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张炜4月9日上海报道:记者今天从上海证交所获悉,有关新股、配股、增发新股的发行与上市日期及证券简称的原则正式公布。
上海证交所确定的新股发行(包括拟在上证所上市而作的首次A股增发)日期的一般原则包括:
一、发行人在取得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先向交易所申请其股票发行的,将先予安排;如果发行方案与原先商定的发行方案不一致的,发行人、主承销商须与上证所充分协商,在获得上证所同意后,另行确定发行日期。
二、多家发行人在取得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同时向上证所申请其股票于同一天发行,若市场或技术原因无法同时满足,确定发行日期的原则应依证监会发行批文文号先后安排;如果发行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和最近一期会计数据有效期将要到期的,且其发行时间申请的迟缓并非主观原因造成的,将优先安排发行。
三、上海证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在协商之后酌情调整发行人的发行日期。上海证交所确定的新股上市日期必须在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范围内,由发行人申请确定上市日期;如果是多家发行人同时申请于同一天上市,但由于市场或技术原因无法同时满足的,确定上市日期的原则应按发行人向交易所申请上市的时间先后安排上市;如果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将要到期的,且其上市时间申请的迟缓并非主观原因造成的,也应优先安排上市。同时,上海证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协商后酌情调整发行人股票的上市日期。
对于上证所确定的上市公司股票简称原则,上证所规定应从公司注册的法定名称中择取,并经交易所同意后确定。上市公司配股、股份增发的实施及新增股份上市时间的安排,也参照上述做法。此外,上海证交所还强调上市公司应按规定上网披露招股说明书、增发招股意向书及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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