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在股权托管期间的再融资申请原则不予支持
深圳消息(记者殷占武)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存在股权托管情况的上市公司,在其股权托管期间的再融资申
请原则不予支持。这是昨天在此间召开的深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会议上,深圳证管办为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托管行为采取的新举
措。
自去年以来,一些上市公司股权托管较热,在股权托管过程中,各种新情况不断出现。对此,深圳证管办认为,鉴于
对上市公司股权托管目前尚未有法律地位,在实践过程中,不但可能给委托方、受托方带来责任纠纷和法律风险,而且关系到
广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支持采取上市公司股权托管的方式转移公司的管理权。
深圳证管办同时表示,目前上市公司股权托管中常见的受托方享有的权利与其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对称的现象必须
加以制止。并要求受托方在承接股东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针对上市公司股权托管,深圳证管办提出5条具体规定:一是受托方必须与上市公司做到资产、人员、财务分开,业
务、机构独立。二是受托方受托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的30%。三是受托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不足30%的,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公告。四是上市公司不得为受托方、受托方的控股子公司、附属企业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五
是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存在股权托管情况的上市公司在股权托管期间的再融资申请原则上将出具否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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