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熊锦秋
只有更多上市公司规范回购、并予注销,涓涓之水、汇成大海,才能汇聚成一股巨大的护盘力量,也才能惠及更多上市公司股民。
10月30日,中国平安公布回购及相关授权方案提示性公告,授权相关机构和人员在不超过公司发行总股本的10%的授权额度内,制定回购具体方案。据此市场人士估计中国平安或有千亿元回购,这或是目前为止回购比例最高、金额最大的回购方案,不过如此特大利好并没有引发股价涨停,笔者认为,只有明确回购注销,才能最大激发投资者信心。
中国平安是根据最近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来制定股份回购计划的,后续在回购价格、回购最低数量等方面仍有不确定性,这是股价没有突出表现的一个原因。另外,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42条规定了更多回购情形,其中相当部分回购情形、回购之后无需注销,或许对股票内在价值没有太大影响,中国平安到底属于何种回购情形,其中不确定性或许才是让投资者较为谨慎的主因。
比如第142条第三款规定了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的回购情形,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没有减少公司总股本,对每股收益没有直接影响。而若将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由于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一般远低于市场价格,等于上市公司以市价收购、再低价卖给激励对象,这将消减股东利益;当然,股权激励一般会规定行权条件、比如上市公司业绩需保持一定增速等,但行权门槛往往很低,上市公司按常规发展基本就可达标,并不需要激励对象作出太大努力,由此存在一定的利益输送色彩。
再比如第142条第六款规定“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情形(即护盘回购),回购后这些库存股可能在三年内注销、也可能转让;若投资者在听到护盘回购消息后追高买入,之后上市公司却再次将库存股抛给市场,对投资者的影响犹如上楼撤梯。
有人戏称“回购不注销、都是耍流氓”,此言话糙理不糙。上市公司以市价回购的股票,若只是转让来转让去,甚至低价转让给股权激励对象,难以产生救市效应、甚至有负面效应。唯有回购注销,才是以真金白银回馈市场、回馈投资者。因此建议目前上市公司回购方案、应以回购注销为主。
上市公司回购,也需防止对大股东、董监高实施定向利益输送。上交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第二十条允许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在回购期间减持股票。董监高、大股东相比普通投资者更具信息优势,更能掌握上市公司回购时点、回购资金量等具体细节,这些细节很可能对二级市场股价具有相当大影响,由此其减持也可能利用回购所形成的价格优势,引发内幕交易,甚至上市公司回购对象就是董监高或大股东。为此建议,上市公司回购期间,董监高、持股5%以上大股东应承诺不减持,以此维护市场公平、防止定向利益输送。事实上,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28条就规定 “回购期间内部人禁止卖出规则”。
对上市公司回购资格,也应有所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再予以注销,公司总资产及净资产都将减少,公司的偿债能力也相应削弱,而这可能对债权人的利益形成影响。上市公司不仅包含股东利益,也包含债权人等相关利益者的利益,任何一方利益都应重视和保护;但上市公司回购、是否需经债权人审议通过,目前相关回购制度并没有对此予以明确。笔者建议,为保障债权人利益,可规定,上市公司若未来一年回购比例可能达总股本8%以上的,需经债权人审议通过,回购比例在此之下无需债权人审议,但债权人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债券提前清偿权等权力。另外,对于负资产上市公司,应禁止回购,要防止公司慷债权人之慨,利益由股东占有、风险却都由债权人来承担现象。
总之,上市公司回购包括多种情形,只有回购注销才是真刀真枪救市之举,且回购要防止利益定向输送给董监高、大股东,要防止损害债券人等方利益。只有更多上市公司规范回购、并予注销,涓涓之水、汇成大海,才能汇聚成一股巨大的护盘力量,也才能惠及更多上市公司股民。
(本文作者介绍:资深市场评论人士。)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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