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执法力度亟待加强

2014年08月19日 17:57  作者:金言  (0)+1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金言

  近期,国家发改委频繁对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但是要做到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必须要向垄断行业和具有垄断地位的利益集团挑战。

反垄断法执法力度亟待加强

  我国《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生效以来,曾有一段时间处于停留于纸面上长达将近五六年的时间,迟迟没有出现反垄断执法案例。对于没有执法经验和先例的三大反垄断执法部门而言,如何判定违法和采取处罚措施都是一个难题。

  在当前价格反垄断的讨论中,有一些另类的声音,他们认为执法过于严厉了,甚至有人质疑存在“区别对待”、“排外”、“标准不明”等;还有的担心影响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的积极性;有的甚至借助西方的一些原理、方法来质疑有关执法的合理性。

  反垄断执法本身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无论是反垄断中各种事实认定、是否构成垄断的标准分析等存在一定的分歧,这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也是中国和反垄断法制成熟国家仍然授权给执法者以充分裁量权的重要依据。中国的反垄断执法任重道远,价格反垄断执法初见成效,也是中国市场法制秩序摸索中的曙光,亟待光大发扬。中国反垄断执法力度尚需进一步加强,这是因为:

  现有的反垄断执法成果涉及的市场领域较为有限

  近几年的反垄断执法实践成果主要集中于价格垄断领域,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反垄断执法力度还相对较弱,不同执法领域呈现执法力度不平衡,不利于市场法治的统一化。即使在价格领域的反垄断执法,仍然任重道远,目前所涉及的行业较为有限,特别是以一些少数巨型国有企业占据高度市场资源的领域还需执法机构加强关注。

  在合并控制方面的反垄断执法,自《反垄断法》生效以来,商务部虽然对500多例案件进行了审查,但仅仅否决了一项交易,即可口可乐拟收购汇源果汁案,附条件批准了另外15项交易,可见其否决性执法结果占比偏低。国家工商局对垄断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值得点评的案例较少。

  打破利益集团阻碍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反垄断执法的加强

  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看,中央下决心要打破既得利益格局,改革需要在调整重大利益关系上取得进展,其关键是打破利益集团,尤其是那些具有具有市场垄断地位的利益集团更是深化改革的主要障碍,要做到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必须要向垄断行业和具有垄断地位的利益集团挑战。

  要有效地遏制具有垄断地位或垄断优势及其影响的利益集团对深化改革的负面影响,不仅要加强反垄断执法,而且需要进一步及时完善相关反垄断法律制度。

  现实的反垄断执法的系统性和常态性还有局限

  《反垄断法》版型近六年来,在近两年来初见成效,不能不说反垄断执法在常态性和系统性方面还有欠缺。近几年来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反垄断执法普遍源于市场主体的举报,三大反垄断执法机构主动、常态的执法还亟待加强。

  省级政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更是作为很少,因此全国性、不同区域、不同层级的反垄断执法的平衡和兼顾,不能不说是现实中国反垄断执法的重大缺憾。这也使得个别舆论认为反垄断执法是有选择性执法而不是普遍性执法。

  我国市场主体结构的特殊性呼唤反垄断执法的强化

  我国国有企业在经济体系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不少国有企业在行业分布、经营范围、资产规模等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但是企业治理机构因为国有独资或控股因素的影响,企业自负盈亏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基本机制已经建立,不少大型国企在一些尚未完全充分竞争行业中拥有的明显优势地位,易于获取垄断性的收益,也易于满足利润的现状,创新动力不足,追求低端化、规模化的扩张效应,要么依赖价格、数量竞争,要么利用优势地位操纵价格抑制竞争,相关行业和市场容易出现垄断,亟待反垄断执法的强化。

  我国市场秩序中诚信体系建设的局限性需要强化反垄断

  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虽然历经十几年的发展历程,但是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没有受到政府的高度关注,涉及诚信体系的法制及相关数据系统建设严重滞后,这主要表现在企业财务数据失真泛化,无论大企业还是小企业,无论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无论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财务数据的失真随处可见,民众普遍不信任企业的财务数据。

  而财务数据是反垄断,尤其是价格反垄断的基础数据,如果停留于简单的反垄断调查取证,而缺乏有针对性的数据和信息采集,反垄断将举步维艰。在缺乏诚信体系的环境中,推进反垄断执法,执法者必须加倍努力地克服财务数据方面的障碍。

  我国行政权力在经济运行中广泛渗透需要反垄断执法的强化

  自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启动改革开放以来,行政垄断一直威胁着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我国各级政府在经济运行中仍然保留极为广泛权力,传统上地方政府为维持GDP的快速增长,在产业政策方面强制性资源配置,助长了产能过剩和资源流向短期易于出政绩的领域;

  另外,行政性垄断对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产生了负面影响,垄断性部门与竞争性部门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尤为明显;行政垄断还使得行政垄断使民营企业在不少重要行业失去参与平等竞争的机会。

  反垄断法执法有助于破除地方政府短视性经济政策和恶性竞争,《反垄断法》强调各级政府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不得滥用权力干预市场竞争。要挑战行政权力对市场中垄断因素的滋长,执法机构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客户行各种政权力的不当干预。

  我国产业结构的转型和技术、管理创新与升级需要反垄断执法的强化

  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企业科技创新、服务管理创新源自市场竞争。当前我国面临产业结构转型和技术、管理创新、升级的艰巨任务,有效的反垄断执法通过打击和抑制垄断行为,促进全社会资源的市场化、竞争化、透明化、最优化配置,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企业管理、技术的进步。

  反垄断鼓励市场主体不断创新、完善管理和提高效率,进而推动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向可持续和集约化的方向发展,有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转型升级,并可防止行政化干预带来的无效配置和产能过剩以及依赖垄断优势因循守旧并获取高额收益。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对宁可牺牲产业巨头,也要坚决地反垄断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例如美国的分解微软[微博]和AT&T 案等,美国IT高科技行业的不断创新和繁荣发展,与其坚持不懈、切实有效地推行反垄断、扶持公平竞争有密切的关系。例如国家发改委在2011年和2012年对于中国电信[微博]中国联通网速慢、费用高案件的反垄断调查就大大有助于推进技术和管理的升级,遏制依靠垄断性优势因循守旧并获取高额收益。

  (本文作者介绍:一个不资深的金融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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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垄断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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