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车险违规支付销售费用现象的观察与思考

2018年01月24日17:14    作者:胡会武  (0)+1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胡会武

  保险公司市县分支机构负责人大都懂得“合规”有利于“发展”的大道理,也都渴望能够“合规”地“发展”,更不愿意承受被处罚的高风险。但是,在公司内部“对标市场”的严格考核下,在外部商车险市场混乱的现实中,被迫在“要保费”还是“要合规”之间,进行痛苦的权衡平衡。

关于商车险违规支付销售费用现象的观察与思考关于商车险违规支付销售费用现象的观察与思考

  2017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风险防控工作,保监会出台了1+4系列文件,重拳治理保险市场乱象,商车险市场是重点治理领域之一,突出表现在严厉打击违规支付销售费用行为,检查频度处罚力度前所未有。在如此高压态势下,商车险违规支付销售费用现象仍然有禁不止,局部地区甚至愈演愈烈,值得保险监管者与研究者深度思考,以期透过现象看本质,探求根本治理之道。

  透视乱象

  众所周知,商业车险违规支付销售费用是一个“老大难”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违规支付存在在普遍性。笔者浏览了保监会及各地保监局官网“行政处罚”栏目,发现全国各地都有因商车险违规支付销售费用问题被查处情况,处罚力度创历史新高,涉及大中小保险公司及中介机构。

  二是违规支付存在长期性。自商车险市场形成多家公司竞争格局以后,商车险违规支付销售费用现象便如影随形,市场规模越大,经营主体越多,竞争越激烈,问题也越突出。

  三是违规支付存在顽固性。2008年以来,保险监管部门治理商车险违规支付销售费用乱象已常态化,经营主体大都曾经被处罚过,可违规支付行为屡禁不止,不断地变换“马甲”,成为打不死的“妖怪”。

  四是违规支付存在复杂性。经营主体违规支付形式五花八门,费用列支各显神通,帐实不符难以查证。违规支付销售费用去向复杂,保险公司或直接返利客户,或给付保险中介(含营销员),中介部分返利客户,或支付给公司员工,员工部分返利客户等等。

  扪心自问,笔者保险从业三十多年,曾担任数年地市级保险行业协会会长,深知保险公司市县分支机构负责人大都懂得“合规”有利于“发展”的大道理,也都渴望能够“合规”地“发展”,更不愿意承受被处罚的高风险。但是,在公司内部“对标市场”的严格考核下,在外部商车险市场混乱的现实中,被迫在“要保费”还是“要合规”之间,进行痛苦的权衡平衡。

  毋须讳言,保险监管者与经营者都心知肚明,商车险变相支付销售费用已经成为行业潜规则,保险监管部门不能不查处,又不可能全部查到,只能是受理举报、要求自查及组织抽查。结果必然是“查一漏万”,多数违规者“有惊无险”,少数被查处者“自认倒霉”,达不到“杀鸡警猴”之效。可以说,尽管两次商车险费改成效显著,仍然不足以让商车险销售费用支付,走出“违规造成混乱,混乱刺激违规”的恶性循环。

  追根溯源

  在保险监管部门长期治理下,商车险销售费用支付违规问题仍无根本好转,特别是在近期“从快从严从重”查处氛围中,保险经营主体仍然“不收手不收敛”,简单地用“监管不到位”或者“经营主体缺乏合规意识”难以解释,必然有着更深层的制度性根源。

  经过近十几年高速增长,我国商车险市场已经从“寡头垄断市场”发展成“完全竞争市场”,与农副产品贸易市场相差不远。主要特征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我国财产保险公司数量已超过80家,商车险供给主体已经足够多,且产品同质、服务类似、渠道雷同;二是我国私家车保有量已超过2亿辆,商车险消费者数量也已经足够多。在完全竞争市场上,产品价格受价值规律支配,完全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产品供给主体必须“随行就市”确定价格。

  但是,我国现行商车险费率管理制度依然是监管部门审批制。虽经两次商业车险费改,保险公司自主定价幅度仍然很有限,且原则上半年才允许调整一次,根本没有办法“随行就市”。可以说,在完全竞争的商车险市场上,“实际费率”完全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每时每刻都有可能发生变化,经过监管部门审批的费率不过是“名义费率”。在完全竞争市场环境中,如果保险公司不“随行就市”确定“实际费率”,必然被市场淘汰出局。在现行商车险费率监管制度下,如果保险公司公开超过监管部门规定的费率浮动范围,必然招致“灭顶之灾”。保险公司既要顺从市场“无形之手”的支配,又不敢跳出监管“有形之手”划定的圈圈,惟有通过不断“变换马甲”,违规支付销售费用,隐性变相降低费率。虽然违规支付销售费用也有风险,尚无“性命之忧”,保险公司被迫“两害之间取其轻”。

  总之,在当今商车险市场上,供求关系决定“实际费率”,监管部门审批“名义费率”,监管“有形之手”与市场“无形之手”不合拍,“名义费率”与“实际费率”形成两张皮,必然造成商车险违规支付销售费用现象。

  治本之道

  在现行商车险费率管理制度框架内,重拳治理商车险销售费用违规支付乱象很有必要,但终究是治标之举,难免按下葫芦浮起瓢,监管机构疲于查处,保险公司有苦难言,效率效果差强人意。唯有加快商车险费改步伐,尊重完全竞争市场中“供求关系决定价格”的客观规律,保留监管部门商车险产品审批权,将“名义费率”决定权放还保险公司,让“名义费率”公开回归“实际费率”,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商车险违规支付销售费用的“老大难”问题。

  保险公司完全获得商车险费率决定权后,可以在精准评估车辆风险基础上,依据自身经营成本控制能力,公开“随行就市”调整费率水平,实现费率与车辆风险状况相匹配,与自身成本管控能力相适应。如果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足够高,风险评估与成本控制能力足够强,完全能够既有效控制经营风险,又可以“随行就市”直接降低商车险费率,没有必要自找麻烦违规支付销售费用。

  完成商车险费率彻底市场化以后,保险监管部门可以腾出更多的时间精力,更好地发挥监管“有形之手”的作用,以弥补市场不足,防止市场失灵。一是严厉打击各种市场垄断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是严肃查处销售误导与理赔失信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严格产品质量标准,提升商车险服务水平;四是严密监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及分支机构综合成本率,从快从严从重查处非理性赌徒式低价竞争行为,防止劣币驱逐良币。

  总之,在监管“有形之手”有效引导下,充分发挥市场“无形之手”的决定性作用,才能彻底扫除商车险销售费用违规支付乱象,实现商车险经营主体优胜劣汰,促进商车险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本文作者介绍:中国人保财险安庆市分公司调研员)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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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车险 销售费用 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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