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呼吁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解决大股东占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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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 08:1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日前,投资者李凯以大股东恶意占款导致小股东利益受损为由,将莲花味精及其大股东告上法庭。然而两被告却拒绝出庭,其理由之一是“原告的多项诉讼请求属于股东派生诉讼性质,目前并无法律依据”。对此,法律专家纷纷表示,为了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通过司法途径杜绝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现象,我国有必要尽快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大股东行为难约束
由于现有诉讼机制的不足,因大股东占款而受损的小股东很难通过法律途径对大股东的行为进行约束。 2003年4月,上海投资者邵先生曾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就三九医药被大股东占款且被监管部门罚款一事将公司董事长赵新先列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定被告向三九医药承担共2万元的赔偿,此案被看作我国证券市场首例股东代表诉讼。遗憾的是,最终法院将其拒之门外,理由是没有立案依据。 对此,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宣伟华律师指出,尽管我国证券民事诉讼机制已经初步建立,然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缺位,使得目前的证券民事诉讼仅仅是股东直接提出民事诉讼,最终的“板子”往往一边倒打到上市公司身上,而大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却不用承担责任,这显然有失公平。 宣伟华认为,首先,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向上市公司承担返还被占用资金的责任;其次,允许大股东实施侵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董事,因未尽忠实义务和善管义务,须与大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再次,上市公司监事因未尽监督之责,和上述董事相同,也应对大股东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尽快引入派生诉讼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被大股东占用资金已高达近千亿元。相关上市公司因此经营困难,有的甚至面临终止上市风险,而这种风险的最终承担者无疑是中小股东。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严义明律师表示,要从根本上杜绝这一现象的“繁衍”,必须在我国尽早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让受损股东代表对违规的大股东及相关董事提出诉讼,使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介绍,股东代表诉讼制又被称作派生诉讼。简言之,就是当公司权益受到侵害,且公司未能追究侵害公司利益人的法律责任时,由股东代表公司对侵害人提起诉讼。与股东直接提出的民事诉讼不同,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后的利益归属不是提起诉讼的股东本人,而是由公司获得损害赔偿。该制度是弥补公司治理结构缺陷及其他救济方法不足的必要手段,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资料显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成熟市场有效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维护了市场稳定。据介绍,美国已建立了一套切实可行的政策执行和监督体系。这一体系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督;二是明确授权投资人可以对违反证券法律的行为进行起诉及要求赔偿损失。从实践经验看,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让受害者的损失得到充分补偿,有助于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以法律约束侵权者 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股东代表诉讼制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一种有效途径,而这种诉讼制度一旦完善,还将有效制约公司高管的不当行为。 宣伟华分析认为,从长远的角度看,股东代表诉讼不仅使公司的损害能够得到补偿或追偿,更重要的是鞭策和警示潜在的责任人,抑制违法行为。换句话说,违法行为抑制机能的发挥,才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根本目的和意义所在,也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本质所在。 严义明则表示,长期以来,正是由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不完善,致使很大一部分上市公司经营者没能意识到自己必须对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忠诚,而不是仅仅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忠诚,也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违法经营行为可能给自己带来的民事赔偿责任有多大。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建立,则可以加强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监督与制约,成为完善公司治理不可缺少的制度保障。此外,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可以使那些允许大股东随意侵占公司资产的董事、监事承担返还公司资产的民事责任;那些因随意担保而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的部分,也可通过股东代表诉讼,使得担保决策者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证券报记者 王璐 相关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