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改目前四审正在进行,这是1999年7月1日《证券法》正式颁布实施之后,经过2004年,2013年,2014年三次修正和2005年的修订后的第二次重大修订,这一次修订草案已经经历了6年3读,众人瞩目,期待满满。
最近媒体报道最多的是修改六大类问题中,其中发行制度改革是重中之重,讨论也比较多,大家对于注册制是有共识的,这里不再展开。这次修改,加大惩戒力度也是大家关注的焦点,在笔者看来,有一喜,也有一忧。
先来看“一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百零五条中增加两款规定,一个是明确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可能存在相同诉讼请求的其它投资者,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诉讼情况,通知投资者去登记,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同样有效力。二是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人以上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以前在大庆联谊和红光实业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件中,由于个人投资者数量众多,每个投资者都需要单独报案,立案,诉讼,无论是律师还是法院都不堪重负,相当于一样的案情,要准备几百,上千份,甚至上万本卷宗,耽误大量时间不说,也浪费了大量资源。有些上市公司就抓住这个漏洞,在审判地,诉讼材料准备等方面,不断增加投资者和律师,法院的工作量,无限拖延,最后很多律师退出或者投资者放弃,以达到上市公司不赔或者少赔的目的。
本次证券法修改,如果把“登记制度”,“50人代表制度”明确,其实相当于实施了国外同类案件,通常采取的“集体诉讼”制度,即同类案件,只要一个投资者走完诉讼程序,对所以投资者都适用。这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来说,大大提高了效率和对违法违规者的威慑力。
这是“一喜”。
可是还有“一忧”
本次证券法修改中,对于行政处罚,对于违法所得除了没收之外,处罚标准从以前的1~5倍,提高到1~10倍,实行定额罚款的,由原来多数规定的处罚30~60万,提高到20~2000万(如欺诈发行),100~1000万(如虚假陈述,操纵市场),50~500万(如内幕交易)。
看似罚款额度提高不少,上限提高了十几倍,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细想下来,无论欺诈发行募集到三五亿或者十几亿,几十亿,无论操纵市场可能带来的巨大获利,还是内幕交易获得的巨额获利可能,相比上限2000万的罚款额度,依然是小儿科的感觉,能起到多大的威慑作用,还真不乐观。如果没收非法所得后,能够让违法者感觉会再罚它个倾家荡产,再加上有可能的刑事责任,有可能的投资者诉讼赔偿,相信很难再有人会轻易以身试法。
马克思在《资本论》里面引用英国评论家邓宁格的评论:资本如果有50%的利润,它就会铤而走险,如果有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如果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下任何罪行。
证券市场上,很多人做着无本万利,或者小本大利的勾当,获利往往以千万,亿或者十亿为单位,如果算计出最多被行政罚款2000万,法律是否真正能够起到威慑和遏制的作用?
有一点点忧虑。
(本文作者介绍:CCTV财经频道主持人,财经评论员)
责任编辑: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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