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电(记者李巧宁) 记者日前从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获悉,为了落实《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证监会3号令),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有47家商业银行分别获得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相应资格(详细名单见第4版)。其中,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内的15家银行获主办存管银行业务资格。对于未获得有关存管银行资格的商业银行,明年起将不能从事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业务。
据了解,对商业银行进行资格划分的依据是商业银行的服务能力、资产规模等要素,以达到商业银行业务和抵御风险的能力相对称。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商业银行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资格分为主办存管银行、结算银行、证券公司法人存管银行、证券营业部存管银行,获得上一层资格的商业银行,自动获得从事以下层次业务的资格,即商业银行不须重复申请。依照相关办法,中国证监会对51家商业银行提出的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最终核准47家银行获得相关的业务资格。
中国证监会要求,获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展存管业务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义务,按照证监会的要求报送有关业务数据。未获得有关存管银行资格的商业银行,在2002年1月1日后将不能从事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业务。中国证监会还表示,对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实行年检制度,对违反《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商业银行,将限制直至取消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银行业务资格。
附:获得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商业银行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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