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草拟规范意见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改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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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1月10日 07:2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李青原透露,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正在草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 中国证监会规划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李青原日前在"博鳌二十一世纪经济论坛"上称,中国证监会将继续关注股权激励机制的进一步发展状况,并将适时采取积极措施以推进激励机制的改革,提高我国上市公司质量。目前,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正在草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以期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
李青原指出,十六大报告强调与时俱进,而其中"时"的含义就是指时代。现阶段,世界经济处于国际金融资本时代,具备全球一体化的特征。在这个时代,资本主动选择能带来超额利润的产业,进而寻找能够创造超额利润并推动整个产业发展的优秀企业家。马克思指出,人永远是这一切社会组织的本质。她个人认为,一些相关政策的制定应该围绕如何为能推动生产力发展的个人创造便利条件这一主线,应能满足企业家对经济体制和政策的需求。 因为他们是真正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原动力。如果政策的制定不能满足企业家个人价值的充分体现,就会产生扭曲,或者是因为客观环境而扭曲,也有可能会使人性本身的闪失。 李青原认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经理层报酬偏低,激励机制缺位的问题。我国上市公司目前高管的报酬结构不尽合理,年薪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特别是在股权激励方面缺乏手段。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决定》肯定了经营者"持有股权"的激励方式,十六大报告更是明确提出要确立管理与其他要素一起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因此,我们应该支持引入这种机理制度的探索。 据介绍,近期证监会规划委针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采取点面结合的办法,对我国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激励机制现状进行了深入了解,积累了大量的一手资料,为进一步研究及法规制定打下了基础。 她还指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机制仍面临一些法律障碍。如《公司法》第78条规定公司注册必须采用实收资本制;第147条规定高管持股任职期内不得转让;第149条规定禁止库存股;而《证券法》第68到70条款规定高管不得买入或卖出本公司股票。针对上述一些法律障碍,证监会于2002年初就有关修改《公司法》若干条款的问题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专门报告。其中建议将实收资本制改为授权资本制;建议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在现有两种情况下增加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建议有限制地允许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任期内持股及转让。国务院曾就《公司法》的修改进行过专门讨论,但目前尚无定论。 (上海证券报记者徐霄)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