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莫开伟
刚刚据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平安银行沈阳分行的不当推介行为,与杨某的损失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考量平安银行沈阳分行在推介案涉理财产品时未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及适当性义务的履行瑕疵,以及杨某自身过失等因素,对杨某的损失,酌定由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赔偿65%,杨某个人承担35%。
这份判决书在全国银行界与广大投资者心中掀起了阵阵涟漪,购买私募产品按照最新央行、银保监会发布的理财新规,只要银行坚持了适当性原则,并尽了风险告知义务,在打破了购买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银行是不用负责投资者亏损赔偿的。
但是这起案例正好在适当性与风险揭示两方面出了问题。使得投资者有机会将银行告上法庭,让银行承担其购买私募产品亏损的赔偿。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高净值客户杨某于2015年5月至6月通过平安银行沈阳分行,先后分别购买了和聚主动管理2号私募基金101万元、大成睿景混合A基金10万元、星石7号私募基金101万元。
以及一份结构类理财产品10万元。
而当结构类理财已于2016年6月赎回,回款45万元,亏损5万元,两只私募基金均持有了4年多。
和聚2号基金已赎回,于2019年5月31日回款809,972.24元,于2019年10月28日回款67.84元。
也就是说,持有和聚2号基金亏损超20万元,四年多亏损近20%。
出现购买私募产品亏损的结局,杨某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告上法庭。
杨某主张,平安银行沈阳分行向其推介风险评级超出其风险承受等级的金融产品,违反适当性义务,且在销售过程中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应向其赔偿所购买金融产品的本金和利息损失。
事实也确实如此:
一是杨某在购买产品期间,银行共进行了三次风险测评,评估结果分别为平衡型、成长型和稳健型,这与购买理财产品的风险不匹配。
二是银行为了销售任务,让杨某购买高风险私募产品,且是银行柜台工作向杨某索要了密码并私自在柜台电脑操作完成的,其在当时并不知晓该次风险测评。
三是杨某提出和聚2号基金属于高风险投资品种,但银行提供的材料记载该基金风险等级为中风险,且未向其出示提示风险的调查表特定页面内容。
综合上述情况,该银行《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中所载“客户风险测评等级与理财产品风险登记匹配表”显示,风险等级保守型对应理财产品低风险。
稳健性所对应的最高风险类型为中低风险;平衡型所对应的最高风险类型为中等风险;成长型所对应的最高风险类型为中高风险;进取型所对应的最高风险类型为高风险。
如此导致了杨某购买的两只高风险的私募基金,均与其实际风险评估不符。
这一切平安银行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由此,这起私募产品亏损案给了银行与投资者很大的启示:作为银行方,不能单纯的为了销售业绩,将高风险私募产品销售给承担风险能力不够的投资者,一定要坚持经营适度性原则。
这是经营理财产品必须坚守的底线,否则就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麻烦,也有可能给经营造成巨大的损失。
同时,要对购买私募产品的投资进行及时性的风险提示,让投资者根据自身风险承担能力来购买理财产品,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对应,消除由于风险提示不当给投资者造成诱导行为。
对于投资者来说,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大脑始终应绷紧风险之弦,千万别听银行相关工作人员的单方宣传。
更不能看到收益率高而盲目购买,应把购买理财产品在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进行充分预估,避免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高风险理财产品。
尤其,当银行机构推介理财产品时,应多长几个心眼,不能过于相信银行工作人员,始终保持谨慎投资风格,这样可以远离投资风险,避免很多的麻烦。
(本文作者介绍:)
责任编辑:潘翘楚
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文章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和观点。
欢迎关注官方微信“意见领袖”,阅读更多精彩文章。点击微信界面右上角的+号,选择“添加朋友”,输入意见领袖的微信号“kopleader”即可,也可以扫描下方二维码添加关注。意见领袖将为您提供财经专业领域的专业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