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夏心愉 康波
银行虽然还是爱着消费贷,但是对“下沉”客群开始了明显的收口。
两件事,让我们决定写一期银行做消费贷的话题。
第一件事是,某股份制银行相关业务人士告诉“愉见财经”,这两年他们对消费信贷的态度还真是暧昧:一方面很爱,行里也几次三番强调要“发力消费金融”;另一方面,又总有些忌惮。
2017年尤其是下半年的时候,他们行里的意思就是要发力消费贷、要做大规模。我们回忆一下当时的景况:第一,“经济低速周期靠零售”,银行纷纷开始了零售业务转型,而2016年时大家做零售都去傍房贷,但2017年逢上楼市调控、房贷收缩,银行心里是想继续靠房贷、但被限制了,所以零售部类里,消费贷成了新投靠;第二,那时市场上的现金贷、消费信贷公司都赚得个盆满钵满,银行也眼馋这块利润啊,毕竟当时,银行的其它信贷业务已经息差收窄、利润下滑了。
到了2018年,消费金融还是在发力中,但风险渐渐开始冒头了。市场上的那些现金贷、消费信贷进入行业整顿,一批多头借贷的客户风险开始向银行体系、尤其是信用卡部门蔓延。所以在这个期间,银行虽然还是爱着消费贷,但是对“下沉”客群开始了明显的收口。
今年年初,上述股份制银行人士说,他们感觉到进入了新一轮的“资产荒”,很多贷款还是不敢放;而行里零售转型的大方向没变,加上消费信贷属于相对的高收益品类,可覆盖相对高一些的风险,所以大家还是在强调做大消费信贷规模的。
但到了今年下半年,他感觉到行里似乎又开始更强调“风险与规模并重”了,在消费贷方面也更加注重“要有消费场景”、“资金用途可控”等。
同样的,听说一些银行的信用卡业务也在进一步压降现金分期业务占比,转而发展有场景的分期业务。并且要求从客户收入认定、额度核定策略等都会卡得更紧,以严控新增业务风险。
今年上半年,34家A股上市银行中,八成银行不良贷款率下降,但对于消费贷这一焦灼的市场,资产质量却呈现“逆行”上升态势。国有大行中,建行、交行的消费贷不良率上升了0.35、0.22个百分点;股份制商业银行中,招行、浦发、兴业、平安四家股份制银行的信用卡不良率也比去年底上升了0.2至0.57个百分点。
一头是银行们细微的变化及主动调结构;另一头是监管又重提底线,再敲消费贷违规的警钟。
第二件事是,日前,银保监系统释放出对于消费贷的关注,浙江银保监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消费贷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严谨贷款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楼市以及其他投资性领域,同时对信用卡业务管理也提出严格遵循消费定位的专门要求。
如果先得出一个简单的结论的话,那就是监管和银行基本同步,对消费信贷管控会趋严;银行之前的先粗放地做大规模的老路子会悄然变化了。
中信证券研究部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明明分析称,消费贷目前的确存在诸多的风险和隐患:
第一,消费贷并未真正促进消费,从2016年底至2017年底,消费贷的资金没有用于日常消费,主要流向了住房市场;
第二,消费贷款自贷款公司流向个人之后,由于缺乏监督和统计机制,对其流向很难加以判别;
第三,在去杠杆周期中,消费贷款的不良率可能上升。存量较大的消费贷与地产牵连,将对市场形成连锁反应,影响加大。
对于消费贷违规流向房地产市场等,明明认为,银行通过消费贷的方式变相对居民增加信贷投放,此举对实体经济产生影响。并且资金涌入房地产市场,会间接推高房价,造成资金在金融领域的空转而不产生实际价值。
去年以来,要引导资金切实流入实体经济一直是政府在金融领域最为关注的问题,因此业内预计,对消费贷违规流向的监管只会加强、不会放松。
多位市场分析人士也认为,此次浙江银保监局下发《通知》具有一定风向标意义。
就业务细节来看,例如,通知要求辖内各银行机构要建立差异化贷后用途管控机制,累计用款超过5万元的,要在账户分析、人工排查等方面提高跟踪强度;累计用款超过30万元的,要严格收集消费用途凭证;累计用款超过100万元的,原则上要实地核验消费用途。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认为,对30万元以上的消费贷款执行“受托支付”规定,将贷款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减少被挪用的风险。
此外,此次通知明确的“六条业务合规底线”:
一是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个人消费类贷款;
二是不得以未解除抵押的房产抵押发放个人消费贷款;
三是不得对无偿还能力的客户发放消费贷款;
四是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
五是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放贷或为其提供资金放贷;
六是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增信及变相增信。
上述合规底线其实早已有之,只是每次监管趋严时都会重敲一遍警钟,将风险控制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
最后,谈到监管趋严对于金融科技企业的影响,京东数字科技副总裁、首席经济学家沈建光分析认为,如果这些政策在全国推广实施的话:
一是,人消费贷款在加强用途管控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偿付能力)和第二还款来源(抵押担保)的管理,该类贷款的信用风险管控将会得到切实改善;
二是明确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作为银行贷款的核心业务,并将其排除在外包业务之外,金融科技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的外包业务范围将会随之收缩;
三是明确要求银行机构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放贷或为其提供资金放贷,金融科技企业与银行合作的助贷业务模式也将随着发生变化。
(本文作者介绍:财经评论员、主持人,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专委会研究员,上海金融青联委员。微信公众号:愉见财经。)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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