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
为规范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活动,现将《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证券公司应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对在2000年度主承销的首次公开发行、配股、增发的上市公司进行回访。其中,对于2000年上半年完成发行的上市公司,在2000年年报公布后一个月内完成回访;对于2000年下半年以后完成发行的上市公司,待2001年中报公布后一个月内完成回访。回访报告应当在上市公司年报或中报截止日后的一个月内报送中国证监会,并抄送上市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150号)、1999年12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证券发行申请材料主承销商核对制度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153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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