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郑百文重组中的法律问题引起了业内的密切关注。近日,一些法律专家投书本报,发表了他们的看法。正如来稿中所强调的那样,我们希望通过探讨,促进郑百文重组的合理解决。本报今天刊发这些来稿中的第一篇。
郑百文重组方案面临的法律障碍,核心在于股东权和股东大会权限问题。而郑百文重组案所凸显的理与法的冲突,再一次表明完善相关法律十分迫切。
股东权与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究竟有无权力对一项涉及股东股权处置的重组方案作出决议?阅遍我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找不到股东大会有权处置股东股权或与此相近的条款;而从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分析,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股权也决无由股东大会处置之理。
当然,有人提出,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股东大会可以为之。这一观点在这里并不适用。股东大会议决的事项均涉及股东的共同利益,换句话说,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行使的权利均是“共益权”。郑百文重组从总体上说虽涉及股东共益,但是方案中要求现有股东转让50%的股份给予新加盟的股东(不论是有偿还是无偿),这就涉及股东个体的利益。事实上,股东拥有股票的权利以及股份的转让权、受益权,都属于股东的自益权,也是股东的固有权,行政规章、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对此均无权作出处置
在一些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对涉及股东自益权的事项也可以议决,这主要是指公司的合并、分立和减资等情况。减资、合并、分立,都是公司法上的一项制度。而重组,尤其是涉及多方利益调整的重组,并不能在法律上找到可靠的依据。就郑百文重组方案分析,如果仅涉及个别股东的股权转让,由个别股东作出意思表示,这在操作上都是不成问题的。但重组涉及多方的个体利益调整,则难以通过股东大会简单采用多数原则议决。
理与法的冲突
应当说,郑百文重组方案在目前来看,是一个设想得很妙的方案、力求多赢的方案。但该方案已经大大突破了现有公司法律制度的框架。理与法在这里发生了强烈的冲突。可以说,郑百文重组方案合理而不合法。
正因为方案不合法,设计者们、实施者们将会面临一系列的麻烦∶股东大会的决议对所有股东是否均有约束力?能否强制其执行?股票如何统一过户?谁来操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在复牌后已将股票抛出,新股东要否受原股东大会决议的约束?股东提起诉讼怎么办?法院又依据什么来支持股东大会决议?……其中有太多太多不确定的因素。也许,市场风险好冒,法律上的风险则冒不得!
“由市场决定”,这是很多人对郑百文重组方案所持的态度。然而,正因为是市场行为,更离不开规则、制度的约束。为什么一个被认为对各方都有利的重组方案却会面临如此多的疑问,且难以实施?郑百文重组再一次提醒我们,违法违规的重组固然应当禁止,而合情合理的重组也应尽快为之提供法律支撑!
亟待建立重整制度
重整(英文为Reorganization)是指陷入经营、财务困境、出现破产可能的企业,若有重整之可能或有经营价值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实施强制整顿,使其重新复兴的法律制度。重整不同于现实中的重组。它是一项通过司法机关所进行的重整程序,有一套完善的操作机构,重整方案对于所有关系人均具有约束力。郑百文重组方案如有这样的法制背景,其操作将没有任何障碍。
我国的公司法即将进行全面修改,确立重整制度正逢其时。因此,我们不妨将注意目光从个案转移到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制度建设上来。(华东政法学院 顾功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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