长心态事无巨细地来管控银行的经营细节,这是纯粹的监管越位。
四、应该积极推进《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的立法,放松地方金融牌照的发放许可,减少不合理的监管要求,大幅度降低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成本与经营成本,扩大地方小微金融供给主体的规模与生存空间。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一定要树立地方金融服务与地方金融监管的双重目标,且把提升小微信贷服务规模与质量放在第一要务。一定要区分存款类放贷机构与非存款类放贷机构的监管差异,不能用审慎监管的原则来管理地方金融组织。要尽量将民间金融资本吸纳进7+4的范畴,使其充分阳光化、合规化,要有地方金融秩序一盘棋的思想,毕竟无牌的非法集资、非法金融行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也没少操心。地方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在于扩大地方金融供给,提升牌照内监管机构的规模上,着力点是建立一整套有序、高效的准入、退出和奖优罚劣的制度,其它监管措施不必过细,主抓宏观少管微观,千万不能套用审慎监管的逻辑,机构违法犯罪自有司法管制、无需自责。
最高法希望通大幅度压降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制度设计来迅速压降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在中国当下小微企业融资面临的三大制度障碍面前、在中国疆域辽阔、地方经济金融差异过大的现实面前、在小微信用类信贷产品供给严重不足面前,一定在保留利率的弹性,用法律规制、司法手段进行强约束,很大可能会使市场失灵、适得其反。
利率不是矛盾的焦点,供给才是;限制利率是双刃剑,一定要审慎。
(本文作者介绍:曾在人民银行、银监会系统工作十六年,后从事私募、融资担保、小额贷款、金融科技工作。小微信贷行业代表性人物,中国小微信贷机构业务创新合作联盟发起人,小微信贷实战专家,互联网金融知名评论者,财经专栏作家。著有《为什么说99%的P2P终将死亡》等一系列热点文章,多次准确预判小微信贷市场走向与监管趋势。)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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