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委托理财地雷集中引爆 多管齐下堵理财黑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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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5日 06:3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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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份以来,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地雷集中引爆,引起了市场的强烈关注。不少业内人士指出,上市公司委托理财风险的扩大,一方面与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缺失有关,另一方面制度缺陷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如何从制度上着手,控制和防范风险已显得尤为迫切。 制定强制性措施 根据目前的情况,造成上市公司委托理财风险放大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暗箱操作和违规操作。这既体现在上市公司对于委托理财事项决策程序的草率与不当,同时也体现在不少公司利用种种打擦边球的机会在信息披露上的不及时和不充分。这就导致问题一旦暴露,所产生的风险往往已难以控制。 对此,有关专家建议,监管部门有必要在制度上对上市公司的委托理财事项制订专门规定。由于委托理财事项牵涉面较广,而一旦遭遇不测,杀伤力巨大。因此,监管部门应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应不包括委托理财事项,一方面,委托理财事项必须经过董事会所有成员的讨论决策;另一方面,必须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而在决策程序上,为了防止大股东一言九鼎,股东大会流于形式,建议对于委托理财事项大股东回避表决。或者,通过网上投票系统,仅让流通股股东参与表决。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风险。 另外,在信息披露上,可以采用强制性措施,要求上市公司逢委托理财事项必披露,彻底杜绝暗箱操作。 要求持续性披露 西南证券研究发展中心副总经理周到认为,目前委托理财触礁的上市公司,大多数在信息披露上存有猫腻,因此确实有必要让上市公司的委托理财事项更公开化、透明化。但是,简单地采用强制性措施尽管可以杜绝违规现象,防范风险,似乎也有点过了。 他说,对企业而言,委托理财也属于对外投资活动,不应特殊对待。因此,建议在信息披露制度上以及相关标准的制定上进一步从严。比如对于董事会权限设置,可以让金额再小点,对于豁免披露的对外投资金额占净资产的比例,可以再低一些。 此外,对于一些累计涉及金额巨大的委托理财,或者累计委托理财金额占净资产超过一定比例的,有必要要求上市公司在理财期间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其理财的进展情况。其间隔可以是一两个月一次,也可以三个月或半年一次,这样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制约券商。从以往的情况看,如果不采用这种措施,有的上市公司往往不会在委托期限内向受托方过问理财情况,这无疑放大了投资风险。而一旦采纳这种措施,委托理财双方可在相关协议中约定,受托方必须定期向委托方汇报理财情况,提供交割单等凭证,如此,上市公司可以及时了解委托资金的变化、去向,控制风险,同时也要求受托方谨慎理财,不随便挪用资金。更重要的是,通过定期的信息披露,让投资者也可以心知肚明。 责任具体到个人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宣伟华律师表示,尽管委托理财是正常经济社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应另立规定,但根据我国具体情况而言,确实有必要在现阶段对于以现金方式对外投资的委托理财专门制定规则,采用一定的强制性措施。她说,委托理财这种投资是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的,资金说没有就没有,风险实在太大。而实业投资的盈亏通常要一两年才能有结果,风险相对可以控制。有鉴于此,目前适当地专门就委托理财事项进行规定,分别对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总经理的权限给予一定的限制,是有必要的。 与此同时,宣伟华指出,从制度建设角度来说,还是应该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将此类事件的责任具体到个人,即上市公司高管或决策层应承担一定的决策风险。她解释说,任何风险最终都要通过人来规避,上市公司只是一个虚拟主体,所以要从人的角度去规范,治人才能治根本。 宣伟华称,必须承认,导致上市公司委托理财触礁事件屡禁不止的关键在于我国法律在相关事项上民事责任的缺失。公司法第63条和118条虽然涉及到有关规定,但缺乏可操作性。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董事会成员随便签字,草率决定。因此,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的民事责任机制。一旦要求决策者承担相应的责任,相信其在决策时将会慎之又慎,充分考虑风险因素。 上海证券报记者 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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