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篇幅颇长、内涵丰富的《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将核准制下证券公司作为股票发行主承销商的责任、义务和风险,主承销商应为此建立怎样的内控机制,如何为股票发行的质量负责等等内容,规定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过去谁发股票由政府分指标确定。证券公司从事主承销业务基本是一个模式,即把政府定的企业稍加包装之后推给证监会,然后按证监会的意见修改发行申请材料,直至最后把
股票发出去。这种政府“点”企业,券商去“包装”,监管机关替券商“把关”的股票发行模式,根本无风险可言。而主承销商通常不问质量,不讲规范,不担风险。股票发行的责任也不清晰,从发行人到主承销商、律师、会计师,再到监管机构,常常发生角色错位现象。有人因此比喻说,过去上市公司是运动员,证监会是守门员,券商是文件递送员。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市场竞争机制必然发生扭曲,发行市场的质量和效率难以得到保证。
核准制的实施为这一不正常现象划上了句号。它要求形成一套标准和规则,使参与股票发行的各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担风险”。如何把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企业挡在资本市场门外?如何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拒之于证券市场门外?如何推荐质量真正好的企业发行上市———这些都是核准制的核心话题。
业内人士欣喜地发现,此次发布的这份指导意见,除了为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勾划出了一个基本的框架指引外,还体现了证券发行监管“上下游”结合的思路,即将首次发行股票与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规范监管结合起来,为证券公司统一这两项业务提供了基本规范。由此,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是否把好了发行市场的“入门关”,只需稍加对照,便可一目了然。
核准制的确为主承销业务增加了难度。过去跑关系、靠背景的作法不灵了,市场上真正好的企业需要去发现、培育、辅导和选择、规范。作为主承销商,实力、服务、技能是其参与竞争的利器,而强烈的责任心和完善的自律机制,是其维护自身信誉的法宝。信誉就是券商的门面,它所产生的“品牌效应”既有助于股票发行,也有助于投资者做投资决策。
应当看到,目前多数证券公司离核准制的要求还相距甚远,审批制度下养成的“不良惯性”仍然存在:有的依赖监管部门思想严重,甚至干扰正常的审核秩序;有的重数量轻质量,重拉项目轻管项目,重发行轻持续服务;有的发行申报随意性大,不负责任,甚至为发行人掩盖矛盾和问题。此外,低水平竞争、执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调查和核查工作流于形式等等顽痼,也严重制约了主承销业务的开展。
核准制为证券公司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机会。那些能较快适应核准制要求和准则,较快调整经营思路,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券商,能以实力占据较多的市场份额。不重视核准制所带来的核心变化,不理解其深刻的内涵,坚持与核准制要求格格不入的一惯作法,将最终被市场所淘汰。(上证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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