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规范股份制银行公司治理。根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票为质押权标的,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单位的债务提供融资性担保
本报北京电(记者周菡) 为进一步健全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维护存款人及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股份制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以下简称《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
引》(以下简称《制度指引》)。早在今年年初,人民银行曾就这两个文件发布征求意见稿。
《治理指引》区分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规范了股东、董事、监事和行长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对公司治理中的激励约束机制问题作了规定。通过确立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明晰权责,促进股份制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
《治理指引》首先规范了股东行为,防止股东操纵经营管理损害存款人利益。如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票为质押权标的,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单位的债务提供融资性担保等;要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完善董事会组织结构;明确行长职责,解决董事长、行长责权不清问题;强化监事会的监督功能,建立外部监事制度,完善监事会组织结构,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增强银行活力。
《制度指引》则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人数、产生、任职资格及其任职期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予以较全面、具体的规定,使得股份制商业银行能够拥有具有高度独立性的董事、监事,有效发挥其监督作用,促进银行稳健经营。
《治理指引》和《制度指引》在坚持公司治理一般原则的同时,强调以保护存款人利益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宗旨,体现出银行作为特殊的股份制公司的特性。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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