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华:判断支付垄断的正确姿态

2020年07月10日11:04    作者:程华  

  意见领袖丨程华(中国人民大学数字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近年来,对网络产业和大型互联网公司的反垄断调查日渐增多。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创新在全球的兴起,这一现象也延续到了支付领域。负责竞争事务的欧盟执行委员于2019年年初认定万事达卡公司限制银行业竞争,违反《反垄断法》,作出了罚款5.7亿欧元的处理决定。同一机构于2020年6月又对苹果支付提起了发垄断调查,调查的重点是苹果支付“可能会扭曲竞争并减少选择和创新”,以及限制用户使用苹果支付购买竞争对手的特定产品。在中国,2020年5月6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了中国人民银行昆明支行员工李震起诉支付宝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这标志着在舆论界不断传出的应关注中国支付领域垄断现象的声音走到了法律层面。

  虽然欧洲的万事达卡组织和苹果支付的反垄断调查,牵扯到欧盟与美国大型互联网企业的恩恩怨怨,中国的支付垄断调查也涉及到传统支付服务商与支付宝、财付通等新型非金融支付机构之间的利益纠葛。但是,第一,各国有《反垄断法》相关条款为依据;第二,因为支付体系的金融基础设施性质,各国有不尽相同、并动态调整的严格监管体制;第三,支付、清算、结算等众多环节及专业分工的存在,以及互联网背景下分工的进一步深化,使支付具有复杂产业链的结构特征。因此,在支付行业是否涉嫌垄断的问题上,需要谨慎求证,避免局部利益主体的绑架。

  市场份额是判断垄断的重要依据,但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极为困难,传统的替代分析法又受到“免费”甚至“倒补贴”定价的制约。关于对苹果支付的垄断调查,欧盟委员会分管竞争事务的执行副主席玛格丽特·韦斯塔格表示:“我们必须确保苹果公司采取的措施不会剥夺消费者从新支付技术中获得的好处,包括更好的选择、质量、创新和有竞争力的价格等。”这一思路避开了互联网行业垄断调查的相关市场界定难题,而是着重从对消费者福利影响的角度,进行分析判断,这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思考垄断的角度。以下就依据这一框架,分别从消费者的选择权、支付服务的质量、行业的动态创新以及费率水平四个方面入手,分析中国网络支付的垄断问题。

  一、消费者的选择权

  如图1所示,网络支付行业至少由四个相互关联的竞争性市场构成:银行账号、发起侧、转接清算和收单侧。图中可以看到目前中国网络行业这四个市场中的机构类型,包括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单机构、聚合支付机构、银联以及网联。在网联成立以及连通公司近日拿到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后,银联独占转接清算市场的时代结束,中国的网络支付行业进入全链条竞争的时代。从机构来看,商业银行占据银行账号、发起侧和收单侧三个领域,非金融支付机构在发起侧和收单侧提供服务,银联先天和各商业银行有密切的合作关系,同时提供发起侧(银联云闪付)、转接清算和收单侧服务,在市场准入方面,有着其他机构无法比拟的全链条优势。虽然支付宝和财付通所属的阿里和腾讯生态内,分别拥有网商银行和微众银行,但因远程开户受限,消费者无法开立一类银行账号,所以支付宝和财付通在网络支付服务中无法形成生态内闭环,资金的最终进出都需要通过商业银行的账号体系。

  图1 网络支付的市场构成

  当然,在零售支付市场,发起侧的市场竞争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在一笔交易的支付流程中,消费者相比于商家,有更强的支付入口选择话语权,同时在发起侧获客也是支付平台进行流量、数据及其他增值服务竞争的重要基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各年度支付体系运行报告的数据,2013年以来我国网络支付的规模增长迅速,到2019年,非银行支付机构处理的网络支付笔数是银行处理的网络支付笔数的4.5倍,但如果以金额计算,前者只有后者的10%,(图2)商业银行依然是最重要的服务商。非银行支付机构以提供小额生活场景的支付服务为主,不能据此推断支付宝和财付通占据过高的市场份额。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各年度“支付体系运行总情况”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各年度“支付体系运行总情况”

  图2 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处理的网络支付规模及结构变化

  关于中国网络支付市场的垄断一说主要源于移动支付的数据,根据艾瑞的统计,近两年来支付宝和财付通呈现移动支付市场双寡头的特征,二者合计市场份额超过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的90%(图3)。但解读这个数据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数据来源:艾瑞咨询数据来源:艾瑞咨询

  图3 第三方移动支付的市场份额变化

  第一,货币和支付工具是典型的网络产品,用户在同一网络的聚集,能够最大程度提高网络外部性,提高消费者效用。从电子商务、社交、线上游戏到网约车等众多被互联网颠覆的新兴产业,都可以看到,行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市场的集中度提高是共同的趋势,这是平台用户为寻求精准高效匹配、提升消费体验的自反馈行为所致。具体到支付行业,用户的聚集可以克服网络分割带来的支付不便,加速低成本、更便捷的支付工具的普及。以条码支付为例,支付宝和财付通的成功商业推广,使中国迅速成为“无现金社会”建设走在世界前沿的国家,相比之下,印度、日本等国虽然已在政府层面明确了推广条码支付促进“无现金支付”的目标,但苦于市场尚处在众多服务商相互混战的状态,商户和消费者资源被互不兼容的支付网络分割在多个网络里,网络效应发生作用的范围受到抑制。

  第二,消费者的多重归属和转移成本低的特征让发起侧市场极为激烈,即便是头部企业也面临显性的和潜在的激烈竞争。在网络支付的发起侧,服务商包括商业银行、银联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国内有众多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也已经颁发了一百多张互联网和移动支付的第三方牌照,因此市场不存在准入的门槛。从消费者角度看,多重归属,即同时在手机上下载多个支付App,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同时消费者在不同App之间的切换瞬间可以完成,几乎不存在转移成本。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具有充分的选择和转移空间,互联网产业的竞争历史以及网络经济学的理论研究,都已充分表明,在位企业没有获得市场支配地位和作恶的基础。

  二、支付服务的质量

  可以从两个角度评价中国网络支付的服务质量,一是支付服务的便捷性、安全性,二是支付服务对实体经济的正向溢出效应。前者是传统和最基础的评价标准,后者在移动支付普及以来,其作用日益显现,应该成为重要的考量因素。

  首先,中国的网络支付、特别是移动支付在零售支付领域的便捷性和安全性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2010年之后,现金的使用率急速下降,网络支付的金额和笔数快速上升,用户几乎覆盖了所有的除儿童和70岁以上老人的人口。得益于央行的大额、小额、超级网银及跨境支付体系的不断完善以联网通用的银行账号体系,中国拥有了良好的网络支付发展的基础设施。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作为既有互补关系又有替代关系的前端服务提供商,在市场中进行着复杂的竞合博弈。开放银行的理念虽然近两年才从国外流传进国内,事实上,开放银行网关和开通快捷支付是中国的商业银行数字化转型过程中进行的最早、最重要的开放银行实践,也是后来第三方支付机构推动网络支付、特别是移动支付发展的重要前提。在这里笔者想强调的是,正是支付宝和财付通依托母公司庞大生态,把支付服务与电商、社交等具有极高普及性的场景结合起来,才快速实现了消费者教育和市场渗透,推动了新型支付工具对传统支付工具的替代。与各类场景的密切嵌合,是实现支付便捷和安全的手段,而不是所谓垄断的表现。

  其次,中国网络支付的发展产生了对实体经济的多重溢出效应,这是支付服务质量改善的重要标志。北京大学黄益平教授团队的研究表明,从2011年到2018年,移动支付正在打破传统的“黑河—腾冲分割线”(胡焕庸线),让东西部金融服务可得性的差距缩小了15%,对中国地区经济差距的缩小起到重要作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尹志超教授的研究也表明,移动支付显著促进了家庭创业,还提升小微企业经营的业绩,可以助力小微经济的发展。202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快数字经济建设、推动实体经济的数字化转型。而支付宝、财付通和银联云闪付近两年的竞争重点是进行场景下沉,提供定制化的一站式行业支付解决方案,通过API接口与餐饮、便利店、城市公交等众多领域的企业接入,在提供收付款服务的同时,也提供流程优化、会员管理、商业分析、市场营销等工具及服务,大大推动了相关行业的数字化转型速度。

  三、行业的动态创新

  如果说服务质量是对消费者当下福利的评估,那么动态创新则是对行业未来竞争力和成长性的关注。支付产业和网络经济的著名研究者David Evans对在线平台的动态竞争是这样描述的:“即使是最成功的在线平台,也不可能停下来歇一歇。在线平台的经济学原理、历史、技术都表明他们在可预见的未来将面临不眠之夜,没有一家企业看上去准备或可能进入安逸的生活。”这与近一百年前著名经济学家John Hicks所描述的“垄断带来的最大利益就是维持安逸的生活”的传统产业是完全不同的。此外,David Evans还认为,“在线平台的竞争是动态的和不可预测的,因为破坏性创新浪潮扩展了市场进入的机会,并给在位者带来挑战”。

  回顾中国支付产业近二十年来的发展,David Evans的上述描述体现得淋漓尽致。2002年银联成立,主导了中国银行卡产业的互联互通和标准化,触发了银行卡支付在中国的爆发式增长,同时也成就了银联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银行卡组织之一。在移动支付探索的早期,中移动的2.4GHz标准和“联通+银联”阵营的13.56MHz标准在NFC技术路径上进行了艰难的探索和大量的投入,中移动通过巨量补贴在C端构建具有非接触支付功能的手机网络,联通则在B端布设了数量众多的“闪付”Pos终端。虽然因为标准之争以及市场条件的不具备,NFC支付在中国错失了发展窗口,但也因此为后来支付宝和财付通在条码支付路径上对移动支付的探索积累了重要的经验。条码支付作为移动支付的主流方式在中国的普及不过是2014年之后的市场现象,即使在这短短的几年时间,在机构的竞争中,可以看到微信支付通过春节“抢红包”实现的对支付宝的“珍珠港偷袭”,可以看到银联“云闪付”在短短两年多时间里构建的多达两亿多的用户群体,更可以看到京东、美团、字节跳动等其他互联网巨头通过收购支付牌照、携巨额用户和流量试图对支付宝和财付通形成的竞争。在支付技术创新方面,NFC支付在公交领域和高速公路领域获得快速发展,无感支付、声纹支付、刷脸支付等新型支付方式的商业化探索也层出不穷。更加重要的是,中国的央行数字货币(CBDC)研发已经走在世界前列,2020年开始在深圳、雄安等地进行测试。这是基于新型数字技术的零售支付工具,以替代现金为目的,可以想象这与条码支付使用的场景是高度重合的,对目前的支付市场格局一定产生重要的影响。

  因此,中国的支付市场,无论在市场主体竞争还是技术路径探索上看,都充满活力,整个行业保持着活跃的动态创新特征。

  四、费率水平的合理性

  从横向的比较看,中国的网络支付费率基本是全球最低水平。表1给出了美国、日本、印度和巴西市场上具有代表性的网络支付产品的商户费率。在发达国家市场上,网络支付服务延续了信用卡行业高手续费率的特征。美国的支付服务机构PayPal和WhatsApp收取超过3%的手续费。日本市场服务商众多,市场格局尚在动荡之中,行业本身没有关于费率的监管标准,不同服务商收取的费率水平差异较大,乐天Pay收取3.24%,而由瑞穗银行推出的条码支付Pring收取0.95%。印度最大的电子钱包是Paytm,以提供小额移动支付服务为特征,手续费率为1%。相比之下,中国的支付宝和财付通在小额零售领域的手续费率约为0.6%,低于所有其他国家的水平。

  从纵向的动态演变看,网络支付的创新推动了中国支付服务定价的市场化进程以及费率水平的下降。银联在本世纪初成立时,银行卡的支付费率水平遵循政府主导定价原则,在分润机制上延续了Visa和MasterCard主导建立的分润模式,即发卡行、收单行和清算机构的“721”分润模式。2004-20013年,标准借记卡的费率水平是2%,2013-2016年调整为1.25%,2016年“96费改”确定了发卡行手续费0.35%和清算机构手续费0.0325%的上限管理、以及收单机构手续费的市场化定价方针。从两次政府调价的时间节点看,2013年是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元年,第三方支付的使用范围不断扩大,而2016年是支付宝和财付通的条码支付迅速普及对银行卡支付产生冲击的时间点,较低的第三方支付的商户费率显然不利于银行卡支付在市场中地位的巩固。从2016年银行卡费率调整后形成的市场水平看,基本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费率0.6%持平。

  小结

  综上所述,对消费者福利影响的分析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分析中国网络支付垄断的框架。从消费者的选择权看,中国的网络支付产业已经进入全链条竞争时代,消费者有着充分的服务商选择空间,并且新技术避免了消费者锁定带来的不公平竞争;从支付服务的质量看,中国网络支付的便捷性和安全性居于世界前沿水平,其迅速的发展还为缩小地区差距、推动小微经济发展和企业数字化转型产生了重要的正向溢出效应;从行业的动态创新看,机构间的竞合关系及市场格局尚处在不断变化的阶段,新技术推动的支付方式创新也层出不穷;从费率水平看,定价机制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费率水平不断降低,目前处于全球最低的水平。坊间所谓支付宝和财付通在网络支付市场的“寡头垄断地位”一说,完全没有对支付领域相关市场的明确界定,而对交叉补贴、价格歧视的批评,则没有理解平台经济时代企业竞争手段的正常变化。

  (本文作者介绍:中国人民大学数字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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